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哲
治理輕罪的過程,也是社會治理的過程,因爲犯罪一定是社會機體最嚴重的一種病竈,司法機關通過對這種病竈進行鍼對性的治療,就可以實現社會的整體健康。或者說通過輕罪治理對社會進行定期體檢,從而對社會發展規劃、運行、管理提出系統的優化方案,實現更高水平的社會治理,促進社會的精治、共治、法治。
見微知著的一本書。很多時候,作爲法律從業者,我們好像太習慣於腳踏實地,而忘記了仰望星空,總覺得已經存在的就是理所當然,因爲自己也沒有改變現狀的能力,所以也就索性摒棄了主動思考的慾望。但是我們不能一直這樣麻木地得過且過,我們需要每隔一段時間重新定義一下自己的職業意義。作者身爲檢察官,卻能夠一直保持悲天憫人的大愛之心,令人感到欽佩,作爲刑辯律師的我,在閱讀本書時也常常會因爲自己對不完美現狀的熟視無睹感到羞愧。這個世界本來可以變得更好,但需要我們共同努力,誠如作者所說,“看客也終有被推到臺下的那一天,別看他今天還在笑。”功利之外,這個社會也需要俠客正義。
先說優點:在一般人(僅代表我自己)容易把“犯罪”和“重大危害性”掛鉤的背景下,輕罪治理這個話題確實值得特別關注。作者也非常注重輕罪治理背後的社會治理問題和行政、司法程序問題。(作者不斷強調的“社會治理”觀點我也挺認可的) 然後是缺點: 1. 輕罪的例子太單一了,翻來覆去講的只有超市盜,如果有更多案例幫助不熟悉的讀者來理解作者的觀點就更好了。 2. 作者沒有把討論和論證侷限在輕罪治理的範圍內:作者對他的觀點的論證(比如對前科消除和取消株連的論證)都是依託於“輕罪”這個前提和對象的,但在過程中卻經常隨意越界涉及貪污、販毒這些顯然不是輕罪的領域,並試圖把關於輕罪治理的建議推廣到普遍的犯罪治理。(我覺得這是最大的問題) 3. 比較雙標,仔細看會發現作者在義務論和功利主義之間瘋狂搖擺,可以說是什麼有利於他的觀點馬上轉換立場拿來就用,前文剛反對過的原則馬上成爲後文的原則。 4. 論證不是很靠譜…比較離譜的是直接把反對觀點指爲婆羅門,把犯罪人員子女和寒門貴子等同云云。 主要是論證上看着觀感不好+感覺作者不夠大氣了(看行文作者顯然知道自己的讀者羣體,以及自己的論證工作是比較困難的,但越是如此越是應該有做好自己的說服工作的準備而不是着力於攻擊那些“根深蒂固”的已有觀點) 但話又說回來,這本50講是和作者的實務工作聯繫的,我想作者的立場對於實務來說又確實是被需要的平衡力量。 不是專業人士,評價僅供參考。(不過感覺這本書也不是針對專業人士的所以就無所謂了)
前半部分看完後,其實後半部分內容也知道的差不多了,有點重複,但是作者關注制度合理與否值得學習。主要聚焦社會治理方面的超市盜、代駕(其實也就是前兩大高發案件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對於“株連”方面的思考,與霸凌相比,有啓發性
讀完了,寫一點點評。 一個很深刻的感受是,思想教育要從娃娃抓起…… 人的觀念一但形成,如果沒有一個主動的自我觀念更新的習慣,任憑對方說的苦口婆心,也無法說服TA,哪怕那是顯而易見的根正苗紅的正確。總會有人把糟粕當寶貝,把落後當做見地。 司法正義就是正義,正義是相對確定的,是有標準的。正因爲道德是多元的,所以才需要法律來維護多元道德的存在,纔要定規則,明是非,立規矩。否則人人都將失去道德自由的權利。在道德之上,有最寬泛的,所有道德共同認可的價值,那就是法律。不同的道德之間有必要的容忍義務。 輕罪已是法律界的共識,其中對超市盜竊、危險駕駛案的探討給我深深的啓示。這也是一次探尋刑法的邊界,理解刑法的法律位置和作用的好機會。很多人對現代刑法的理解還停留在春秋戰國時期法家的重刑主義思想,對自啓蒙運動以來的思想運動缺乏深刻認識,也似乎完全不知道現代社會制度大廈建立的基石。 和這類人對話真的很費勁……缺乏了一個基本的思想共識。 從學界角度來說,輕罪治理有如下幾個討論點。對輕罪犯人的株連問題亟待解決,借鑑未成年犯罪封存制度。對輕罪的訴源治理,輕罪往往是社會治理的體現,社會治理重點在於城市治理。由技術應用所導致的社會風險增加,增加普通人的犯罪心理,增加保安等人利用刑法獲取不正當利益。對犯罪地圖的應用,對犯罪率和犯罪地區犯罪種類的橫向縱向分析對比,尋找社會治理的病竈,並且做出相應的治理工程和手段,這感覺涉及到了社會學可以發揮的領域。美國芝加哥犯罪社會學,對此有十分傑出的研究成果。中國的社會學可以與刑法輕罪社會治理相銜接,不要再自娛自樂了。
用刑法的武器去捍衛合法權益應該是終極手段,在使用社會政策能夠解決和預防犯罪問題時,先動用社會政策的力量。用刑法去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可能不如切段犯罪生產鏈的效果好,有犯罪就一定會有試犯罪產生的原因,如果在不動用刑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社會政策切斷犯罪生產鏈,那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杜絕”該犯罪現象去形容,這是刑法所缺少的。所以社會政策應該作爲前置行爲,而不是在被忽視的地位。 最後,書中還談到了犯罪標籤化是否株連的問題,其實質是犯罪株連不公平和公衆之間安全感的博弈,有點類似於在是否支持合法墮胎下,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和胎兒生命權益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