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龍
民刑交叉訴訟關係協調的核心問題是先決關係原理的實踐應用問題。從問題到命題,以《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5項規定爲中心的先決關係理論,是一個可實踐、可解釋且具有原理價值的訴訟理論。協調是民刑交叉訴訟關係的核心要義,其語境實質是民刑訴訟法律關係二律背反的邏輯協調問題,也是民刑違法判斷場景化以及民刑價值判斷差異的法律問題。本書通過引入正當法律程序理念,論證先決關係原理在民刑交叉訴訟實踐中的科學性:通過先決法律事實、先決法律關係與先決法律責任的證立,反向證成正當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合理性、可解釋性與可實踐性;通過剖析民刑交叉訴訟關係協調的本質,對先決關係原理的核心內容分別從價值論、規範論以及實踐論三個層面、多個維度進行交替論證,系統證成先決關係原理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