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陽陽
作爲解釋財產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概念,刑法中佔有的適用對象、判斷標準與保護範圍是否明確,直接關係財產犯罪能否正確認定。然而,當前有關刑法中佔有的理解,存在適用對象與判斷標準不明、保護範圍不清等問題,難以爲財產犯罪的認定提供明確、合理的標準指引,影響了刑事司法的統一和公正。鑑於此,應在檢視刑法中佔有理解問題的基礎上,基於法秩序統一原則、刑法明確性原則與刑法謙抑性理念,將刑法中佔有的適用對象限定爲狹義的財物,根據財物所處的空間領域來判斷財物佔有的歸屬,同時應當將佔有受保護的範圍限定爲基於本權的“佔有”,也就是,在財產犯罪客體的理解上,應當堅守本權說。
拜讀李博士的《刑法中的佔有研究》之前讀過王世柱博士的《論刑法上的佔有》,李作相較王作,具有極高的理論抽象性,因我學淺,不少段落和表述都要劃線細讀反覆咀嚼,讀來十分辛苦,多次淺嘗輒止,幾度放棄,終於今日吞得囫圇棗,頗有一種讀書不覺已春深之感,讀書尚且如此,不知作者彼時初創,耗費幾多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