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治良
本選題“非營利組織的民法治理邏輯”的理論價值及實踐意義較強,內容主要圍繞非營利組織民法治理的重大理論問題展開:從社會系統及其結構功能分化論角度剖析非營利組織的主要功能及存在邏輯,合理界定非營利組織概念的內涵;我國《民法典》對非營利組織的功能定位不清,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須迴歸私法主體性;我國現行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側重公法管制邏輯,應轉向私法治理邏輯;大量無害於社會及國家的未登記非營利組織活躍於社會,須從民法角度確立其主體地位、財產歸屬及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典》創設的非營利組織類型化體系不利於激發非營利組織活力,非營利組織的類型化須以非營利組織的私法主體性爲基礎;非營利組織失靈是因爲法人治理機制的形同虛設,須完善非營利組織理事、監事及高管的信義義務及民事責任規則;《民法典》對非營利組織的規定較爲抽象,非營利組織民法治理須建構統一立法模式,制定治理目標清晰、結構合理、內容全面的統一非營利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