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沃恩·洛
本書解釋了國際法是什麼,以及國際法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和運作機制。沃恩•洛教授努力消除有關國際法的誤解,清晰概述了國際法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作者着眼於世界面臨的問題,運用恐怖主義、環境變化、貧困和國際間的暴力等問題來展示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並解釋瞭如何將國際法的原則運用於國際合作。
#《牛津通識讀本》之78:國際法 本書第一句: 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s in chains.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國家主權的概念誕生於德意志三十年戰爭結束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而國際法也由此走向成熟。國際法的基本準則是主權平等,而主權平等的觀念相當於國際層面上的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的原則,或者正如一枚領徽上的文字所述,“記住你是獨一無二的;其他人也是”。在國際法中,這一原則體現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中,該條款指出聯合國“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冷戰結束後,“國家主權高於一切”的觀念受到挑戰,盧旺達大屠殺慘案的發生促使聯合國做出“人權高於主權”的決議:當一國政府嚴重侵犯本國人民生存權時,外國有權進行干涉。據此,1999年當塞爾維亞人在波黑對穆斯林進行種族清洗時,北約繞開聯合國直接進行武裝干預。2011年“阿拉伯之春”席捲利比亞時,大嘴卡扎菲揚言要把反叛者全部處決時,法國也有了進行干預的理由。 我大清統治者的認知水平遠遠落後於時代,因爲不懂國際法,先是公然抓捕外交使團,把外交人員關押在某園內虐待致死;40年後又派正規軍攻打外國使館,並號召全國範圍“殺洋人”。前一次戰爭導致最大的一次國土淪喪:中國向俄羅斯割讓60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後一次戰爭導致了最大的一次戰爭賠款:向八國聯軍賠款4億兩白銀。教科書說:從此中國淪爲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當然國際法也有一定的靈活性,比如,1943年中英美三巨頭簽署的《開羅宣言》至今有效;而41年後的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就已是“過期文件”,這件事充分展示了國際法的靈活性以及“中式智慧”。
作者以一種理論基礎來闡述法律在國家之間的必須性和公平性,但是卻對於實操並沒有太大作用。在某些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國際法和合作關係(主要是恪守的底線)只是暫時的,更多卻是在經濟利益和本國利益面前的扯皮——更何況國際法本身並沒有強迫執行的公約力,愈是在國際關係摩擦的時期,愈是覺得國家和個人並沒有區別,之間的基調是不可調和。
國際法是用來協調國家之間的關係,二戰之後建立了聯合國的條例,其實類似於國際法的憲法,儘管定義了很多內容,對於國家以及國家相互關係之間的定義,特別是對於主權之間的承認過程,最爲典型的就是中國在聯合國中歸屬問題,儘管存在着國際法,但是還是經歷了四十多年才真正解決了,但仍然留存着尾巴,使得我們經常性需要應對各種國際關係,其實本身就是國家之間的關係。需要各個國家合作或者說相互妥協,也算是政治的一種存在形態,但是在實踐之中,還是大國發揮了作用,包括了對於民族自決權的看法,很多時間法律似乎是最後解決問題的手段,但與國內法可能最大的差異就是戰爭是解決問題終極手段,但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戰爭,還是需要發生協調,而且國際法也是存在着陰謀論的感覺。國際法是在二戰審判之後逐漸建立了起來,伴隨着全球化的發展國家之間聯繫越來越緊密,而且似乎可以解決和協調一些國家關係,而且需要不斷的相互適應相互之間的關係,往往在鄰國之間存在着各種衝突,從邊境到移民,但是川普在美國和墨西哥建立邊界牆似乎就不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對於我們也算是非常類似的防止某些難民進入到國土也會採用不少手段。其實除了國家之間關係之外,還是存在着一個國家對於另外一個國家的法律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當然爲了執行國際法,也搞了不少國際法庭,但是大部分還是僅僅宣傳作用的,還有就是國際法在不同法律體系國家之間如何來進行,大陸法和判例法之間,以及不同制度之間如何來完成法律的對齊似乎還是存在着若干問題,比如對於罪犯的認定和引渡等等,同時也包括了對於另外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認識。似乎存在着國際法院,大部分時間似乎都是作爲新聞而存在的,很多時間都是沒有太多意義的,而且所謂的判例就形成若干法律和實踐問題,可能國際法之中最爲重要的就是海洋的歸屬,根據大陸架來延伸了若干。當然法律的存在還是爲了使得國家之間的關係形成一種規則。
作爲習慣的產物,國際法的意義不在於被多麼嚴格有效地遵守執行(而且也做不到),而是其存在本身就代表着一種公認的界限,或者一個響亮的聲明,至少能讓胡作非爲者不敢太張揚而犯天下之大不韙,字面上看起來沒什麼用但是實際中還是很重要的
引用一下作者的話:合作不是利他主義的體現,而是開明的利己之心的體現。 介紹的架構非常清晰,內容涵蓋了國際公法的很多制度,就是個別段落譯文有點生硬。 總體來說很好,頗有收穫。
法律是一種手段;當律師是一門職業。兩者都不能超越其自然限制太遠。這意味着,至少在目前,在某些領域,國際法不太可能對人類福祉做出很大貢獻。國際法不會減少貧困或疾病;國際法不會使世界各國的預期壽命或收入實現均等,或者使人們均等地獲得水資源或教育。國際法可以用來表達各國爲實現這些目標而達成的協議並使其生效;但國際法的作用僅限於此。法律永遠無法建立起非常完善的制度,以至於人們不再需要善良。 法律僅僅解決爭端的手段之一,是權威性的解決方案,而國際法在國與國之間,不保證公平也無法保障達成正義,只是國際社會有共識能對話的底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