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良 楊久瑩 龍非
近年來,隨着中國資本市場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逐漸增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等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總體不斷增多。在此過程中,人民法院形成了一些具有借鑑和指導意義的裁判觀點和審判思路。爲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和監管部門的協同作用,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1月21日發佈《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新規在2003年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基礎上,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系統性總結,不僅爲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理以及當事人的訴辯進一步指明瞭方向,更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規第四條規定,所謂證券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是指證券投資者在受到信息披露義務人虛假陳述行爲的侵害後,依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主體予以賠償的民事制度。在新規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性質上爲民事侵權案件,因此本書將從民事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爲、損失、過錯和因果關係)出發,從證券發行人的角度逐一進行分析,爲證券發行人在此類案件中的抗辯提供相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