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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與刑罰(中意英三語版) 封面

論犯罪與刑罰(中意英三語版)

[意]貝卡里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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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萬字總字數
¥141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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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意大利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貝卡里亞的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響卻極爲深遠,該書初版於1764年,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對刑罪原則進行系統闡述的著作。全書洋諡着偉大的人道主義氣息,對刑訊逼供和死刑進行了憤怒的譴責,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適應的近代量刑原則。本書問世後立即給作者帶來了巨大的聲譽,被譯爲多種文字,它對地俄國、普魯士以及奧地利等國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響。該書被譽爲刑法領域裏的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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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與刑罰》之所以被視爲刑法學史上的里程碑,是因爲它在好幾個方面都開了先河。1764年貝卡里亞出版這本書時,第一次系統地回答了什麼是犯罪、該怎麼量刑,爲近代刑法學打下了地基。整本書洋溢着強烈的人道主義氣息,他猛烈抨擊當時歐洲盛行的刑訊和死刑,呼籲用理性與人道取代暴力,確立了現代刑罰應當尊重人性的底線。在理論上,他提出社會契約,說明國家的刑罰權來自人民讓渡的自然權利,並強調罪刑法定和刑罰人道主義,爲後來歐洲各國的刑法改革提供了思想武器。他還首次明確提出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稱,反對過重而隨意的報復性刑罰,奠定了近代量刑理論的基礎。在方法上,他用數學與邏輯分析證據依賴性和證人可信度,指出當證明只依賴一個人時,無論數量多少都無法提高真相的概率,揭示了司法證明的內在規律。這本書出版後迅速被譯成多種語言,直接影響俄國、普魯士、奧地利等國的刑罰制度改革,被譽爲刑法領域最重要的經典之一。這些亮點共同構成了它跨越時代的學術價值與人文關懷,既奠定了現代刑法學的理論框架,也樹立了用理性與人道對待犯罪與犯罪人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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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鍾老師上線這本書,雖然我認爲只有知行合一才能真正的理解法律。但是我也學習到了不少的知識,不對人嚴刑逼供,刑罰要按照罪行輕重來確定等思想,絕對是人類的一大進步。 然後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讀書筆記給大家,雖然每個人心中的重點都不一樣。我讀的也很膚淺,但是萬一對大家有用呢🥰 第一章 刑罰起源論 根據社會契約論,人們放棄一部分自由,來換取國家的保護。並設立刑罰,防止大家因爲私心而破壞,公共福祉。 第二章刑罰權論 1.人們爲什麼願意放棄自由,因爲繁衍的緩慢,資源的有限性。迫使大家聯合起來,組成社會。 2.把個體利益聯合起來的必要紐帶,不是別的,是正義。 第三章前述小結 1.唯有法律,可以爲犯罪規定刑罰;唯有立法者,即代表依社會契約組成的整個社會之人,擁有制定刑罰之權。 2.契約本質上是相互約束的,每個成員都對社會負有義務,社會也對每個成員負有義務。 3.酷刑,雖然不直接與公共福祉相悖,或者不直接與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相悖,但也是無益的。這是因爲:酷刑,與文明理性之果的仁慈美德相悖。文明理性統治的,乃自由幸福之人,而非膽怯殘忍之奴。這是因爲:酷刑,與社會契約的本質與正義相悖。 第四章法律解釋論 1.從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第四個結論:審判刑事案件的法官,並非立法者,根本無權解釋刑法。 2.法律的合適解釋者?是主權者,即全社會的代表,而不是法官。法官的職責,僅是審查某個人的行爲是否合法。何謂“法律精神”,取決於法官的邏輯水平、理解能力或者情感狀況等,取決於被告人的強弱狀況,取決於法官與被告人的關係,取決於可以改變人們頭腦中易變事物形象的任何極其微小的因素。 第五章 法律模糊論 我們看到,印刷術何等重要:正是印刷術的應用,神聖法律的保管者,就不只是少數人,而是社會大衆。它,通過文字傳播,驅散了陰謀詭計的陰霾。這種陰謀詭計的追隨者,懼怕又鄙視科學;這種陰謀詭計,在科學光芒的照耀下逐漸消失。因此,在歐洲,讓時爲奴隸、時爲暴君的祖先深受其害的殘忍犯罪,越來越少見。 第六章罪行相應論 1.就可以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確定相應的刑罰梯度。倘若有精確而普適的罪刑梯度標準,就可以擁有統一而準確的尺度,衡量不同國家的專制與自由、殘酷與人道的程度。 任何不在上述梯度範圍內的行爲,都不能稱爲犯罪或者以犯罪論處。 2.善與惡、良民與罪犯的觀念,是隨着時代變遷而變化的,是隨着立法者慾望與錯誤的改變而變化的,而不是隨着符合公共福祉的環境條件改變而變化的。 3.賞罰不公就會產生一種普遍得人們幾乎忽視的悖論:刑罰懲治的犯罪,正是刑罰催生的犯罪。 第七章罪行輕重標準論 1.罪行輕重唯一而真正的衡量標準,是社會危害性大小。 有些人誤以爲,犯罪意圖是罪行輕重的真正衡量標準。 有些人衡量罪行輕重時,考慮更多的是被害人身份而不是社會危害性。 還有一些人認爲,宗教罪孽深重程度是罪行輕重的衡量標準。 2.上帝,唯有他獨自擁有立法者與審判者之權,唯有他同時擁有這兩種權力而不會產生任何弊端。 第八章犯罪類型論 第一種犯罪,是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犯罪,稱爲大逆罪。 僅次於大逆罪的,是侵犯個人安全的犯罪。 侵犯公民生命與自由的犯罪,是最嚴重罪行之一。 第九章名譽論 1.社會輿論,是在法律無法保障從他人處獲取利益和無法防止不受他人傷害的情形下,唯一能夠起作用的手段。 2.名譽,是人們生存不可或缺之物。 3.在極端政治自由和絕對專制下,一切名譽觀念都會消失或者完全融入其他觀念之中。 第十章決鬥論 爲什麼下層人民不像上層人物那樣盛行決鬥?這不僅因爲下層人民沒有武器,而且因爲對鉤心鬥角的上層人物很重要的名譽,對下層人民就沒那麼重要。 第十一章擾亂公共秩序論 第三類犯罪,就是擾亂社會秩序和公民安寧的犯罪。 與這類犯罪相應的,應是何種刑罰?死刑,對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而言,是否真正有益和必要?嚴刑拷打,是否正義,能否實現法律目的?預防犯罪的最好方式,是什麼?同一刑罰,是否在任何時期都有益?對道德習俗,刑罰有何影響? 第十二章刑罰目的論 刑罰目的,僅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會並預防其他人實施類似犯罪行爲;刑罰及其適用方式,應當是按照相應比例原則,既給予犯罪人身體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給予其他人最強烈、最持久的影響。 第十三章人證論 1.思維連貫並與其他人一樣具有相同感覺之人,都可以是人證。 2.對人證也要採取謹慎態度。行爲人之所以殘忍,是因爲與其利益、恐懼或者仇恨有關。總之,沒有無緣無故的愛恨情仇,人之感情總是與其印象有關。 第十四章證據與審判制度論 1.犯罪證據,可以分爲兩大類:完美證據和不完美證據。 2.規定以抽籤方式而不是選舉方式爲主審法官配備陪審法官之法,是善法。 3.一半法官應由與受審人同等級之人擔任,一半法官應由與受害人同等級之人擔任。 4.一切判決都應公開,有罪證據也應公開。 第十五章祕密控告論 孟德斯鳩說:公開控告,比較符合共和國性質。 第十六章刑訊論 未經法官審判,任何人都不是有罪的 爲何刑罰:1.威懾其他人2.洗滌污名3.被告人的證供有矛盾 痛苦不應該成爲真相的試金石 刑訊,必然產生如此奇怪的結果:無罪之人比有罪之人,處境更糟糕。 第十七章國庫論 曾經有一段歷史時期,幾乎一切刑罰都是財產刑。臣民犯罪,國王就可以取得其財產。破壞公共安全的行爲,可以給國王帶來收入;負有保障公共安全職責之人,樂於看到公共安全遭到破壞。在那時,由財稅法庭審判犯罪行爲,因此,犯罪案件就成爲國王與被告人之間的民事案件。 法官成爲國庫的代理人和徵稅人。 第十八章宣誓論 1.在被告人能夠從說謊中取得極大利益時,爲讓其所說真實可信,就要求其向上帝宣誓講真話,這會導致法律與人類自然情感之間產生明顯矛盾。 2.規定如此宣誓之法,要麼要求人們成爲壞基督徒,要麼要求人們成爲殉道者。 第十九章刑罰及時論 最短羈押時間,應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和早羈押早受審的先後順序而定。審判前的羈押,應當以防止被羈押人逃跑或者隱匿罪證爲限;案件審理,應當在儘可能短的時期內完成。 第二十章暴力犯罪論 無論是官員還是富人,都不應有權用金錢贖買對弱者和窮人的侵犯,否則,受到法律保護的作爲勞動報酬的財富,就會滋養暴政。 第二十一章刑上貴族論 1.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2.對貴族和平民判處同樣的刑罰,實際上是不平等的。因爲兩者所受教育不同,所以,同樣的刑罰,貴族家庭感受到的恥辱會更大。竊以爲:刑罰標尺,並非罪犯的感受,而是社會受到的危害。 第二十二章盜竊罪論 於盜竊而言,最合適的刑罰,也是唯一公平的刑罰,就是苦役。 盜竊時倘若採用了暴力,就應同時適用身體刑和苦役刑。 第二十三章恥辱刑論 1.恥辱刑,是受公衆譴責的標誌,即剝奪有罪之人享有的公衆擁戴、社會友愛和祖國信任。 2.恥辱刑,不應過於頻繁適用:過於頻繁適用,將會削弱輿論力量。恥辱刑,不應同時大批量適用:大家都遭受恥辱,就等於無人遭受恥辱。 第二十四章政治惰性論 政治惰性,是指對社會既不貢獻勞動又不貢獻財富、只求索取而不付出、平庸者豔羨而賢明者厭惡、喪失追求幸福生活的進取心而把全部精力耗費在強烈輿論上的狀況。 第二十五章放逐與沒收財產論 1.誰破壞社會安定,誰不遵守法律,即不遵守人們藉以互相忍讓和保護自身的約定條件,誰就應受到社會排斥,即應予以放逐。 2.那些被控犯有極其恐怖罪行之人,有重大嫌疑而無充足證據確證時,顯然應予以放逐。 3.沒收財產,重於放逐,因此,應根據具體情形,予以沒收全部財產,或者予以沒收部分財產,或者不予沒收財產。 第二十六章家庭精神論 1.倘若社會是家庭聯合體,就有兩萬主人和八萬奴隸;倘若社會是個人聯合體,就有十萬公民而沒有奴隸。 2.在由家庭組成的共和國,只要家長在世,子女就要接受家長的統治,而且唯有指望家長去世才能取得依靠法律生活的地位。 3.在人人都是公民的共和國,家庭中服從的依據,不是命令,而是契約。 第二十七章刑罰輕緩論 1.刑罰過於嚴厲,就會造成如此局面:面臨的後果越大,就越會竭力逃避懲罰;爲逃避前一罪行的懲罰,就會犯下更多的罪行。 2.只要刑罰帶來的惡果超過犯罪所得的好處,就可以實現刑罰的效果。 3.刑罰嚴厲,還會造成與預防犯罪目的相悖的兩種有害後果:第一種後果是,難以維持罪刑關係應有的均衡狀態。刑罰無法超越極限。第二種後果是,刑罰嚴厲,會導致犯罪不受懲處的情形。刑罰不被接受而更改。 第二十八章死刑論 1.唯有符合如下兩種情形之一,剝奪國民生命纔是必要的:第一,剝奪自由後,他還擁有實力危害國家安全;第二,不剝奪生命,就存在可能顛覆政權的危險。 2.給予人類心靈最大影響的,並非刑罰的強烈度,而是刑罰的持久度。 3.相反,剝奪自由而迫使其像牲畜一樣長期從事苦役,以彌補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倒是最有效阻嚇犯罪發生的手段。它可以反覆提醒人們:犯下類似罪行,就要長期做牛做馬。這種提醒,比遙遠而模糊的死亡觀念,更爲有效。 4.死刑每爲國民樹立一次警示榜樣,都需要新的犯罪;終身苦役爲國民樹立無數而永久的警示榜樣,只需要一次犯罪就可以。 第二十九章審前羈押論 1.口碑聲望、逃跑、庭外認罪、共犯指證、威脅或者慣常仇視被害人、涉嫌犯罪的具體情節以及其他類似罪證,都是足以證明應羈押的證據。不過,這些證據,應由法律規定,而不是由執法官員決定。 2.被控犯罪、被羈押、被審判但最終被宣告無罪之人,不應被污名化。 3.唯有犯罪之地,纔是刑罰執行之地,因爲唯有爲了維護當地社會安全,人們纔會找該行爲人算賬。 第三十章追訴時效期限論 1.嚴重而較少發生的犯罪,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較大,查證犯罪的時間就應縮短,辯護時間以及追訴時效期限就應延長。 2.罪行越嚴重,逍遙法外的危害就越大。較輕的犯罪,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較小,逍遙法外的危害較小,查證犯罪的時間就應延長,辯護時間以及追訴時效期限就應縮短。 第三十一章難以證明之罪論 有一些犯罪,雖然在社會上經常發生,但卻難以證明。 通姦、雞姦等行爲難以證明,還有溺嬰,都有一定的緣由,應根據各自國情采取最有效預防犯罪的手段。 第三十二章自殺論 1.自殺是不能動用刑罰的犯罪,因爲刑罰不能針對無辜者或者冰冷而無感覺的屍體。 2.自殺者給社會造成的損失小,人之意志,是完全自由的,是絕對不受法律約束的。 3.自殺只能死後由上帝懲處,沒危害他人,懲罰自殺者說到底是懲罰家屬。 第三十三章走私論 1.走私罪,純粹是法定犯。走私和關稅密切相關,邊境大小也是影響因素。 2.走私,盜取君主即國家財物之罪,但不容易引起大家的公憤,所以不適用恥辱刑。 3.走私者沒有財產,但仍需懲罰。 第三十四章債務人論 1.破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人身擔保。分爲欺詐破產和誠信破產。 2.欺詐破產,系僞造債務,與僞造貨幣同質,因此,應與僞造貨幣同罰。 3.誠信破產,系經法庭嚴格審查查明,由於他人不仁、他人不幸或者人力無法控制等因素造成破產的情形。 4.債務人破產是否入罪處刑,應採取如下立法原則:所造成的不良政治後果,是否與帶給社會的危害成正比而與證明這種危害的困難程度成反比。 5..因此,有必要區別對待欺詐、嚴重過失、輕微過失和完全無過失這幾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應與僞造罪同罰;第二種情形,應適用較輕刑罰,但應剝奪其自由;第四種情形,應讓債務人擁有自由選擇恢復元氣的權利;第三種情形,應把這種選擇權賦予債權人。 第三十五章庇護論 庇護引誘人們犯罪的程度,大於刑罰阻嚇人們犯罪的程度。 國與國之間互相引渡罪犯,是無益的,但是要等社會更爲進步他纔敢回答。 第三十六章懸賞論 懸賞罪犯頭顱,讓國民都成爲劊子手,對社會無益。 潛逃國外時懸賞,是教唆國民犯罪,侵犯、篡奪他國主權,就是允許他國以這種方式對待本國。潛藏國內時懸賞,是顯示政府軟弱無力。 第三十七章未遂犯、共犯及其處罰論 1.在刑罰上,既遂重於未遂,主犯刑罰應重於從犯。 2.法律應儘可能分化共同犯罪人。 3.有些法庭對犯有嚴重罪行的從犯,只要其揭發同夥,就不予處罰。這種做法有利有弊。弊端,鼓勵了背叛行爲,法庭求助於有罪之人。利端,可以消除人們的恐懼感。 第三十八章指供、誘供與口供論 1我們的法律禁止指供、誘供。所謂指供、誘供,是指本應泛問一般犯罪情形,卻指問具體犯罪情形,換言之,就是直接針對犯罪具體情節,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 2.訊問應該圍繞犯罪事實,間接迂迴提問,而不應直接指供、誘供。刑訊卻禁止指供、誘供之法,顯然是自相矛盾的。 3.接受訊問時頑固拒絕回答之人,應受到法律規定的刑罰處罰,而且是重罰。 第三十九章特殊犯罪論 本書所探討的,只是違背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犯罪,而不是宗教罪孽。對宗教罪孽的懲罰,即使是現世懲罰,其依據,都不應是有限的人類哲學原則,而應是其他什麼原則。 第四十章錯誤功利觀論 1.立法者所主張的錯誤功利觀,是滋生弊端和不公的土壤。爲了防止出現臆想的或者微不足道的問題,竟然犧牲無數的真正利益;爲了防止燒死人和溺死人,竟然從人們手中奪去火和水。 2.錯誤的功利觀,割裂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內在聯繫。 3.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有一點不同:自然狀態之人,只要滿足了其利益,就不會再危害別人;社會狀態之人,有時受壞法誘惑,做損人不利己之事。 第四十一章預防犯罪論 1.禁止大量無關緊要的行爲,無法防止可能由此產生的犯罪,而是在製造新的犯罪,是在隨意解釋永恆不變的善惡。 2.要預防犯罪嗎?應制定明確而通俗的法律,就應把國家的全部力量用在維護法律上而不能允許有任何力量破壞法律,就應讓法律保護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不是特定階層的利益,就應讓人們敬畏法律且僅僅敬畏法律。敬畏法律是有 益的,敬畏人是有害的而且會滋生犯罪。受奴役之人比自由之人更加縱慾、放蕩和殘忍。 第四十二章科學論 1.要預防犯罪嗎?就讓文明與自由攜手共進吧。知識傳播得越廣泛,產生的禍害就會越少,創造的福祉就會越多。 2.虛構之神,創造了主宰有形人類世界的無形之神,對人類而言是偉大貢獻,此乃各民族形成時期必需的甚至是唯一的紐帶。但也帶來了狂熱信徒和打鬥殘殺。 3.從謬誤到真理、從黑暗到光明的艱難而恐怖的過渡,屬於第二個時代。 4.一知半解確實比一無所知有害,因爲一知半解者必定會在一無所知者的謬誤上再犯謬誤。 第四十三章司法官員論 司法機構人員越多,腐化風險就越小,原因在於:處在互相監督之中,很難徇私枉法;個體權力越小,誘惑就越小。 第四十四章獎勵論 獎勵美德,也是預防犯罪的措施。 第四十五章教育論 1.完善教育,是預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艱難的措施。 2.教育要正本清源;不在於多而雜,而在於少而精;要把物質世界與精神世界的真品而不是贗品,展示給稚嫩的心靈;要通過感化的捷徑,培養學生的美德;要通過明確無誤指明必然後果的說服方式,而不是通過捉摸不定的命令方式——這隻能讓人暫時表面服從——防止學生誤入歧途。 第四十六章赦免論 1.赦免,完全是最高權威的君主特權,是默示否定法律。 2.君主實行赦免,就是爲個人而犧牲公共安全,就是把私人的仁慈寬恕化爲不予處罰的公共行爲。法律應鐵面無私,執法者應鐵面無私,但是,立法者應溫和、寬容和仁慈。 第四十七章結論 本質上,刑罰,爲免淪爲某個人或者多數人針對個別人的暴行,應當是法定的、公開的、及時的和必然的,應當是與罪行相應的,應當是在一定條件下儘可能輕緩的。 (到底了,如果有人讀完,我要說一萬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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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訊逼供、誘供定罪?《論犯罪與刑罰》的這句話,撕開了多少冤案的遮羞布。 👩 震驚網絡的“519 案件”你聽過沒有?或者說中國版女福爾摩斯聶海芬你聽過沒有?具體情況太長,我就從網絡上截取一段,供大家臨時看看:一位叫王冬的安徽女孩因和父母發生口角就跑出家門,她打算去杭州投靠自己的姐姐。她一直沿着馬路步行走到凌晨1點左右,她就覺得腰痠腿疼,恰好遇到了開着運輸車送貨的張高平和張輝叔侄。張高平和張輝叔侄出於好心答應可開了有50分鐘,王冬用張高平的手機聯繫了附近的一個朋友隨後就下車了,這時的時間在凌晨1點50分。張氏叔侄覺得女孩有朋友接也就放心地讓她下車了,誰知過了一段時間,他倆就被警方攔住了。那個女孩遇害了,死狀非常悽慘!她是被人先奸後殺之後再被拋屍的,拋屍的地點是一條偏僻的小水溝。你們兩位有重大嫌疑,現在請跟我們去警察局接受調查。這對叔侄不承認。可是那個爲了保證100% 辦案率的聶海芬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不管張氏叔侄如何邏輯清晰地解釋,可聶海芬就是認定他們是強姦拋屍犯。叔侄倆感到十分委屈,他們覺得聶海芬對他們有偏見,同時她還死活不願意理智地聽他們解釋。聶海芬的確在審訊過程中表現得很武斷,比如從作案時間上來分析。張氏叔侄在所有的審訊過程中有理有據,他們堅決不承認自己犯罪了。聶海芬對此很生氣,她直接將兩人分開審訊了,甚至在整個過程中還使用了一些特殊手法。後來據侄子張輝所說,他當時被連續罰站了7天7夜,在這段時間內警方不給喫也不給喝。他們也不是真正的強姦殺人兇手,爲了招供兩人只能根據警方的暗示一步步猜出來。要是他們的說法不符合警方的心意,那他們就被暴力對待,直到最後猜中才能停止這種侮辱。8年後,她之前所偵破的519案件犯人卻另有其人,事實證明當年聶海芬的判斷是錯的,她的一次失誤導致一對叔侄蒙冤入獄近十載。 ⚖️ 注:具體內容大家可以上網搜索,我就說個大概。爲什麼說這個呢,因爲我在讀這本書的時候看到一句話:刑法學家認爲,訊問應該圍繞犯罪事實,間接迂迴提問,而不應直接指供、誘供。這種觀點的理由,也許是爲了不讓被告人直接作出有罪的回答,也許是認爲讓被告人指控自己是違背天性的。無論如何,允許刑訊卻禁止指供、誘供之法,顯然是自相矛盾的。有哪一種訊問,比帶來痛苦的訊問更具有誘導性?刑訊,是提醒堅強的罪犯,頑強沉默的結果就是較重刑罰替換爲較輕刑罰;是提醒懦弱的罪犯,認罪的結果就是可以解除當前痛苦。但是,認罪換來的卻是未來的痛苦。讓人指供自己,是違背天性,那麼,更有效讓人指供自己的刑訊,更是違背天性。可是,人們在乎名稱是否不同,而忽視本質是否不同。” 💽 讀這段話的時候我就想到了這個案子,真的,很多時候現實中發生的事情都是這樣被一些草臺班子給草草結案,他們輕飄飄的一句話可能對別人來說,毀的就是一生啊! ⚔️我本身不是學法律出身,所以讀這類學術著作的時候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壓力,總是覺得自己會拿不下來。後來發現並不是那麼回事,好多事情都是自己把自己給嚇住了。就正做的時候,經歷的時候,確實沒有那麼難。就像我以前不愛開車,老覺得開車很危險,覺得自己上路會緊張。然後看到旁邊過來的那些大車快速行駛車會感到很害怕,但是一旦開了車以後,是跟着別人上了兩次路以後,反正就那麼回事。自己走在自己的到路上,注意觀察,穩住開車,不要搞其他事情就好了。讀這本書也是一樣道理,你們讀之前會覺得他很難,很很專業,但是一旦讀了以後發現通過鍾書峯先生的翻譯,你會覺得簡單明瞭很多。這本書的偉大不用我來贅述,多少年就擺在那裏!但是入的寶山豈可空手而歸? 🕹️這本書裏面還有一段話讓我很受觸動! “對令人印象深刻的嚴重罪行,只要犯罪確定無疑,就不應爲逃犯規定任何追訴時效期限。對於那些輕微而不易留下記憶的犯罪,就應規定追訴時效期限,以免行爲人長期爲自身命運憂慮不已。在這種情形下,犯罪長期沒有發現,人們記憶已淡忘,就消除了可以逍遙法外的印象。再者,犯罪人可能早已改過自新,就沒有必要予以懲罰。” 我認爲這段話的法律倫理認識已經超越了坐着所處的時代,雖然我說不出來個一二三,但我就是每讀一次都有這種震撼和感受! ⌚️ 就寫到這裏吧,這個世界上好書太多了,永遠讀不完啊啊啊啊! 強烈推薦📖《論犯罪與刑罰(中意英三語版)》鍾書峯譯著 微讀第740 本,2024 年第 78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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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歲高齡的啓蒙運動旗手伏爾泰,如飢似渴閱讀《論犯罪與刑罰》後,不禁盛讚20多歲的作者是“我們的兄弟”和“仁慈的天才”,倡導“人人都閱讀貝卡里亞”。 爲什麼伏爾泰會如此隆重推薦?書中有答案。誠邀您閱讀後,抽空點評爲什麼。謝謝!當然,這種東西,誠如最新拙譯《小王子:新譯與註釋》所言,“真正重要的東西,眼睛是看不見的”,“要用心去尋找”。 購買紙質書,有2種選擇: 1.法律出版社2021年精裝版《論犯罪與刑罰》,鍾書峯譯。 2.法律出版社2023年暢享版《論犯罪與刑罰》,鍾書峯譯。 以上兩種版本,除版本、定價和個別字詞不同外,沒有實質區別,請不要重複購買。當然,有心收藏,另當別論。謝謝!🌹🌹🌹 此外,貝卡里亞之所以能夠撰寫《論犯罪與刑罰》,與他熟讀如下經典密不可分: 1洞見.“一切擁有權力者,皆會濫權的”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2.詠歎“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的盧梭《社會契約論》 3.第一個提出“天賦人權說”和“民賦公權說”的洛克《政府論》 4.指出“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羅《論法律》 ​​​順便誠邀各位師友斧正如下拙譯拙作: ​1. “生如夏花,逝如秋葉”的泰戈爾《飛鳥集(中英對照版)》 2. 文筆優美的反對酷刑、反對刑訊逼供、反對罪刑擅斷的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 3. “文學是外殼,哲學是內核”的柏拉圖《理想國:新譯與導讀》 4. “一切擁有權力者,皆會濫權”的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5. “追求大自由,就會陷入大奴役”的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 6.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的盧梭《社會契約論》 7. “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羅《論法律》 8. “人啊,作繭自縛”的泰戈爾《薩達那:生命的證悟》 9. 瘋言瘋語的《鍾書峯說經典》 10. 走遍天下都不怕,因爲《我有一雙小腳丫》 11. 首倡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洛克《政府論》 12. 享有“美國不動產法百科全書”美譽的《不動產》 13. “我只知道,我一無所知”的《“古希臘三傑”小傳》 14. 追求真理,就要學會承受陣痛、嘲笑甚至追殺的《柏拉圖〈理想國〉洞喻故事》 …… 最後,恭祝各位師友閱讀愉快、萬事如意![抱拳][抱拳][抱拳][玫瑰][玫瑰][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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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原本未列入本年度四季度關於認識中國的書籍,也不清楚爲何,就開始讀起來。所幸這幾年的閱讀,從經濟學讀物到哲學,又從哲學讀到社會學。雖說沒有完全喫透,但也能一知半解。小生習慣帶着現實感受而讀(脫離不了當代及人性),而非建構一個巨大的知識虛擬世界(絕對客觀的世界)。 此書首版1764年,據說某帝國的君主要求其立法時應參見本書,據說這本書在當時社會引起了不小的轟動,國君都成爲其“粉絲”,有點像前幾年某總統想要提前看看我國某位科幻小說作家寫新的劇本一樣癡迷。 首版的年代,東方正處於清朝統治時期,在位皇帝乾隆。不知當時有沒有人翻譯本書給乾隆看。即使沒有,從歷史畫廊中也描繪了一幅,乾隆時期國泰民安之景象。認識中國(三)中,關於某些刑罰,地方長官(法官)根據律令會對其判定,之後要上報到內閣,死刑的三司會審後需皇帝裁判,成爲律例。在《《大學問·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認識中國三)中,可以看到在社會等級形成的道德觀中,皇帝站在法之上,清代的法,即一人之下萬人之上概念,故然與“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存在矛盾,審判天子,不屬於人性的範疇。而本書所強調的內容,小生認爲所有公民均在法律之上,有了集體的民衆和社會纔有了“契約”(法條),強調人性的契約在法律之上,法律之上人人平等。這個時代,東西方的源頭思想的不同,導致“現代化”的道路不同。 讀完本書小生感悟: 小生想首先解釋一下,本人理解的人性。人性不等同於人情世故,人性並非特指個人對個人的一種特殊感情,而是個人對某件事務切身的感受、理解和“理性表達”(這裏的理性是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個人經歷的總和;隨着時代,地區,個人生經歷的變化,絕非一致或唯一)。 人性能否凌駕於法之上呢?小生認爲不可,人性帶有一種個體的偏見,不能適用於全民的平等和公正。正如清朝的天子,天子的偏見往往可以改變一個死刑犯或者其他罪行的判決。那麼說,法是否是去人性呢?小生認爲非也,正如本書觀點,法是一種全民讓出部分自由權利而形成的集體性條文。既然來自於人,就必然避不開人性,至於人性是否有好有壞之分,另當別論。法在小生看來,並非去人性的,而是增人性的。爲什麼要設置一個陪審團制度,就是一種增人性的法條。前年因對法律感興趣,小生的學識又達不到法考的條件,試想如何體驗法之建設,就盲目的申報了人民陪審員。過程是波折的,因爲盲目所以沒有成功,今年又在轉型期的關鍵時刻,就未再次申請。希望有一天可以能夠獲得此資格,更好的記錄生活和法之建設。 今年還遇到一件事,也更加促成了自己對法應增人性的感觸。自己的一位同事,年齡將近五十歲,當兵出身,退伍後來到了我們公司。起初是一名司機,隨着領導的賞識成爲一名某職能部室的副經理。他說話激動起來有些結巴,從結巴中帶着些許憨厚。隨着公司戰略轉型的需要,起初他是轉崗的,而且崗位是原有經驗無從適用的。最終他還是選擇了N+1方案,離開了這個集體。那時,他有兩個孩子,大的準備考大學,小的應該是上小學的年紀。他還有月供幾千的房貸,他媳婦在我們集團的物業上班,工資大約2000每月的樣子。期間和他有過幾次碰面,買過獸藥,跑過業務,一個近五十歲的男人見了面還依舊有笑容,講道關鍵問題還是一本正經的結巴。但結巴中少了些許樸實,多了一點油滑。 他人緣比較好,所以很多同事和他關係都不錯,走後也經常來往。 近期,有人在問他的電話打不通,是否近期和我有過聯繫,印象一個月前我們見好像通過電話,但這次我也同樣聯繫不上他了。失聯了約有2月有餘,才從某個同事口中得知,他違法了正在關押中等待審判。我第一印象是酒後問題,第二印象是在生意中和人起了衝突。萬萬沒有想到,他的違法行爲是販賣菸草,據說數額還比較大。說實在的,我聽到這個消息,感覺他的家庭天都要塌下來了,爲什麼一個當過兵,有一定能力,缺少一些文憑的中年人會如此下場。 我試着抨擊過公司的人力制度,但公司處境也越來越不好,爲保剩餘的人有口飯喫,無情和有情是相對的。對離開的人是一種無情,對留下的人是有情還夾雜着希望,希望這些人能幫助公司順利轉型。突然間,我多麼希望自己是他接受審判法庭的陪審員(可能不會這樣),我並非想改變什麼,僅僅想向法闡述一下自己的觀點,讓法有一點點人性。如今這樣的人不應被忽視,更應該受到法的保護。販煙,和販違禁藥品有着本質區別。以我對他的瞭解,他肯定不會知道後果的嚴重性,只是生活所迫。 我也在一個業務轉型之路,後續可能失敗,可能也會成爲被裁員的中年人。我想從一箇中年危機角度做一個闡述:家庭、環境並不是違法的理由。既然觸犯了社會的公約,理應受到懲罰。懲罰的目的爲何呢?是毀掉一個罪犯的家庭?還是毀掉罪犯的餘生作爲代價嗎?我想均不是,法既然從公民中來必然帶有人性,如今中年危機並非個例,而是一種社會的現象。爲何有35歲的年齡歧視,這裏若不違法,法也理應保護中年人的自由。35歲以上即意味着失去了部分自由,至少是獲取工作上的自由被限制或束縛。目前,大學生就業也同樣遇到問題,他們遭遇了什麼?或者他們都做錯了什麼?法是毀滅希望,還是帶給人希望? 竊認爲,法既要帶有懲罰的作用,又要給受罰者抱有一定的希望。 個人綜述反思 所謂對本書的一知半解,缺少構建西方18世紀曆史環境建構的學識。小生身在當代,對當代的感觸過大,以至於一知(半解)僅有當下。 因同事的遭遇,對我而言,加深了中年的恐懼。我又將人性與人情混爲一談,因爲情感蓋過了理性。所以,又將部分實踐中的片段想法構造出來。我想試圖拯救這位同事,憐憫心作祟。 說到罰,應做到執法的去人性化,立法上增人性化。法條可以相對固定,但律例應與時俱進。憐憫的人性可以在立法中進行探索,執法中不應有所猶豫。作爲人民有義務在立法中夾雜人性,作爲執法者不能有半點人情世故。僅希望,同事能在其受罰條例中,從輕發落,並坦誠的接受公正之判罰,帶着希望從新生活,還能保持我印象中的憨厚,爲未來的我們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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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2024/125) 《論犯罪與刑罰》自1764年出版以來,1766年便被天主教會列爲禁書,直至1962年才正式廢除禁令。這,恐怕是遭禁時間最長的禁書,完全可以列入吉尼斯世界紀錄。 好傢伙,面市260年,被禁了196年。 1764年中國還是封建時期清朝(乾隆二十九年),廣爲後人所知的滿清十大酷刑。西方文明已經開始論犯罪與刑罰,一種人道主義精神的覺醒。對比想想《羅織經》。 書中在對刑法的起源闡述中,對刑罰權的構成做了最簡明的概述,用少部分的自由,換取社會羣體中更大的自由。 唯有法律,可以爲犯罪規定刑罰;唯有立法者,即代表依社會契約組成的整個社會之人,擁有制定刑罰之權。 法具有普遍適用性,約束一切社會成員,絕無模棱兩可的回答,這是法的立場。立法權和司法權分開,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關注自由裁量權。 人們建立法的初衷是用部分自由換取羣體中更大的自由,是建立理性文明的碩果,而酷刑無疑是與之相悖的。 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減少犯罪,而不是酷刑的“助燃”劑。 朱元璋的“稻草人”已經證明執行駭人聽聞的嚴酷刑罰並沒有完全遏制住犯罪甚至減少犯罪,反而後來明朝成爲腐敗貪污黨爭最厲害的時期。 反之真正消滅腐敗目前行之有效的辦法是高薪養廉,而非剝皮塞稻草。 另外,在當時盛行的決鬥現象也透視出一種社會問題,決鬥雙方會認爲拒絕決鬥是社會性死亡。參與決鬥者雙方認爲將必須爲了自己的名譽而戰,結合前文,還是法的問題,並且人們的意識對決鬥的過於看重需要慢慢轉變觀念的過程。 社會公同契約在約束大多數人的同時合理保障公民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書中對法律的解釋論通俗易懂,罪行的判定以用輕重的標準,刑罰的目的,祕密控告(高密制度)的危害,恥辱刑不應同時大批量適用(大家都遭受恥辱,就等於無人遭受恥辱) ,以及死刑論(想到《消失的13級臺階》,一一作釋。 貝卡里亞的觀點在當時是對封建刑法體系無疑是的一種挑戰,他的思想爲現代刑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很多問題剖析的非常深刻,比如赦免論,就有總統豁免權導致尼克松破釜沉舟背水一戰,一件小事要做無數事來掩蓋。 比如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辛普森案。 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 完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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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讀的《論犯罪與刑罰》是黃風老師的四十二章的版本,鍾老師的這個版本是四十七章的版本。我個人的感受是,鍾老師的這個版本更通俗,對普通讀者更加友好。雖然通俗易懂,但是用詞造句無不體現出其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更重要的是,鍾老師有着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雖然更加易懂,譯文卻反而更加短小精悍了。鍾老師接連譯著了一系列的經典名著,值得拜讀! 貝卡利亞在“致讀者”中說: 本書從刑事角度審視殘留着最野蠻年代痕跡的上述法律,大膽向公共福祉掌管人揭示其弊端,破除人們頭腦中的愚昧魯莽觀念。 輿論,比強力更加深入人心;關懷與人道,纔是人們心目中的正當權威。本書宗旨,絕不是削弱而是加強這種權威。 調整人類行爲的政治、道德原則源泉,有三種:神明啓迪、自然法則和社會契約。與此相應,善惡觀念,分爲三種類型:宗教的、自然的和政治的。 本質而言,神明正義與自然正義,都是永恆不變的,因爲兩者的調整內容總是不變的。但是,人類正義或者政治正義調整的,只是行爲與千變萬化的社會狀態之間的關係。這種正義,是隨着行爲對社會的必要或者有利程度而變化的。不分析研究錯綜複雜、始終變化多端的各種社會關係,就無法認清這種正義。 倘若有人文明而禮貌地撰文向我提問,而且讓我不必再去解釋任何一條基本原理,他就會發現,我不但是竭盡全力的解答者,而且是真理的和平熱愛者。 貝卡利亞在本書中的主要觀點: 1、法律,是天生自由獨立之人結合組成社會的約定條款。厭倦了戰爭的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以換取安全和平地享有另一部分自由。每一個人獻出的自由總和,就構成國家主權,並由作爲合法代管者的國家處置。 僅僅建立這種機構是不夠的,還必須保護國家擁有的這部分自由不被任何人篡奪,蓋每一個人不僅會企圖收回自己獻出的那部分自由,而且會企圖掠奪他人獻出的那部分自由。能做到這一點的,就是爲犯法者制定的刑罰。 2、“權利”與“權力”並非對立,前者約束後者,換言之,權利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3、第一個結論:唯有法律,可以爲犯罪規定刑罰;唯有立法者,即代表依社會契約組成的整個社會之人,擁有制定刑罰之權。作爲社會成員的法官,無權對其他成員法外判刑。 第二個結論:契約本質上是相互約束的,每個成員都對社會負有義務,社會也對每個成員負有義務。 第三個結論:酷刑無益的。它與文明理性之果的仁慈美德,與社會契約的本質與正義相悖。 第四個結論:審判刑事案件的法官,並非立法者,根本無權解釋刑法。 4、人們常說:“應遵循法律精神。”沒有什麼比這一說法更爲危險。正義規則,倘若不確定而充滿爭議,人民就會是法官的奴隸。 5、倘若解釋法律是弊端,則很顯然,法律模糊而需要解釋也是弊端。 閱讀並掌握神聖法典者越多,犯罪行爲就會越少,因爲毫無疑問,刑罰越不被人們瞭解,刑罰越不確定,就越會助長人們的慾望。 6、善與惡、良民與罪犯的觀念,是隨着時代變遷而變化的,是隨着立法者慾望與錯誤的改變而變化的,而不是隨着符合公共福祉的環境條件改變而變化的。 賞罰不公會產生一種悖論:刑罰懲治的犯罪,正是刑罰催生的犯罪。倘若社會性危害不同的兩種犯罪均處以相同之刑,就會沒有什麼手段能夠阻止可以帶來更大利益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的犯罪。 7、罪行輕重唯一而真正的衡量標準,是社會危害性大小。 8、有些犯罪直接危害社會或者其代表;有些犯罪侵犯個人人身、財產或者名譽;有些犯罪違背公共福祉要求,做依法不應做之事或者不做依法應做之事。 第一種犯罪,是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犯罪,稱爲大逆罪。僅次於大逆罪的,是侵犯個人安全的犯罪。保障人人毫無疑問擁有的這種安全,是組建社會的宗旨。因此,對侵犯這種安全的犯罪,理應依法處以較重刑罰。 人人都相信,自己有權做不違法之事,而且除行爲本身的後果外,不必擔心其他任何後果。這種政治信條,應得到法律保障、法官宣揚和人民信仰。侵犯公民生命與自由的犯罪,是最嚴重罪行之一。 9、名譽,是人們生存不可或缺之物。名譽,是社會組建後產生的,故不可能是交由公共機構託管之物。(應由法律給予保障) 10、私人決鬥植根於法律的無政府狀態。防止決鬥犯罪的最佳手段,就是懲罰侵犯者即挑起決鬥者,宣告被迫捍衛法律無法充分保障其名譽之人無罪。 11、第三類犯罪,就是擾亂社會秩序和公民安寧的犯罪。所有這些問題,都應當用幾何學上的精確度予以解決。 12、刑罰目的,並非折磨有感覺之人,也並非消除已然之罪。刑罰目的,僅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會並預防其他人實施類似犯罪行爲;刑罰及其適用方式,應當是按照相應比例原則,既給予犯罪人身體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給予其他人最強烈、最持久的影響。 13、人證可信度,在於說不說真話與其有否利害關係。只要說不說謊與其沒有利害關係,都可以作證。但是許多因素都會影響人證可信度。 14、完美證據,只要有一個,就足以定罪;不完美證據,單獨不能排除無罪可能性,唯有組合起來才能排除無罪可能性。 15、規定人人都由地位同等之人進行審判之法,乃至善之法,因爲攸關生命、自由和幸福之事,不應由不平等煽動的那些情感興風作浪。 被告人有權申請其認爲可疑的法官迴避,是正當的。一切判決都應公開,有罪證據也應公開。 祕密控告系弊端,控告應公開。最好任命專人以國家名義控告觸犯法律之人。 16、未經法官審判,任何人都不是有罪的;未經認定違反已簽訂的社會契約,任何人都不能不受社會保護。在罪與非罪尚未確定之前,刑訊是非法的。 17、曾經有一段歷史時期,幾乎一切刑罰都是財產刑。臣民犯罪,國王就可以取得其財產。這種國庫論無疑是荒謬的。 18、宣誓毫無用處,無法迫使任何罪犯說出真相。 19、懲治犯罪的刑罰,越迅速及時,就越公正有益。唯有犯罪與刑罰緊密相連,纔有價值。 20、法律應對所有社會成員一視同仁。 21、對不牽涉暴力的盜竊罪,應當適用財產刑。對大發他人之財的犯罪者,應剝奪其部分財產。盜竊時倘若採用了暴力,就應同時適用身體刑和苦役刑。 22、人身侮辱有損於名譽,換言之,有損於國民有權從他人處獲得應有尊重。對此,應處以恥辱刑。 23、用力量對付力量,用輿論對付輿論,聰明立法者就是這樣讓民衆逐漸醒悟,拋棄僞裝成真理的荒謬之說。 24、決定何種惰性應處以刑罰的,是法律,而不是衛道士口中古板、嚴厲而狹隘的道德。 25、沒收財產,重於放逐。有利可圖而不公正的刑罰,立法者絕對不會允許,目的是防範暴政。 26、國家是個人聯合體而不是家庭聯合體。 27、刑罰越嚴厲,人心就越殘酷無情。更有效預防犯罪的手段,不在於刑罰嚴厲,而在於刑罰必然。 歷史經驗表明,死刑從未讓決意危害社會者回心轉意。給予人類心靈最大影響的,並非刑罰的強烈度,而是刑罰的持久度。其實,終身苦役甚至更爲恐怖。體現共同意志的法律,在禁止並懲罰殺人行爲的同時,卻爲阻嚇殺人行爲而公開殺人,何其荒謬! 28、唯有法律才能規定應在何種情形下采取審前羈押。 29、唯有犯罪之地,纔是刑罰執行之地,因爲唯有爲了維護當地社會安全,人們纔會找該行爲人算賬。 30、受害公民可以放棄賠償損失的要求,但是,無權放棄刑罰必有的警戒作用。 31、不限制辯護時間,可能會增加無辜者的風險。對於那些輕微而不易留下記憶的犯罪,就應規定追訴時效期限,以免行爲人長期爲自身命運憂慮不已。 難以證明,就意味着被告人很可能無辜。法律倘若不根據各自國情采取最有效預防犯罪的手段,就不可能對犯罪規定正當即必要的刑罰。 32、無法實施之法,或者社會環境註定無法實施之法,根本就不應頒佈。對主宰人心的輿論,立法者無法直接強行施加影響,只能間接緩慢施加影響。人們越是尊重法外之物,就會越不尊重法本身。 33、把國家變成監獄之法,是徒勞的,是不公正的。懲罰自殺之法,亦然。 34、犯罪並不造成自身損害時,人們就認爲與己無關,就不會有公憤。走私,就是如此。有些走私行爲嚴重觸犯作爲統治根基的重要稅收制度,應處以重刑甚至監禁、苦役等。當然,應罰當其罪。 35、債務人破產是否入罪處刑,應採取如下立法原則:所造成的不良政治後果,是否與帶給社會的危害成正比而與證明這種危害的困難程度成反比。 36、在一國疆域之內,不應有法外之地,法之力應如影隨形及於每一位國民。庇護與不處罰,沒有本質不同。庇護會引起國家與輿論的動盪不安。 37、懸賞罪犯頭顱,讓國民都成爲劊子手,對社會無益。 38、雖然法律並不懲罰意圖,但是,表明犯罪意圖的未遂行爲應予懲罰,儘管其刑罰可以輕於既遂行爲。 主犯刑罰應重於從犯。法律應儘可能分化共同犯罪人。由普適法律規定揭發同夥的罪犯都可以免除刑罰,比針對特別情形作出這種規定,更爲可取。如此這般,可以讓罪犯互相猜疑,都擔心自己會遭到同夥揭發,從而可以防止他們抱團取暖。 39、指供、誘供,是指本應泛問一般犯罪情形,卻指問具體犯罪情形,換言之,就是直接針對犯罪具體情節,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允許刑訊卻禁止指供、誘供之法,顯然是自相矛盾的。無論如何,司法審判程式,必須有助於揭示真相,而不能成爲製造災難的推手。 40、思想,只受理性指引。動用強力對付思想,只會導致虛僞和卑鄙。 41、立法者所主張的錯誤功利觀,是滋生弊端和不公的土壤。侵害行爲會引發新的侵害行爲,恨是比愛更爲持久的感情,因爲恨是從持續行爲中汲取力量,而愛是在持續行爲中喪失力量。 42、懲罰犯罪莫如預防犯罪,此乃一切善法的基本原則。禁止大量無關緊要的行爲,無法防止可能由此產生的犯罪,而是在製造新的犯罪,是在隨意解釋永恆不變的善惡。敬畏法律是有益的,敬畏人是有害的而且會滋生犯罪。 43、知識傳播得越廣泛,產生的禍害就會越少,創造的福祉就會越多。一知半解確實比一無所知有害,因爲一知半解者必定會在一無所知者的謬誤上再犯謬誤。 44、司法機構人員越多,腐化風險就越小,原因在於:處在互相監督之中,很難徇私枉法;個體權力越小,誘惑就越小。 獎勵美德,也是預防犯罪的措施。 完善教育,是預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艱難的措施。 45、赦免,完全是最高權威的君主特權,是默示否定法律。仁慈,是立法者而不是執法者的美德,是應閃耀於法典而不是判決之中的美德。法律應鐵面無私,執法者應鐵面無私,但是,立法者應溫和、寬容和仁慈。 46、刑罰嚴厲程度應適合各國國情。本質上,刑罰,爲免淪爲某個人或者多數人針對個別人的暴行,應當是法定的、公開的、及時的和必然的,應當是與罪行相應的,應當是在一定條件下儘可能輕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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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可以作爲法律類理論法科普用途,理論專業強,翻譯水平很好。其中諸如“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公開原則、罪刑相應原則和刑罰及時原則、刑罰必然原則、刑罰輕緩原則”等法思想法理念,對世界各國刑法理論和實踐都產生了革命性影,這些或許對今天來說理所當然,但是在那個時代就有如此認識確實很深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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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好書,經得起歲月的洗禮。每讀一遍,都應有不同的感悟。 我想此書日後我會再看第二遍第三遍乃至更多遍,此書市面上主要有黃老師,鍾老師,郭老師三個譯本,每個譯本都不一樣。甚至於篇章數也有42章47章之爭,但這並不會影響到本書的偉大之處。 在文藝復興後,宗教改革之初,貝卡里亞在年僅27歲時就寫下了這篇影響後世的著作,影響有多大?當時的協會在書剛出版時,就授予作者金質獎章,稱讚作者是“敢於爲保衛人類,反對最根深蒂固的偏見而吶喊的公民”。而在1766年天主教會則將《論犯罪與刑罰》列爲禁書,直至1962年才正式廢除禁令,此書整整封禁了差不多200年之久。 在此書中,也創造性提出了許多當代刑法的基本原則。如在結論中作者所言:本質上,刑罰,爲免淪爲某個人或者多數人針對個別人的暴行,應當是法定的、公開的、及時的和必然的,應當是與罪行相應的,應當是在一定條件下儘可能輕緩的。短短一句話寫明瞭此書的主旨,貝卡里亞也再次強調了他創造性的提出的兩個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而在司法官員論中作者也提出人民應當敬畏法律而不是司法官員,一旦人民敬畏了司法官員而不是法律則司法官員權力會不受限制的擴張,從而導致濫用權力。 並且在當代仍在爭議的死刑廢除爭議中,貝卡里亞也是當時少數提出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他的理由是:“第一,死刑,不是必需時,就是非正義的。第二,死刑,效果是不如終身刑的。第三,死刑,是無可挽回的。”作者認爲輕微而長久的刑罰相較於痛苦但短暫的死刑來說輕微長久刑罰對於民衆更能起到威懾的作用。 偉大的書從不被時間定義,反而重新定義了時間。期待日後的每一次重讀,都像第一次閱讀那樣充滿驚喜,並得到更多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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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1738一1794),25歲時創作的法學著作。原著於1764年首版,鍾書峯譯,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書是世界文明史上,笫一部系統地論述犯罪與刑罰的著作。本書是法學專業學生必讀書之一。 本書第一次提出廢除死刑的理念。作者認爲國家根本沒有權力使用死刑,死刑是違反了社會契約的理論,是一種權力的濫用。死刑會讓人們變得越來越殘忍,死刑越多的國家,罪犯反而更殘忍。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斐遜,在起草"人權宣言"時,引用了此書意大利版的26處摘要。 本書作爲刑法學歷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作品之一,成爲自"聖經"以來,譯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讀着這本二百年前的著作,真切感受到作者的智慧和勇氣,真切感受着鍾書峯老師對法學的執着和熱愛。 這本書的教育是深刻且銘心。

書籍信息

作者[意]貝卡里亞
譯者鍾書峯
出版時間2024-09-27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