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沃耘
權利的概念並非法律創設,權利的觀念產生於法律之前,即使那些不能得到法的強制力支持的自然權利,權利人仍有可能通過自力來實現。對待猶如權利“牙齒”的私力救濟行爲,法律制度應給予尊重與適當的矯正,但絕不能拔去權利的“牙齒”,因爲只有當權利具有堅硬的“牙齒”,方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如果某項權利不具備自我保護與實現之“力”,僅以宣誓的形式“擺設”在法典裏,不能算作權利。民事私力救濟是民事權利的延伸,民法關於權利的保護,即在於救濟制度。民事私力救濟的制度化不意味着對私力救濟行爲的鼓勵與提倡,更不是對“暴力”維權的推崇,而是通過對民事私力救濟行爲正當性的界定來實現法律的示範功能,因此,《民法典》民事私力救濟制度化應着眼於明確“民事私力救濟的行爲邊界”,避免民事私力救濟的濫用。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的各項規則均圍繞權利而展開,作爲權利底線救濟的私力救濟,其制度生成亦應從民法源起。我國《民法典》應着眼於民事私力救濟的長期結構,構建一個邏輯清楚、層次分明的民事私力救濟制度體系,從而促進市民社會理性規則秩序的建立。本書從法律的示範功能出發,提出民事私力救濟制度化的重點在於明確“民事私力救濟的行爲邊界”,要避免民事私力救濟的濫用;並對我國《民法典》整體框架下民事私力救濟邊界的制度化進行設計,進而提出通過類型化與一般性條款交叉運用的立法手段,完成民事私力救濟制度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的制度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