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風林
本書出於限制死刑、嚴格死刑適用標準的目的,筆者通過吸收古今中外的理論成果,認爲對死刑適用標準之“罪行極其嚴重”的認定,應引入人格評價機制,並對其引入合理性進行了較充分論證,主張應加大人格因素在死刑量刑中的認定分量。人格因素之引入,亦將有利於界定“不是必須立即執行”與“必須立即執行之間的界限”,同時認爲對之進行實證分析非常必要。以此爲立論基礎,本文以故意殺人罪爲例,主張人格因素的作用應在死刑適用的具體標準中得到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