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礪兵著
在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制度和實踐運行進行考察的過程中,審判機關對於提起公訴妥當與否缺乏審查路徑,實踐中往往存在由審判機關補足起訴條件的現象。對此,本書提出,欲實現審判中心,控審功能的實質分離是首先要完成的任務。應進一步貫徹落實我國憲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以保障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