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飛飛
《民法典》第134條在世界範圍內首次確認了公司決議行爲的法律行爲屬性,被譽爲世界民法典的“中國元素”。公司決議制度作爲決議行爲制度體系中最爲成熟的內容,在融入法律行爲制度後必將面臨諸多適應性命題。本書選擇這一主題進行了系統梳理,集中呈現了公司決議行爲的性質、理論價值、適用問題,以及公司決議規則的相應更新。在本書中,作者意圖探尋如下問題的答案:《民法典》時代,公司決議制度給既有法律行爲制度帶來怎樣的衝擊;法律行爲制度如何具體指導公司決議制度,使其“有本可依”;從《民法典》視角審視,《公司法》對公司決議制度的更新有哪些無法迴避的理論與應用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