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紅列
本書具體內容包括一審訴前、一審訴訟的展開、二審和再審、強制執行四編。
個人認爲此書強過《實習律師指南》
舉報信(簡化版) 致:廣東省紀委監委 舉報人:張文芳,男,70歲,身份證號:441421195503052734,聯繫電話:15916525985。 被舉報人: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及局長陳海晗、原刑警劉文浩等相關責任人。 舉報請求: 1. 調查梅縣區分局對抗梅州市公安局複議決定(梅市公賠複決字〔2025〕002號)、拒不重新作出賠償決定的行爲。 2. 徹查劉文浩等人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爲,追究梅縣區分局長期包庇責任。 3. 責令梅縣區分局迴避此案,由上級機關直接處理,依法賠償並追責。 事實與理由: 1. 對抗上級指令:2025年7月15日,梅州市公安局責令梅縣區分局重新審查賠償申請,但該局於9月10日再次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公然違反上級指令。 2. 刑訊逼供與包庇:2000年9月13日,原民警劉文浩等人對本人刑訊逼供致休克送醫,關鍵證據(出院證明)被其銷燬。此後二十餘年,梅縣區分局系統性包庇犯罪,對申訴推諉威脅。 3. 後果嚴重:此事導致本人家庭破碎、三名至親含恨離世,社會影響惡劣。 證據清單(詳見附件): 1. 梅州市公安局複議決定書(證據7) 2. 梅縣區分局《不予賠償決定書》(證據9) 3. 醫院搶救記錄、親屬死亡證明等(證據4、5、6) 4. 歷年控告信及信訪記錄(證據10) 此致 廣東省紀委監委 舉報人:張文芳 日期:2025年10月14日 附註: - 此信同步提交郵寄及官網舉報平臺。 - 本人對內容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簡化說明: - 保留核心事實(對抗指令、刑訊逼供、後果),刪除重複表述; - 法律條文移至附件引用,正文聚焦行爲定性; - 結構按“請求-事實-證據”線性排列,便於快速閱讀。如需進一步精簡或擴展某部分,可繼續調整。控告書 廣東省人民政府部門領導、梅州市政府部門負責人: 我是張文芳,身份證號碼441421195503052734,現年70歲,住梅州市梅縣區畲江鎮彰坑村,聯繫電話15916525985。在此,我懷着無比悲憤的心情,向你們控告梅縣公安局刑警隊對我的冤枉和迫害。 一、事件經過 1998年6月,我因病在家治療休養期間,梅縣公安局刑警隊毫無證據地抓走了我,並在程江分局對我進行監視居住關押達半年之久。在這半年裏,我遭受了刑訊逼供、百般毆打和體罰虐待。半年後,我被轉移到梅縣看守所關押了三個月,期間傷勢復發休克昏迷,被看守所人員搶救。由於沒有任何事實和證據,在殺人犯魏基清(五華人)被槍斃的那天,我才被無罪釋放,戶口本上有明確記載。 然而,2000年9月8日,梅縣公安局刑警隊再次無故將我抓到寶麗華派出所,關押了一個星期。在這期間,我只喫了三次飯,且量很少,還遭受了嚴刑逼供和殘酷毆打。由於傷勢嚴重,我再次休克昏迷,被送到新縣城人民醫院搶救,直到9月13日晚上9點多才脫離危險。第二天下午2時左右,在我頭腦昏迷不清的情況下,他們還強行逼迫我在承認殺人的材料上簽名、按印,隨後又將我送到梅縣看守所關押。 在我被押期間,我的母親因不明真相,遭受了巨大的打擊,日夜不能眠,最終頭暈目眩、精神不振,從梯上跌下死亡。我的妻子也因接二連三的打擊,在母親死喪期間因打擊錯亂服藥身亡。我的父親也因此腦溢血臥牀不起。這起冤案給我造成了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嚴重後果。 二、法律依據與訴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公民都有不被非法拘禁、不被刑訊逼供的權利。而梅縣公安局刑警隊的行爲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 冤案發生在“三五普法”結束之際、“四五普法”開始之時,公安部門本應依法辦事,卻辦假案、錯案、冤案,還在報紙上不顧事實披露所謂案情,給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和傷害。 黨和國家的政策是好的,中央國務院一直強調要依法治國、保障人權。我相信黨和國家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但梅州市相關部門的行爲卻與黨和國家的要求背道而馳。 在此,我懇請廣東省人民政府部門領導、梅州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能夠重視我的控告,督促相關部門對我的案件進行重新審查,還我一個清白,洗脫我的罪名,並給予我相應的關押賠償。同時,也希望能夠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政府的形象。 我堅信,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我的冤案一定能夠得到公正的解決。 控告人:張文芳 2025年3月30日 希望這份控告書能夠清晰、有力地表達你的訴求,也祝願你能夠早日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