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增水 劉志遠
本文從善意在民法中的歷史發展入手,研究了善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民法中的地位,揭示出善意在民法中的分立式發展特點,善意和誠信分離的原因緣於其二者在民法中發揮着不同的功能。 善意在規範中的應用表現在各種具體的制度中,各種制度體現了民法一個基本價值選擇,即法律保護善意。這種保護方法因具體的制度的不同而各異,或爲物權的取得,或爲債權的救濟,或爲責任的減免,或爲主張法律行爲有效的有利地位。就物權的保護制度而言,不同的物權變動模式對制度本身的構建有着決定性影響。不同的國家基於不同的經濟制度、文化傳統等因素的作用,對善意的保護在程度上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