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順峯
當前國內三種主流法律史研究範式——歷史學研究範式、社會學研究範式、法理學研究範式,雖對推進我國法律史研究的深度與廣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卻無法協調“歷史”“事實”“社會”“人”之間所存在的各種“衝突”。法律史的人類學研究範式,不僅能有效解決三種主流研究範式中存在的“衝突”,還能讓法律史的知識生產過程更加理性化,讓法律史的知識更具科學性。本書以格拉克曼部落社會司法過程學術思想爲考察對象,在全面揭示其有關部落社會司法過程“法律史”的“人類學敘事”基礎上,嘗試回答“法律史人類學研究範式是什麼”“爲什麼要建構法律史人類學研究範式”,以及“如何建構法律史人類學研究範式”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