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麗
現代收養制度通過承繼和變造“法律行爲—法律關係”私法邏輯來擬製親子關係。二戰後,社會現實需求、國際人權思潮等推動各國收養法不斷社會化,發展出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爲統率,以收養條件、收養程序、收養效力和收養服務爲支柱的傘型兒童保護架構。我國《民法典》收養章在承襲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時,通過確立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引入收養評估等釋放出積極的社會化信號,但仍不足以應對私自收養屢禁不絕、被收養人權益不彰等突出社會問題。於此,當以領域法格局整合親子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範,形成內外體系協調一致的本土化、社會化收養制度新架構,通過放寬一般收養條件、疏導特殊收養通道、建立實質審查機制和支持服務體系等實現特定情境下特定被收養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