
塗盛高
本書所論“諫議”是指在古代,百官吏民針對國家事務或君主個人生活向君主發表意見及看法,或對君主過失提出意見並規諫其改正。諫議關涉言論,君主是否善於納諫是國家治亂的晴雨表。在治世,明君對於言者所諫之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會懲罰言者而導致言路閉塞。在亂世,上有昏庸的君主,下有讒佞的小人,言者所諫容易觸怒君主或招致羣小報復,導致殺諫、懲諫的結果。本書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利用傳世文獻、歷代相關研究論著,論述了秦漢諫議的若干重要問題,如秦漢時的諫官、諫議的種類、求諫應諫的方式、諫議的技巧、諫議的依據、諫議與輿論的關係以及諫議的侷限性等,以期全面展現秦漢諫議制度的形成、發展與演變。
秦漢時代怎樣提意見還有聽取意見? “凡是英明神武的帝王,必定需要很多忠言直諫之士。”——經過先秦時代君王們和智者們的探討和達成共識,“諫議”在秦漢是一個初步形成制度並不斷摸索和改革、完善的早期過程。 雖然我的開頭不咋正經,但《秦漢諫議制度》一本嚴謹的歷史著作,紮實的史料同時借鑑其他學者的意見,敘述了秦漢時期從“諫”到“諫議”,由什麼人來負責“諫議”又如何“諫議”。 雖然是一本學術專著,但歷史歷史愛好者讀過之後也頗多收穫。 要成爲好的統治者,且建立的朝廷長治久安,聽取各個階層比如貴族、官員到百姓們的建議和意見,就是非常重要的。 從上古時期開始,到春秋戰國各個諸侯,大家一致同意並且設立了不同的職務或機構來實現。比如齊國設“嘖室”,趙國有“司過”,楚國的“箴尹”等。 學界研究諫議制度時往往認爲其屬於監察制度中的一環,而作者提出諫議應該獨立於監察單獨予以重視,而且指出“諫議是百官吏民對規勸或獻策,而監察是君上對臣下或者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和約束”,兩者存在着本質上的區別。 不過大多數學者認爲諫議制度的確立應該於秦漢時期。秦代開始,諫官有“郎中令,掌宮殿掖門戶”,“有丞……屬官有大夫、郎、謁者,皆秦官……大夫掌論議”。漢代基本承襲了秦代的做法,但又在名稱和職能上有變動和完善。 兩漢時的諫議制度和活動都很廣泛。諫官可以是由察舉選拔、擢升有功的下級官員或者由其他飽學的官員兼任等等不一而足。而在東漢之初由“諫大夫”改稱“諫議大夫”,增加了“議論”、提出對策等正式的職能範圍。 諫議大夫們對君主和其身邊人的言行進行監督,而古代朝廷內外重視的立後、封爵、廢立太子,到刑罰、禮樂……都是他們的職責。 而怎麼對君王提意見是個技術活兒,不只是諫議官員自己的業務能力,還取決於當時的大環境、君王自身的脾氣秉性之類。 比如孔子最傾向於“諧隱諷諫”,臣下開個玩笑打個比方讓君主既瞭解自己的意見,彼此又不太尷尬;其他類型還有“隨事規諫”、“正色直諫”、“犯顏強諫”、“懷忠死諫”,基本可以顧名思義,諫議的度也逐漸加強。 民間流傳的“謠言”、“讖言”、“歌謠”等也因爲它們的輿論性質非常受到漢代帝王們的重視,他們往往傾向於讓各級官員走訪調查並報告這些內容,從而知道百姓的心聲,調整政策方向。 諫議的過程也有規範的,一般程序分三部,曰“求言”:君主讓大家提意見;曰“進言”:百官吏民依據提出意見;曰“應言”:君主對大家提出的意見給予回應,一般來說又分爲“納諫”,聽取並執行;“拒諫”;“置諫”擱置意見。 比較有意思的是,在漢代已經有非常規範的各級官員如何上疏給君王或上級的文書格式,比如抬頭如何自稱等等。 另外非常重要的是,兩漢時代承襲先秦思想,董仲舒結合道家、法家,獨尊儒術,提出了“天人合一”、“天命感應”等說法,一方面鞏固了“天子”的權威性;一方面把各種災異現象和君王的執政、個人品行聯繫起來,日食、地震到氣候的多變都被視作上天對君王的警告和預警。諫議大夫們多以此爲據,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勸誡君王節儉勤政或遠離小人佞臣……而兩漢時期的君王們即使再昏庸無道,也依然對這種上天的警示有敬畏之心,所以往往能達到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