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庭祥
本書對我國行政訴訟事實調查模式、舉證責任、證明標準、證據規則等最爲核心的證據制度展開研究,並嘗試提出如下完善建議:適時修訂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司法解釋,增修直接表明事實調查模式的一般條款,進一步明確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在事實調查上的權責分配;增修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明確引入規範說,用實體法對真僞不明下風險分配的價值判斷來約束法官,法官不得自行分配舉證責任;增訂一般證明標準,統一法官心證的尺度;增修證明妨礙規則的一般規定,明確證明妨礙的法律效果;明確法院酌定賠償額規則的特殊自由心證規則性質,儘量使酌定的賠償額建立在一定事實基礎之上,避免單純衡平裁量所導致的法官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