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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十版) 封面

刑法一本通(第十版)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

583人在讀
41.1萬字總字數
¥39.99定價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我們對其進行了多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再次博得了廣大讀者的讚譽。刑法分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爲中心,將刑事政策等法律文件逐條分析,成爲學習和適用刑法的實用圖書。刑法修正案通過後第一時間根據新法內容修改的法律法規工具書,適合高校師生、普通讀者參考使用。編者對本書再次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除了增補上述內容外,還新增了近來收集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修訂後的本書能夠反映當下我國刑法法規及其解釋的最新全貌。

讀者書評

★★★★★

【0】先記住一條總開關(比罪名更重要) 刑法管的是“該不該坐牢/留案底/承擔刑責”,不是“賠錢了就沒事”。 很多事你賠了也和解了,但公安已經受案/鑑定做完了,照樣可能走程序。 一、總則裏真正管“你能不能被追責/怎麼算你頭上”的 5 條(普通人最常誤解) 1. 第13條(犯罪概念/但書) 你以爲“情節很輕/金額不大/對方也有錯”就能直接免責——但但書(情節顯著輕微…)是裁量口徑,不是自助免死金牌;很多案件就是卡在“夠不夠立案門檻”。 2. 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 12 基本不刑責;12–14 只在極少數惡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致殘且覈准才動;14–16 只對殺人、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動刑責;16+ 正常追責。 👉 家長最容易踩的坑:以爲“孩子未成年就絕對沒事”。 3. 第18條(醉酒/精神病/責任能力) “我喝多了不知道”不免責;生理性醉酒仍然負刑責。 👉 酒後打架、酒駕、尋釁滋事,這句辯解基本沒用。 4. 第25—27條(共同犯罪:實行/教唆/幫助) 你沒動手,但你在現場喊“打他”、幫忙攔人、遞工具、開車接送、望風、轉賬洗錢通道——都可能被按 共犯/幫助犯 算。 👉 朋友要去“討債/教訓人”,你別去湊熱鬧當司機/錄像/看風。 5. 第30—31條(單位犯罪) 很多小公司老闆以爲“走公司賬戶=公司的事=我個人沒事”。 在刑法裏:能罰單位,也能罰直接負責的主管/責任人(就是你)。別把個人賬戶當公司錢包亂用。 二、分則:普通人最容易“親手把自己送進去”的 25 條(按生活場景挑的) A. 車、路、酒:最常見的“社會性死亡套餐” 6.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不是“撞了就坐牢”,關鍵是:逃逸與致人重傷/死亡+主次責任的組合最致命。 👉 出事故別跑;先救人、報警、留現場/監控證據。 7. (關聯高頻)危險駕駛相關執法口徑 很多人以爲“挪個車/小區裏開/停車場開不開上路就沒事”。實務裏不少案例會按道路/公共場所擴圍認定——別賭。 B. 吵架、打架、衝動:“我以爲只是推搡/扇一巴掌” 8.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輕傷二級(鼻骨/肋骨/牙齒…)就夠立案門檻。你以爲是口角,結果是刑事案。 👉 控制手;能拉走就拉走,能報警就報警,別親自“執行正義”。 9. 第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不一定要“想打”,工地/裝修/健身打鬧/極限運動組織不當/讓孩子玩危險東西,也可能滑進來。 👉 “我沒故意”不自動免責,看注意義務與結果。 10.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含激情型) 普通人最常出現的不是預謀,而是:持械互毆升級、追打到馬路/水裏/高處、反覆踩踏、把人關死空間。 👉 別把衝突推到“對方生死不可控”的地步。 11. 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辱罵恐嚇/強拿硬要等) 聚餐喝多砸店、堵人車門不讓走、在公共場所拿酒瓶亂甩、網上約架線下羣毆——都很對口味。 👉 “我只是發泄”在法條眼裏經常等於“擾亂公共秩序”。 12. 第292條【聚衆鬥毆罪】 叫人來、拉羣、帶器械、約地點——哪怕你覺得自己是“被逼應戰”,組織性與人數規模一上去,各方都可能被包進去。 C. 錢:借貸、買賣、收款碼、“幫朋友過賬” 13. 第264條【盜竊罪】 外賣/快遞偷拿、超市夾帶、工地材料、公司耗材、宿舍偷手機——金額門檻並不高;多次也很要命。 👉 “大家都拿”不是辯護理由。 14. 第266條【詐騙罪】 刷單返利、假二手、假代購、假實習/名額/關係運作、彩禮虛構背景——普通人最常踩的不是金融騙子,而是“熟人小額連環騙”。 15. 第270條【侵佔罪】(自訴居多) 撿到東西/代管財物/代收貨款,人家要你還,你拒不還、還暗戳戳處理掉——民事會變刑事自訴風險。 👉 撿到就別“先用了再說”,交給平臺/物業/派出所最穩。 16. 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你以爲“我只幫他轉一下/賣閒置U幣/收一筆款再轉出去就沒事”?資金來源一旦涉詐,你賬戶和人就可能被綁進來。 👉 別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收款碼/對公賬戶,別當“資金中轉站”。 17. 第191條【洗錢罪】(含自洗錢擴張後的口徑) 跟上面一條經常成套出現:明知來路有問題還走賬/虛擬幣/拆分/代持——普通人越來越多因“幫人走錢”踩雷。 18. 第196條【信用卡相關犯罪】 把自己的信用卡給別人用、套現養卡鏈條、惡意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數額較大)——都不是“銀行內部小事”。 19. 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高利轉貸類口徑】& 更日常的:第192—193—198區間(非法集資/貸款詐騙/保險詐騙) 普通人不一定做集資盤,但P2P式拉人頭/擔保鏈斷裂後的虛假材料貸款/僞造材料買車買房/報假保險理賠會把人捲進去。 D. 網絡:鍵盤俠也會坐實 20. 第246條【侮辱、誹謗罪】(多數自訴,但嚴重可公訴) 把聊天記錄、牀照、私密視頻、身份證截圖發羣/發朋友圈/髮網帖——“我只是吐槽/曝光渣男渣女”很容易越過線。 👉 維權走正當渠道,別用羞辱式曝光。 21. 第285—286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病毒等】 “幫人破解賬號/刷票/搶號/爬數據/改成績/遠程鎖機勒索贖金”看着像技術活,刑法裏很明確。 👉 你會代碼 ≠ 你有權對別人系統動手。 22. 第287條之相關(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涉卡涉賬號) 賣Q/微/號/Token、養號商、代實名、接碼平臺——這些都容易從“賺零花錢”變成“涉案工具人”。 E. 公司與職場:別把“報銷/發票/送禮”當潛規則 23. 第140條及後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假貨/假酒/假藥/假配件)】 代購/直播帶貨/淘系小店最容易翻車:真假混賣、過期重貼、無中文標籤進口藥/保健品亂宣稱療效——市場監管+刑事一起上。 24. 第205條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 “缺進項就找人開票/買票走賬”的公司財務/老闆,是最典型的“普通生意人變罪犯”。別碰。 25. 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第271條)】 採購喫回扣、倉管偷賣庫存、業務員截留貨款、拿供應商好處決定訂單——很多民企裏“潛規則”其實已經在刑裏了。 👉 錢走你個人賬戶那一刻,解釋成本就爆表。 26. 第164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對應上面的受賄) 爲了拿合同/結算/中標,“意思意思”“茶水費”“過節紅包”一包裝,就可能滑進去。 27. 第219條【侵犯商業祕密】 跳槽把原公司客戶名單/算法參數/工藝配方帶走,或用雲盤備份後“順手”,競業協議沒簽好也未必救你。 F. 家庭/兩性/未成年人:看着像私事,刑法偏管 28. 第236條【強姦罪】 核心一句話:“她沒同意/她不能有效同意(醉酒、年幼、被脅迫)”=紅線。 “談戀愛/在一起過/她之前同意過”都不是事後通行證。 29. 第260條【虐待罪】、第261條【遺棄罪】、第260條之一【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 家暴不是家務事;老人小孩被看護機構/保姆/親屬長期毆打侮辱致嚴重後果,可刑事化。 👉 報警記錄、傷情照片、就醫記錄,就是以後能不能翻身的命門。 30. 第303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朋友局抽水/建羣搶紅包收臺費/幫人上下分/提供場地籌碼結算”都可能在開設口徑裏;別覺得“沒掛廣告就不是賭場”。

書籍信息

作者法規應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時間2024-01-01
ISBN9787521640984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