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燕
案件事實的形成,不僅是證據的產物,也是語言和修辭的建構產物。在法庭上,證據完成了提供案情信息、證明信息真實性的工作,但這些信息處在碎片化、非語言化的狀態,直接拼湊之後並不能得到有法律意義的案件事實。因此,仍需依賴修辭和敘事等人類語言活動,將碎片化的案件信息組織成首尾完整、有主題、有情節的敘事化的事實文本,才能得出有效的判決。在證據信息的敘事化過程中,挑選裁剪、情節發揮、人物建構和解構等修辭策略,可能導致基於同樣的證據建構出不同案件事實。法庭是各種敘事立場博弈的平臺,公衆也往往借用案件審理的平臺去表達他們的生存狀況以及對制度的訴求,善惡、自由、存在等話題都或隱或現地蘊含於敘事中。
推薦 雖然有點略顯囉嗦,但是展現了同一套證據下,檢察院和律師作爲對立面,分別進行了修辭表演,到底什麼纔是真相,法院在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究竟是不是事實,到底法院有沒有春秋筆法 值得深思。
民刑和修辭的不同關係,法理對刑法實踐的限制,民法的有限性,私法民主和職業主義,法庭對民主期待被規範和反抗被定義的回應
修辭學是比我們想象的更有用的知識,警惕被煽情的故事欺騙。非常值得讀的一本。
作爲一個本科文學,工作後自學通過法考的半法學生,感覺作者確實受她的舍友影響太大了,修辭手法的比喻用在法庭上實屬花哨了,當我們換個立場,就看到了另一個事實,而不是換一個修辭。書我買了實體書。很受用。估計是要論文寫出新意,也是無奈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