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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民間借貸糾紛 封面

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民間借貸糾紛

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459人在讀
17.6萬字總字數
¥33.99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民間借貸糾紛。內容包含借貸關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借款主體認定、債務償還認定、利息與違約金認定、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證據與時效等案件。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爲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參考書。

讀者書評

★★★☆☆

截止目前,感覺這本書是這套書裏面最差的一本,太多錯誤和重複了,編寫者在編寫案例的時候,好像是聽來的一個故事,講着講着忽然冒出來一個當事人,案例背景講得稀碎。 甚至第36個案例,說理部分竟然瞎胡扯,但最後判決倒判對了,不知道究竟是不是編寫者編錯了。 總編輯可以費點力氣審審啊,都說了是年度案例了,別瞎胡寫啊。 可能民間借貸的案子確定沒太多分支吧,一個爭議焦點的案子寫好幾個案例,案例、觀點都重複太多了,說理部分感覺在你抄我的、我抄你的,確實也沒辦法,畢竟引用的法律依據和法理相同。那是不是沒必要非得編進來這麼多同類案件? 不過,很有亮點的是關於僅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責任分配問題。之前做過一個這樣的案件,在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抗辯的其他買賣關係確實存在、未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時,法院認定舉證責任應再次轉移到原告身上,由原告承擔進一步舉證證明民間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明責任。在原告未能進一步舉證的情況下,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我一直認爲只有在被告盡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責任時,才能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並認爲法院判決錯誤。 這本書裏編寫了好幾個這樣的案例,每個案例的法院說理部分,都在說被告無須證明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而僅需提供初步證據,使法官對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關係無法產生內心確認即可。 而只有第43個案例,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關於本證和反證的角度,才說服了我自己: 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爲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爲待證事實真僞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於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有證明責任一方承擔的是本證,不負有證明責任一方承擔的是反證。 被告無須將其抗辯的事實證明到高度蓋然性,而只需通過舉證讓原告主張的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狀態,此時舉證責任就應發生轉移。所以,之前那個案子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無問題。 哎呀,學無止境啊。

★★★★★

本書主要講述借貸糾紛,圍繞借款的主體、償還、利息和違約金認定等等來展開,案例還是比較經典的。 不過,站在一個財會人的角度,我想的是所得稅的偷漏稅情況。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否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上所得所得稅是否如實申報? 眼下,國家從銀行角度開始大力管控,無論是存還是取,都要說明原由,但是銀行沒有權利和義務監督當事人繳納所得稅啊。 疫情之後國家財政喫緊,現在企業真的不好乾,動輒就是倒查三年。咱們不如往後看,只要涉及💰都會越來越嚴。

★★★★★

這本的重點是區分債的加入和保證,後者可追償前者原則上不可。另一個重點是民間借貸中原被告的舉證責任分配。

★★★★★

切記切記,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

★★★★★

有些案例比較經典,具有一定啓發性

★★★★★

值得反覆觀看的書籍,內含現行法官的判案心得,對案件的刨析和法律的適用。

書籍信息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時間2024-05-01
ISBN9787521643527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