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鐵貞
長期以來,中國學者認爲中華法系具有陳陳相因的保守性特點。西方學者從黑格爾到馬克斯·韋伯認爲中國沒有發生過變化,形成了關於明清時期“停滯論”、“超穩定結構論”和“封建社會長期延續論”等觀點,並在西方乃至東方學界有一定的影響力。本書將研究的下限由傳統的1840年延至1912年,在廣闊的歷史背景下,通過縱向的對比,探討制度產生的根源、流變與實質。通過宏觀和微觀的結合,兼顧中外相關材料,在複雜多元的法律關係中探究制度的構建與運行,對明清時期的涉外貿易法制進行全面、系統和立體的研究。本書認爲明清時期的中國已經開始緩慢進入轉型期,並逐漸融入國際社會。明清時期的涉外貿易法制在承襲歷史資源的基礎上,與國內外時局亦步亦趨,在傳統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率先進行了變革,既有源自中國社會內在邏輯演進的變化,又有外來法文化的無奈繼受,彰顯了近代中國法制轉型的軌跡與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