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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社會科學系列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封面

實踐社會科學系列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

白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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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萬字總字數
¥31定價

內容簡介

書稿爲一部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專著。中國的財產繼承,過去大多以男子爲研究對象,但古代男子的財產繼承權利變化較少,因此這種研究呈現的主要是一幅靜態的圖畫。本書將研究焦點轉向婦女,分析了從宋代至民國時期中國婦女財產權利所經歷的重要變化,展現了一幅關於財產權利大相異趣、動態變化的圖畫。只有研究中國婦女財產權利的變化,我們對傳統中國財產權利作爲一個整體的重大變化纔會有更完整的理解。本書曾由上海書店出版(2003、2007),此次修訂再版。

讀者書評

★★★★★

簡單說,傳統中國不管男女,都不是憑着“我是我”這種個人身份來拿家產的,只看在家族延續裏扮演什麼角色。 如果男的繼承,得先成“繼承人”,比如嫡長子、過繼來的嗣子,本質是接家族的香火敘事,家產是獎勵機制。要是沒結婚產生後代,根本就沒有機會繼承家業,得讓家族其它有兒子的頂上來。 女的也一樣,寡婦能管丈夫的財產,不是因爲她是“妻子”,是因爲她得替亡夫守着家族香火;女兒想拿財產,往往是因爲家裏沒兒子,得招個上門女婿來續上香火,“替家族傳宗接代”。 不管是兒子繼承還是女兒沾光,都是看你能不能接上姓氏家族敘事的“接力棒”,替祖宗把香火續上,給祖宗祭祀建廟。 這可能爲啥過去總在“分舊家當”裏打轉,少見“搞新家底”的——不是不想,是自己圈子就那麼大,規矩定死了。 就像玩遊戲開新賽季——舊的家族規矩、宗法框架跑久了,積了太多敘事身份的“bug”:要麼是利益分不均,要麼是規矩太死轉不動,最後只能推倒重開。 每個朝代其實就像新賽季,看似換了地圖和玩法,其實骨子裏還是在“家族”,“傳承”那套邏輯裏打轉:新皇帝登基,還是要論“龍脈”“正統”;分家產、定規矩,依舊看你在家族——朝堂這條權利分配食物鏈上的位置。就像換了身裝備,卻還在同一張地圖裏刷副本,核心玩法還是沒變。 直到近代纔算真正“換了服務器”,開始學着在個人價值、新規則裏找玩法。 從本質來看,財產製度的核心矛盾在於資源的固化與流動需求之間的衝突。當財產“所有權”被過度強調,資源繼承就容易陷入“佔有即靜止”的狀態。 以家族繼承爲例,祖輩積累的財產若以“繼承”名義被鎖定,後代就無需付出努力也能坐享其成,反而會削弱創造動力;而在社會層面,當大量資源沉澱在少數人手中,無法根據實際需求重新分配,就會像淤塞的河道,最終引發系統性的“氾濫”。 在歷史上,這種矛盾反覆出現:資源流動的通道被“所有權”的框架結構堵死,矛盾衝突就會用各種方式尋求破局,不論是制度調整還是結構性變革,本質上都是在試圖重啓資源的流動性。就像能量總要找到流動的出口,資源也終會流向更需要它的地方,這是無法阻擋的規律。

★★★★★

切入點比較新奇,關注的是無嗣的情況下,丈夫去世後寡妻對財產究竟享有怎樣的權力。可悲的是在封建制度下,女性不具備獨立佔有家產的資格的,所以最後的關鍵就在於女性能否憑自己心意,挑選一個合適的繼承人來繼承家產。諷刺的是,明清的繼承製度雖然從字面上限制了寡妻的自由,但因爲貞節牌坊的存在,法官在實務中反而更傾向於同情寡妻,因此賦予了她們極大的自由。甚至於連寡妾都因爲有“守貞”的資格,而有了對應的權力。社會通過“貞節觀念”人爲地將女性應有的權利變爲“特權”,從而逼迫女性不得不走向這條道路。就像書中的不少女子爲何願意守寡?無非是不願意按父母的要求,被“賣”給另一個人,而守寡至少還有決定家族繼承者的資格。到了近代,法律雖然更強調平等,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卻沒有考慮到特殊的國情,其結果是寡媳、寡妾失去了舊制度的蔭澤而又得不到新制度的庇護,成爲了時代陣痛的犧牲者,可悲可嘆。

★★★★★

書名雖是婦女與財產,但本書主要講婦女在男性缺席時的財產繼承。 從這個角度講,涉及到的女性身份則只有女兒和寡妻。中國家庭的財產繼承往往與父系宗祧捆綁,女兒、寡妻往往與嗣子共享家庭財產,不同朝代對其中女性的繼承權範圍與份額限制都有變化。據作者論述,宋朝寡妻和無兄弟/嗣子的女兒的繼承權是最大的,但有嚴格的限制,而且因軍費喫緊,宋朝更關心絕戶財產的處置如何收歸國有,因此也大大限制了命繼嗣子的權利;明朝因戶籍控制政策,強制立嗣成了法律責任,女兒的繼承權被剝奪,寡妻只剩對財產的監護權;隨着貞節崇拜的強化,寡妻的監護權又有了擴張。民國爲踐行性別平等,引入西方產權理念,取消了承祧、抹除了妾的法律存在,賦予男女平等的財產繼承權,然而在民間司法實踐中,女性新的權利少有得到支持,舊的權利也大大喪失。 如作者所說,女性繼承權不僅是關於婦女本身的,也關乎中國整體繼承製度。學界研究中長期缺失女性視角,才導致了“婦女史”這一門類出現,然婦女史並不是止乎婦女。作者推翻了前人對宋代“女兒給半”的觀點,訟案史料豐富,考據詳實,在大背景下探討法律何以形成,法律文本與法律實踐之間如何互相影響,都有精彩的論述。

★★★★★

長期以來,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爲,在近代以前的中國,家庭財產都是由男性子嗣繼承的,女性至多隻能獲得嫁妝或贍養費。白凱的《中國的婦女與財產》轉換了視角,她從女性出發,追問當家庭中沒有男性子嗣時,女性的財產權利會發生什麼變化。這一追問,揭示了一副述更爲複雜和動態的歷史圖景。 理解傳統中國的財產繼承,關鍵在於區分“分家”與“承祧”兩套邏輯。“分家”是有親生兒子家庭的常態財產傳遞,自宋代以降規則固定,女性僅能獲得嫁妝與扶養權,無實質產權,權利邊界長期穩定。“承祧”適用於無親生兒子的家庭,是補充性繼承安排,也是婦女權利波動最劇烈的場域。其本質是爲絕戶之家延續宗祧、安頓財產,而寡婦、女兒的地位,完全隨國家與宗法對 “絕戶” 的治理邏輯而變化。恰恰是在“承祧”這一領域,女性的地位與權利隨着國家治理需求的變化而劇烈波動。大約五分之一的家庭可能面臨絕戶,三分之一的女性可能一生中面臨無兄弟或無子的境況,因此這套制度的影響面其實相當廣泛。 以往學界(如仁井田陞、滋賀秀三)因混淆二者,將傳統繼承視爲靜態不變的體系;而只有將二者剝離,以婦女爲觀察中心,才能看清千年繼承製度的真實演變。白凱清晰地勾勒出帝制時代婦女權利的起伏曲線。在宋代,法律對絕戶財產的處理相對靈活,宗祧繼承尚未成爲強制性法律,男性缺席時,財產直接向女性開放:無子寡婦可以繼承丈夫財產,無兄弟的女兒也能繼承家產。國家此時更關注絕戶財產收歸官府以充實財政。到了明初,爲了維繫世襲的戶籍與徭役制度,法律確立了強制侄子繼嗣的原則,女兒徹底喪失繼承權,寡婦只能充當財產 “監護人”,無權擇嗣、無權擁有產權,只能爲法定侄子保管財產。族親優先權被抬至最高,婦女淪爲宗法與國家治理的附屬。然而,明清時期對“貞節”的推崇,在實踐中鬆動了法律的剛性。守貞的寡婦逐漸獲得了擇立嗣子的自由,到了清代中葉,法律更是認可了寡婦在族侄中自由擇繼的權利,其財產監護權因而達到頂峯。這一變化甚至惠及守貞的寡妾。可見,婦女權利的伸縮,並非簡單的“壓迫”或“解放”敘事,而是國家治理、宗法穩定與司法實踐妥協的產物;男性族親與婦女的權利,始終呈現此消彼長的關係。 民國初年,新舊交替。大理院沿用清律框架,卻通過司法解釋,完成了對傳統繼承的悄悄革命:延續分家與承祧結構,但徹底廢除強制侄子繼嗣;進一步擴大寡婦擇繼自由,允許其完全跳出宗族範圍選擇嗣子,甚至接納異姓;引入西方 “權利”“民刑分離”“不告不理” 等法理,使繼嗣從國家管控的宗法事務,變爲私人民事領域。大理院並未推翻傳統制度,卻通過司法漸進主義,掏空了宗法繼承的核心,爲後續民法改革鋪平了道路。但其仍在妻妾、宗法身份之間搖擺,未敢徹底與傳統決裂。 1930年頒佈的《民國民法》,國民黨立法者以西方民法爲藍本,對傳統繼承實施釜底抽薪:廢除宗祧繼承,法律不再承認承祧;取消 “家產”,確立個人私有財產唯一產權形態;採用羅馬法親等制,親屬關係去父系化,實現形式上男女平等;繼承唯一始於被繼承人死亡,生前財產轉移被定義爲贈與;正式確立一夫一妻制,法律上取消 “妾” 的身份。 然而,這場旨在“進步”的改革,卻帶來了意想不到的權利反噬。女兒看似獲得平等繼承權,卻因父親可通過生前贈與完成傳統分家,而被合法剝奪財產;寡妻獲得丈夫遺產份額,卻喪失了傳統上對全家產的監護權與控制權,無法阻止子女隨時分割遺產;寡媳損失最慘重,傳統中依靠 “家產共有” 獲得的保障徹底消失,丈夫先於公公去世則無任何遺產可繼承,又非公公法定繼承人,陷入權利真空;寡妾的法律身份被抹去,雖可憑藉 “母親 / 家屬” 獲得有限權利,卻喪失了清代以來守節即可獲得的承祧與監護地位。近代民法的最大誤區,在於只摧毀承祧,卻無視分家作爲民間實踐的頑強延續,以西方個人權利邏輯,強行覆蓋中國家庭經濟現實,最終造成 “紙面平等、實質失衡” 的困局。 白凱的研究超越了對法律條文的簡單梳理,她通過大量司法檔案揭示,法律與實踐之間存在永恆的張力。民國法律賦予女性的權利,在現實中遭遇了傳統習俗的頑強抵抗。書中對貞節觀念的分析尤爲精彩:它並非單純的壓迫工具,在明清特定環境下,守貞成爲寡婦換取財產監護權的一種“道德資本”,展現了女性在既定結構內的能動性,儘管這種權利的基礎脆弱而不自主。 最終,白凱將這一切置於國家治理的宏觀框架下審視。她清晰地將“絕戶財產—國家賦稅—戶籍徭役”這條暗線貫穿始終,揭示了婦女命運沉浮背後冷酷而堅實的制度邏輯。傳統時代繼承以家庭同居共財爲基礎,與國家戶籍、徭役、財政深度綁定。婦女權利是宗法與國家治理的 “副產品”,在絕戶承祧領域彈性最大;民國時代繼承轉向個人私有財產,宗法與國家財稅、役制徹底脫鉤。國家追求現代法治與形式平等,卻拋棄了傳統家產製對弱勢女性的兜底功能。所謂 “現代化”,並非線性的性別解放,而是制度底座的整體置換:婦女失去了舊制度下的權力,卻未完全獲得新制度許諾的保障。 對我而言,這是近期收穫最大的一本書。從前讀書,只知道把中國古代女性的困境,簡單歸因爲父權制、儒家禮教和宗族壓迫,把承祧、繼承、分家,全都簡化爲維護男權、延續香火。這不是錯,只是太單一、太意識形態化,把複雜的國家治理、經濟基礎,全都遮蔽在了道德批判之下。而白凱一把撕開了禮教外衣,露出了國家治理的硬核底色: 國家爲什麼管絕戶?不是心疼宗族斷香火,是怕戶絕則稅失、役斷。 宋代爲什麼寬鬆、女性能分絕戶財?不是尊重女性,是絕戶田歸官,是國家財政來源。 明代爲什麼強制侄子繼嗣、把女性逼到絕境?不是理學更嚴苛,是軍戶匠戶世襲、戶籍徭役不能斷。 清代爲什麼放寬寡婦擇繼?不是父權鬆動,是國家財稅基礎變了,不再靠剛性宗法保役制。 我突然意識到,性別規範、宗法倫理不是孤立的壓迫工具,它們和國家賦稅、戶籍、徭役牢牢綁在一起。國家在意的從來不只是香火,還有稅源、人丁、秩序。禮教更像是國家實現治理目標的“合法外衣”,父權只是被國家選中的治理結構。女性在其中的得與失,從來不只是儒家好不好、父權喫不喫人的問題,而是國家在不同經濟基礎上,選擇了不同的管控手段:國家需要財政,就收絕戶田,女性能分一杯羹;國家需要世襲勞役,就強制侄子繼嗣,女性被徹底邊緣化;國家不需要剛性宗法了,就放寬擇繼,女性獲得監護權。 我終於看到,性別規範與宗法倫理從來不是孤立的意識形態,而是與國家財政、戶籍管理和徭役徵發緊密捆綁的治理工具。禮教確實會喫人,但女性的歷史命運,實則由國家治理需求、家庭經濟結構、宗法秩序這三重邏輯共同塑造。最終,白凱將婦女財產權利的變化,置於國家治理的宏觀脈絡中加以審視。這部著作因而不僅是一部婦女史,更爲我們理解中國社會與法律的深層變遷,提供了一個極具穿透力的分析框架。它提醒我們,任何脫離具體社會結構、忽視其內在經濟邏輯的法律移植與改革,其效果都可能與初衷背道而馳。

★☆☆☆☆

法律史研究者要懂法律。討論婦女的財產權利,是絕對不能只看繼承權的,必須增加婚姻中婦女的財產權利和離婚時婦女的財產權利,否則會有嚴重的視角缺失。例如本書裏多次提到的生前分家,若爲婚內共同財產,則婦女可行使撤銷權,予以追回。在框架上,這篇研究就存在重大缺陷。另外,本研究流於表面,僅僅作簡單的史實敘述,沒有深入探討歷史發展的動因。

★★★★★

本書主要講了唐代以來至民國時期中國的婦女與財產。中國之女性,大致可分爲三類:一爲妻,二爲妾,三爲女兒。 於妻而言,其財產權利是本書研究的重點。作者一改傳統研究將分家和承祧部分的情況,將財產繼承和承祧繼承分開看待,從而發現宋代已降妻之財產權利的變化情況,尤其體現在無男性直系後裔的丈夫去世後的繼承人的選擇方面。在宋代,由於無繼承人的財產要收歸國家所有,因而政府並無動力規定無男性後裔之人要強制立嗣,此時寡妻享有丈夫所有財產的繼承權,雖然其並不能處置這些財產,僅享有收益權,然此規定意在保護婦女的財產不受宗族的侵犯,而非出於對其財產權利的限制。至明代,國家強制規定寡妻必須爲無男性後裔的丈夫立嗣,並對承嗣人員範圍和順序加以規定,此舉極大壓縮了婦女的權利。但隨着對婦女貞節的提倡和崇拜,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規定對寡妻權利的剝奪,事實上再次賦予了其在選擇承嗣人時所享有的重要權利。至清乾隆年間,終於在法律層面賦予寡妻在選擇承嗣人上享有的絕對權利,這是對也已形成的事實在法律層面的承認。 與承嗣相伴而生的是對已故丈夫財產的監護權,此權利自唐以來至民國1929-1930年民法頒佈前並無重大變化。然而在1929-1930年頒佈的民法中未將承嗣作爲管轄內容之一,即未在法律層面予以確認,從而將財產繼承完全從承祧繼承中剝離。此時的寡妻僅能夠作爲繼承人之一繼承部分財產,並對這部分財產享有包括處置在內的完整的所有權,同時喪失了對全部財產的監護權。 於妾而言,其財產權利與其社會地位息息相關。自唐至民國前期,妾的社會地位漸次上升,逐步接近妻子的地位,並最終在妻子缺位時可以承擔其角色。在帝制時代和民國初年,妾的財產權利一直與其作爲家庭一員有關。在一家之主去世後,作爲寡妾,在其未再次出嫁之前有獲得家庭扶養的權利。至清代,由於對貞潔的崇拜同樣適用於妾,導致對妾的扶養義務不再以其與原家庭共同生活爲條件。此情況隨着民國新民法的頒佈發生重大變化,新民法旨在與國際接軌,追求現代法治精神,未在法律層面承認妾的身份,但出於顯示考慮也未明確禁止,希冀通過司法手段和法律解釋進行規制。由於新民法不再強調家庭關係,妾喪失了家庭成員的身份(與現代社會的“小三”類似),其只能作爲子女的母親主張權利,從而導致有無子女財產權利差異巨大。 與女兒而言,在帝制時代和民國初年,女兒本身即爲財產之一種,其財產權利變化並不大。對未婚女兒,無論父親是生前分家還是死後繼承,其都可獲得一份嫁妝;對已婚女兒,除宋代在特殊情況下享有部分繼承權外,則與原家庭之財產再無關聯。1929-1930年新民法的頒佈,旨在實現男女平等,因而在繼承方面並未區分兒子女兒。但是卻爲追求便利將一家之財產全部歸於家庭中的男性長輩,其完全可以通過分家這一生前贈與的方式從事實上剝奪女兒的繼承權,對此民國民法束手無策。追求男女平等,卻將一家之財產只歸於男性,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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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白凱這本“學術”名著後久久不能平靜,做爲一個普通的讀者沒有接受過歷史的系統學習,但依然被書中的描述所感動。我們對自己過往的理解不但簡單而且粗糙。“舊”社會,這個詞把之前的時代都關進了殘破腐朽的籠子,往往在極端的兩端徘徊。湊近才發現,即便在宗法社會中起主導作用的男性羣體,也不缺少保護弱者(女性)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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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女性主義看封建社會中國女性的財產問題容易落入只看財產繼承的盲區。在封建社會大約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沒有長大成人的兒子,當一個男人有親生子嗣時,對財產繼承起支配作用的是分家的原則和慣行;當一個男人沒有親生子嗣時,對財產繼承起支配作用的是承祧(過繼一個兒子)的原則和慣行。關於繼承的訴訟絕大部分是因承祧而非分家引起的。對於一個女人來說,不管是從女兒的身份出發,論孃家的財產繼承問題;還是從妻子的身份出發,論夫家的財產繼承問題,承祧對她都是最爲重要、複雜,容易產生宗族矛盾和法律糾紛的錨點。唐律規定,無嗣家庭女兒有權繼承其父財產;明律規定,無嗣家庭必須從侄子中過繼一個嗣子;宋代以降,絕戶的財產首先和主要地屬於國家,女兒、嗣子要跟國家一起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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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正兒八經的經濟史/婦女史學術著作,而非輕鬆易讀的歷史閒談。 作者白凱Kathryn Bernhardt是加州大學歷史學教授,女性(雖然其中文名有點男性)。 她參考了68件清代、五個地區的繼承原始檔案;宋代法庭判詞《名公書判清明集》;以及地方官員日記、自傳中的訴訟案件;民國370件繼承案件的原始檔案。 可以想象收集原始材料的繁瑣,而最終出來的作品倒是一本小書。簡單說說結論吧 1從宋至清,中國婦女的財產權利經歷了重要的變化 2 南宋是女性繼承權利的高峰 如果一個家庭屬於絕戶,那麼女兒根據不同的狀態,可以分得一些財產。而之後,她們就再也沒有這種權利,直到民國新法律出臺。 首先要定義什麼是絕戶。 民間有這樣一種說法,如果一個家裏沒有兒子,會罵這家人是老絕戶,但宋朝的法律不是這麼定的。絕戶是這個家裏沒有男丁也沒有母親,不是沒有兒子,而是連爸爸、媽媽也去世了。 如果家裏有男性家長,叫課戶(國家可以收稅)。爸爸去世,但媽媽建在,這個叫女戶(可能不收稅或減免)。 所以,當一個絕戶的家庭,父母都去世了,也沒有兒子,還有女兒。那麼女兒可以主張繼承父母財產權利。 如果女兒沒出嫁,可以都繼承。如果女兒出嫁,可以得1/3,如果女兒出嫁又歸宗,可以得1/2。其餘的部分歸國家 3 南宋如果有兒子 如果有兒子,那情況又不同了。 首先有親兒子,那這個又是課戶,財產和你女兒沒有關係(拿着你的嫁妝老老實實在夫家吧~)。 如果是生前過繼來的兒子,那財產也是兒子的,和你女兒沒關係 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這是父母死後,給立的嗣子,叫命繼,這種可以按比例得到一部分,但其權利不會多於女兒。另外還有一部分要分國家。 也就是說,對於絕戶財產,南宋政府要分走一些,這和唐律差很多,在唐律,這些財產可以分給男性近親。 4 如果有遺囑,那女兒可以少給,但不能多給 前面說的都是法定繼承,但如果這家的爸爸有遺囑,想多給女兒一些,對不起,不允許超額。少給沒有限制 5 明、清,女兒的繼承權利大大的收縮 元代後,只要是嗣子,哪怕是父親死後立的,也有絕對繼承權,這是和宋代最大不同。 而且從明代,立繼變成了強制性的,如果死後沒有,男子的族親也應該立繼,這意味着,女兒幾乎沒有機會繼承財產。 而且國家不再爭絕戶的財產了。爲啥明代做了這個改變呢? 作者認爲是因爲戶籍的控制,因爲明代有軍戶、匠戶制度,且老百姓一直逃避。明代男子無嗣子的比例接近20%,如果不強制,這兩個制度的人力會少很多。 大清增加了兼祧,你的兒子可以爲你和你的兄弟承祧。 6 宋代沒兒子的寡婦可以繼承財產 如果一個寡婦有兒子,那財產都是兒子的,這個不同討論了。如果沒有兒子,關鍵就在有沒有嗣子,嗣子是誰定的。 宋代,寡婦沒有強制立繼的責任,在承諾不改嫁時,可以全部繼承亡夫財產。 如果後來招了接腳伕,也就是再嫁,且丈夫搬到了前夫這裏的房子,那麼寡婦繼承的財產,在死後屬於絕戶,不能接腳伕繼承。 7 明清強制立繼,寡婦享有的是監管權 但實際能否監管也很難說,比如書裏就有一個80歲老太太立了70歲老頭爲繼的案例。 因爲寡婦立的嗣子,宗族不滿意引發了大量官司。 8 民國的寡妻有繼承權、寡媳沒有 民國新法認爲男女配偶都可以相互繼承遺產,所以寡妻的權利擴大了,她不用憑藉兒子或者立嗣子來監護家產。 但是如果是兒子先死、公公後死,留下的寡媳,權利反而更小了。因爲兒子死的時候,公公還在,所以她沒有繼承的機會。等到公公死了,兒子又沒有,她也不能隔着死去的兒子再繼承。但是寡媳可以要求被扶養的權利。 9 1926年《婦女運動決議案》號召女性投身國民運動,男女平等 10月,司法委員會發布命令,要求國民黨控制的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實施女兒平等繼承權。 1927年大理院更名爲最高法院,運用自己的司法解釋權,阻撓女性繼承權利。邏輯議案中說的是“女子”,相當於女兒,不包括已婚女,因爲已婚女子應被稱爲婦,所謂婦女就是未婚+已婚女子。 並且說,女兒出嫁就好比男子出繼,不能繼承。 10 民國新法,男女平等,實際執行一言難盡 1929-1930民國通過新民法,文字上享有和兒子完全一致的繼承權。但是實際執行肯定不到位。 首先,因爲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新法前去世的父親,其財產女兒是拿不到的。只有新法後,女兒可以爭財產了。 其次是因爲世俗力量,如果在城市,女性比較懂得爭權利,可以訴訟,但農村根本不知道這個新法,跟沒有一樣。 因爲新法,在上海出現了好幾起名人女兒的爭產案。比如盛宣懷,就因爲女性繼承權的變化,導致7次訴訟,被申報譽爲‘全滬健訟之魁’,還被編成了戲劇《小姐爭產》 盛宣懷給母女留了13.5萬兩銀,給5個兒子共留了580.3萬兩,還有580.3萬兩做義莊。1928年,解散義莊後,40%給軍需,60%的錢幾個兒子分了。於是盛愛頤打官司要求分割義莊的財產。 最終她獲得了1/7,這裏有個前提,就是義莊的財產是盛宣懷遺囑劃出的,而不是直接繼承給了兒子。 因爲盛宣懷死於1916,如最終她獲得了1/7,這裏有個前提,就是義莊的財產是盛宣懷遺囑劃出的,而不是直接繼承給了兒子。 因爲盛宣懷死於1916,如果按當時法律,女兒是啥都沒有的。 11 宋代妻妾分明,明清妾可扶正 在寡婦、女兒外,還有一類女性繼承是妾。 宋代,妻妾的權利有巨大鴻溝,妾不可以扶正,(如果扶正要被徒1.5-2年)。妾可以被撫養,但沒有任何的財產繼承和決定的權利。 而且奴婢、客戶、樂戶是賤民,官員或良民娶奴婢爲妻要徒2年,反之奴僕娶良民爲妻徒1年半。 納妾就寬鬆一些,奴婢生了兒子可以被納爲妾,也可以先把妾釋爲良民後納妾。 明清後,因爲商業化的加劇社會變動導致身份等級界限變鬆,允許妻子死後把妾扶正。 良家女還是不能嫁給奴僕的。 因爲明清貞潔崇拜,妾如果守貞,就不能被趕出去。這就導致一個怪現象,如果丈夫在世,他可以隨意趕走妾,但他死了,反而不能。地區越繁華,士紳影響越大,寡妾就越多。 12 民國新法,壓根不承認有妾的存在 到了民國,法律上是一夫一妻的,但民間又是納妾的。於是就開始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策略,壓根不認爲民間有妾這個身份存在。 妾不能選擇嗣子,管理家產。但是可以要求所有兒子共同承擔撫養義務,因爲妾可以被認爲是家庭成員之一。 如果你沒時間看書,看上面的結論基本就知道作者在寫啥了,其實書裏還有很多案例分析,以及反駁其他歷史學家的過程,讀着比較喫力 讀完本書,我沮喪的發現,原來歷史真的如宅鬥電視劇一樣,古代女人確實是不能分家產的(元朝後),所以她只能在後宅靠兒子和夫君寵愛爭取生活資本 另外也順便糾正一種說法,爲什麼是男人統治這個世界,因爲男人比女人有能力,體力佔優勢,生產力強。 其實不完全,如果你讀完本書就會發現,女人很難繼承生存發展的資源,即便她創造了什麼,也被劃歸在丈夫和兒子名下。 就好像一個富3代可以18歲就繼承家庭財富做董事,而同齡的工人後代只能賺取勞動收入,很多年後,他們之間的財富差距,很難歸結爲只是因爲能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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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劇中經常會出現“平妻”這樣一種身份的女性角色。讀完這本書才理清了正統“平妻”的完整定義:平妻誕生於古代兼祧繼承製度,若家族中僅有一名男丁,需要同時承襲生父與無嗣叔伯兩房香火,爲分別延續兩支宗脈、保障兩房財產獨立傳承,這名男子可迎娶兩位名分對等的妻子,二人不分妻妾、各掌一房祭祀與家產,即爲平妻;若無“一子兩祧、承續雙支”的宗族前提,私下並立的第二位女子,並非禮法認可的正統平妻,僅爲民間俗稱。 這本書是一部法律史領域的專業書,聚焦女兒、寡婦、妾等羣體,通過大量司法案例,分析了從宋至民國近千年間婦女財產權利的動態變遷。全書以“絕戶”家庭爲棱鏡,清晰照見了傳統父系繼承製下女性權利的邊緣化,是理解中國法律與社會變遷的一本學術著作。

書籍信息

作者白凱
譯者劉昶
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4-07-01
ISBN9787559870346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