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嵐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決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這些深層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爲曹雪芹絕望的根源? 本書從法律社會史角度解讀《紅樓夢》,聚焦十二位(類)女性角色,對應十二個清代法制問題,整理與《紅樓夢》中事件類似的清代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考察了清代性別、家庭、法律、政治間的互動與演變。作者綜合多重視角,立足“法學與文學”研究路徑,聚焦人口拐賣、生育、財產分配、官員考覈等社會議題,分析了《紅樓夢》作者及書內女性角色如何受到當時禮教與法律的限制、如何做出反抗與批判,展示了清代法律與社會的風貌。
柯嵐的《命若朝霜:〈紅樓夢〉裏的法律、社會與女性》是一部打破學科壁壘的跨界之作。作爲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與央視《法律講堂》主講人,她以法律社會史爲手術刀,剖開《紅樓夢》的文本肌理,將三百年前的制度性暴力與人性掙扎,呈現在當代讀者眼前。這部著作的價值不僅在於提供新的解讀視角,更在於揭示:曹雪芹筆下的「千紅一哭」,本質上是一場被《大清律例》《吏部則例》等制度性文件精心設計的系統性悲劇。 一、法律顯微鏡下的金陵薄命司 柯嵐的研究始於對十二位女性命運的解剖,每個案例都對應清代法律體系的一個切面: 1. 甄英蓮(香菱):司法機器中的失語者 四歲被拐的香菱,其悲劇不僅是個人遭遇,更是清代司法失靈的縮影。書中援引《清實錄》與兩江總督趙弘恩奏摺,揭示官府對拐賣犯罪的治理困境:重男輕女導致的性別失衡、差役灰色收入驅動的司法腐敗,以及「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條文的形同虛設。賈雨村判案時的道德掙扎,實質是吏部考覈制度對讀書人人格的扭曲——在「護官符」與仕途之間,良知淪爲最廉價的犧牲品。 2. 秦可卿之死:親屬相姦罪下的制度性窒息 秦可卿的懸樑自盡,被置於清代親屬相姦罪的框架下重新審視。法律對「奸父祖妾、子孫之婦」者處斬,但現實中公公賈珍幾乎無需擔責。柯嵐指出,清代法律對婦女貞節的嚴苛要求,與對家長特權的絕對保護形成悖論:兒媳若反抗性侵可能被以「誣執翁奸」處死,順從則以「通姦」論罪,自殺竟成唯一的「理性選擇」。這種制度性暴力,在瑞珠觸柱、金釧投井等事件中反覆上演,構成賈府女性的集體宿命。 3. 尤氏姐妹:宗法制度下的財產化生存 尤二姐被王熙鳳逼死、尤三姐自刎的悲劇,映射清代妻妾宗法與定婚制度的雙重壓迫。作爲寡婦孤女,尤氏姐妹因缺乏男性繼承人而喪失財產權,淪爲賈珍父子的玩物。書中對比《大明律》「若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的條文與現實中「停妻再娶」的泛濫,揭示法律條文與實踐的巨大鴻溝。 二、制度性暴力的三重維度 柯嵐的分析超越個案,將女性命運置於清代法律、社會與文化的交織網絡中: 1. 良賤之辨:從甄英蓮到十二官伶的身份深淵 清代法律將人口分爲「良民」與「賤民」,奴婢「律比畜產」,其子女世代爲奴。香菱被拐賣後「合法」成爲薛家奴婢,十二官伶被賈府「採買」爲戲子,均體現這種制度性歧視。書中引用《唐律疏議》「奴婢賤人,律比畜產」,並結合籍沒刑罰的運作,說明女性如何在權力傾軋中被財產化、工具化。 2. 婚姻與繼承:林黛玉的遺產困局 黛玉的寄人籬下,本質是清代女性繼承權缺失的必然結果。根據《大清律例》,女性僅能繼承「妝奩」等有限財產,大宗遺產需由宗族立嗣繼承。林如海即便託孤於賈府,也無法突破「異姓不得承嗣」的鐵律。柯嵐推測,林如海遺囑中可能通過「信託」方式爲黛玉保留權益,但這種灰色操作仍受制於宗法制度的終極裁決。 3. 司法實踐:從葫蘆案到張金哥之死 賈雨村亂判葫蘆案、王熙鳳干預張金哥退婚,均暴露清代司法的「潛規則」:差役索賄、官員庇護權貴、教唆詞訟的泛濫。書中對比《大清律例》對「教唆詞訟」的嚴懲與現實中訟棍橫行,指出制度性腐敗如何將法律異化爲壓迫工具。 三、被規訓的反抗:從自殺到改革的困局 柯嵐敏銳地捕捉到,《紅樓夢》女性的反抗始終被制度性框架所限定: - 自殺:最後的救濟途徑 秦可卿、尤三姐、鴛鴦等人的死亡,並非簡單的「貞潔殉葬」,而是清代法律迫使女性採取的極端維權手段。書中援引清代案例,說明只有女性在夫家自殺且孃家抗議,官府纔會介入調查——這種「以死鳴冤」的邏輯,實質是制度對生命權的終極剝奪。 - 探春改革:禮教框架內的改良 探春興利除弊的治家舉措,被置於清代「閨閫不得幹外事」的禮教規範下考察。她的「開源節流」無法觸及家族腐敗的根源,最終因嫡庶身份與女性性別而失敗。柯嵐認爲,這種「戴着鐐銬的舞蹈」,恰是傳統社會對女性能力的系統性壓抑。 - 王熙鳳的權術:性別與權力的悖論 王熙鳳的弄權,本質是利用夫權體系的漏洞實現有限突破。她放高利貸、操縱訴訟,雖暫時攫取權力,卻因「牝雞司晨」違背禮教,最終淪爲「夜叉星」。書中對比《大清律例》對「妻妾悍妒」的懲罰與現實中女性掌權的困境,揭示性別秩序對權力結構的深層規訓。 四、學術價值與爭議反思 1. 方法論突破:文學考據與制度史的對話 柯嵐將《紅樓夢》文本與《清實錄》《刑部檔案》《吏部則例》等官方文獻互證,開創「法律社會史+文學闡釋」的新範式。例如,通過分析賈雨村的宦海沉浮,揭示吏部考覈制度如何將理想主義者馴化爲「祿蠹」;通過梳理寶釵選秀細節,還原清代旗人女性的生存實態。這種跨學科研究,填補了傳統紅學偏重文學分析、法律史研究忽視文本闡釋的雙重空白。 2. 爭議與批評 - 後四十回的缺失:有學者指出,本書未深入分析後四十回的法律情節(如抄家、黛玉之死),削弱了對制度性悲劇的完整呈現。柯嵐在後記中解釋,研究重點在於前八十回的「草蛇灰線」,但書中對籍沒刑罰、妻妾宗法的分析,仍爲理解續書提供了制度性鑰匙。 - 學術深度與通俗表達的張力:部分讀者認爲,本書源自講稿的通俗化風格(如「基因決定論」表述),使其在學術嚴謹性上有所妥協。但柯嵐通過大量一手史料的運用(如雍正朝奏摺、清代司法案例),證明這部著作絕非「百家講壇式」的淺嘗輒止,而是紮實的學術研究。 3. 現實映照:從豐縣案到《紅樓夢》的當代性 書中對拐賣、家暴、性別歧視等問題的剖析,與當代社會形成互文。例如,香菱的遭遇讓人聯想到近年的豐縣小花梅事件;秦可卿的處境則與「房思琪式」悲劇遙相呼應。柯嵐的研究提醒我們:制度性暴力從未消失,只是變換了形式——理解《紅樓夢》的法律邏輯,正是反思當代社會性別平等議題的重要參照。 結語:在制度廢墟上打撈人性微光 《命若朝霜》的終極意義,在於刺破「才子佳人」的浪漫想象,將《紅樓夢》還原爲一部制度性暴力的百科全書。柯嵐筆下的十二金釵,既是被《大清律例》精心設計的「薄命司」樣本,也是在窒息性環境中掙扎求生的鮮活生命。她們的眼淚與抗爭,讓我們看見:在絕對黑暗的制度深淵裏,人性的尊嚴與自由意志,始終如朝霜般脆弱卻璀璨。這部著作不僅是對古典文學的致敬,更是對所有在結構性壓迫中尋找出路者的精神燭照——畢竟,看清鐐銬的形狀,是掙脫它的第一步。
-_-可以搭配《叫魂》和《中國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一起看。甄英蓮作爲《紅樓夢》裏第一位出現的女性角色,她的悲劇寓示了一個女性在動盪的時代裏所經歷的一切無常和傷害。這些經歷包括但不僅限於被棄(秦可卿)、被拐(甄英蓮)、被賣(賈府的奴婢和伶人)、被休(王熙鳳)、被包養(尤二姐)、被家暴(迎春)、被熟人性侵(秦可卿)、被東家利誘、威逼、性騷擾(鴛鴦)、受同性嫉妒排擠(紅玉)、受辱而死(金釧兒+尤三姐)、被輿論逼死(晴雯+尤二姐)……而導致這些女性命途多舛的原因,除了不可預測的社會暴力外,最重要的還是古代宗法社會法律對女性的殘酷無情。
《命若朝霜:〈紅樓夢〉裏的法律、社會與女性》是一部以“法律社會史”方法解讀書籍《紅樓夢》的跨學科著作。作者柯嵐聚焦書中十二位(類)女性角色,將她們的悲劇命運與清代十二項法制問題一一對應,通過比對真實司法案例,揭示禮教與法律如何共同塑造了女性的底層地位,並由此透視清代社會的權力結構。 這部著作以“法學+歷史+文學”三重視角重讀《紅樓夢》,意在還原女性悲劇背後的法律與社會成因,爲“被遮蔽的女性”尋求歷史公道。全書結構清晰,由前言(或自序)、十二章主體與結語構成,每一章都圍繞一位(或一類)女性人物展開,對應一項清代法律制度,章後還附有相關案例、考證與評析,主題覆蓋人口拐賣、巫術犯罪、宗族管理、婚姻與繼承、妻妾制度、選秀與定婚、財產分配、官員考覈等十二個重要方面。書中不乏極具代表性的章節解讀,比如將甄英蓮的三次轉賣與清代籍沒刑罰中對女性處置的案例並置,以此闡明被販賣女性的生存無常;借秦可卿病逝的情節對照清代“邪教”“淫祀”條律,揭示家族道德對個人生命的吞噬;通過賈府分年例、王熙鳳放貸等細節,討論嫡長繼承原則下女性財產權的缺失;指出迎春被草草嫁賣的遭遇,正是婚姻被視爲“家族公益”、個人爲血脈與勢力犧牲的典型例證。除此之外,薛寶釵、林黛玉、賈母等人物的相關情節,也分別觸發了對選秀、俸祿、尊卑秩序等制度的深入考察。 在論證方法上,該書兼具嚴謹性與創新性,一方面通過逐回比對小說情節與史料展開文本細讀,另一方面蒐集清代司法檔案、律例、判牘等資料,與小說情境形成互證,同時在法學規範分析之外,引入社會學、性別研究、家族史等多元視角,實現了多學科的深度交叉。 基於上述研究,著作得出了深刻的結論:清代法律以父系宗法爲核心,通過婚姻、繼承、財產、刑罰等多條制度鏈條,系統性地限制了女性的人身與經濟自主權。《紅樓夢》作者曹雪芹雖非現代意義上的女性主義者,卻以細膩的文學筆觸呈現了女性在制度重壓下的悲涼處境,其字裏行間蘊含的“善與同情”超越了所處的時代。而當法律與社會結構缺乏對女性尊嚴與權利的尊重時,女性命運便會“若朝霜”般短暫且易逝,這正是作者借小說人物的悲劇想要揭示的根本命題。 這部著作兼具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在學術層面,它爲《紅樓夢》研究開闢了法律社會史的全新路徑,也爲清代法制史、性別史研究提供了生動的個案支撐;在現實層面,它藉助歷史的鏡像反思當代仍存的性別不平等問題,強調了法律與社會觀念同步改革的重要性。全書以嚴謹的史料與富有文學氣息的解讀相互交織,既是一部紮實的法律史著作,也是一部對《紅樓夢》人物命運進行再闡釋的文學評論,爲讀者提供了理解清代女性悲劇的系統性鑰匙。 (AI整理)
此書行文結構與法學論文類似,然而諸多對紅樓夢的剖析建立於猜測臆想之上,雖然符合法學論文邏輯層層遞進的寫作模式,卻偏離書中原義甚遠。 個人於閱讀過程中最明顯的感受是,作者字裏行間對女性處境流露出一種十分刻意的悲憫,本質上對男女守貞和權力分工仍然秉承寬嚴不一的態度。 比如作者認爲若是薛蟠沒有打死馮淵,香菱就能得到馮淵的愛護,這個結論得出的過程系以男人之間的比較爲基礎,並沒有考慮到香菱的主體性。 再比如認爲賈璉的風流是因爲王熙鳳的步步相逼。 又比如認爲王熙鳳過於狠毒失了靈性而無視了慈不掌兵的社會規律。 我們常說人性複雜,不能以片面的好與壞定義一個人的完整。但作者在對待王熙鳳的態度上,似乎厭惡與鄙夷佔於上風,以致於作者對王熙鳳的一切所作所爲皆是基於貶義的情感色彩進行評判。作者在本該探討封建制度對人的異化時,卻忘了王熙鳳不僅是封建制度的加害者,也是封建制度的受害者,從而將對制度的抨擊和不滿悉數投射在王熙鳳個人身上,顯得情感過盛而理智不足。 另一方面,作者的部分觀點也未能體現出法學出身之人的素養。如行文至王熙鳳謀害張華時,作者特意提及薛蟠,認爲薛蟠是在爭奪香菱之中失手殺死馮淵,而非有意,以此印證王熙鳳較之薛蟠的狠辣。但基於刑法理論和案例學習,作者應當考慮到在口角之爭與鬥毆之中,亦有臨時起意、激情殺人之故意的可能性。因此,作者前述理解未免有以結論倒推論證過程之嫌。 看得出作者作爲想要努力跳脫固有觀念的傳統亞洲女性的一些嘗試,但還是出落於窠臼。可能作者著此書的目的更多在於從紅樓夢引發清朝社會和制度的介紹,其中結合清朝制度演變對紅樓夢內容的考究很有意思;但沒能真正緊扣此書“女性”的題眼。 此外還有一個小瑕疵需要提及,即此書有時會出現車軲轆話來回講的情況,可能是寫作週期長、講稿整合等原因所致,個人今後寫作也會引以爲鑑。 總而言之,這本書在清末制度的介紹上頗有建樹,文學性反落下乘。在瞭解清末制度面貌的同時,對作者的文學評析進行去蕪存菁,不失爲另一種學習的途徑。 記於2025年5月9日凌晨1:45
翻開《紅樓夢》,我們總愛將女兒們的凋零歸爲“命運無常”,可柯嵐教授在《命若朝霜》中,用清代法律與宗法的標尺重新丈量這些悲劇,才發現每一場落幕,都是制度寫好的結局。 你可能不理解“秦可卿不自縊,不也能好好活下去嗎?爲啥一定要走絕路?”柯嵐教授在《命若朝霜》裏寫: 在傳統中國,明清兩朝都有“威逼人致死”的罪名……引發他人自殺的人很多情形下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順從公公的性侵犯就構成通姦,按照法律要處死;如果抗拒自衛將公公打死打傷,按照法律仍然有很大的可能被處死。清代法律還有一項特有的罪名:誣執翁奸,特指兒媳婦誣告公公強姦,如果兒媳婦告發公公強姦又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構成誣告,處以死刑。 …… 清代法律幾乎沒有爲翁媳相姦中的被害人提供正常有效的救濟途徑,所以翁媳相姦成爲清代親屬相姦中最常見的類型就一點也不奇怪,兒媳婦一旦遭遇了這樣的侵害,順從、自衛和告發都有可能是死路,在這樣的犯罪中,兒媳婦幾乎沒有可能是主動通姦的一方。 …… 在清代的真實社會生活中,這類事情不出人命一般是鬧不到官府的,被害人更得不到任何救濟,但是她們可能在公公死後被丈夫和族人用休妻、賣妻甚至私刑的方式進行制裁……通部《大清律例》,爲性犯罪定下的基調就是“被害人有罪論”:“犯奸之罪,本重在姦夫,然必姦婦淫邪無恥,有以致之。” …… 這條修改對強姦罪的被害人課加了十分嚴苛的證明義務,要求被害人必須大聲呼救,有證人聽見,或必須拼死反抗,留下反抗的身體證據(損傷膚體、毀裂衣服)。如果沒有證人或反抗的身體證據,就不能定爲強姦。 …… 《大清律例》的官方註釋中明確表達了在性犯罪中婦女的名節是遠比生命重要的,爲了捍衛名節,生命是可以在所不惜的,“誠以一人奸一婦女,即使恃強逞淫,而婦女若果抵死不從,未必遂其淫念”……如果她們想要捍衛自己的名節,唯一的選擇就是當即自殺。如果她們沒有這樣選擇,她們活下來就要遭到輿論的唾棄和圍獵。 秦可卿的絕境,正是清代法律與宗法社會對女性最殘酷的規訓。這種規訓不止於肉身的懲罰,更是深入靈魂的監控:正如福柯所言,規訓“不用武器,不用肉體暴力的禁制,只要‘一個監督的凝視,每個人就會在這一凝視的重壓下變得卑微,就會使他成爲自己的監視者’”。法律將名節置於生命之上,輿論將自殺奉爲貞烈的證明,二者合力,讓女性在遭遇侵害後,不得不成爲自己命運的行刑者。這種無形卻致命的規訓機制,在清代女性的命運裏體現得淋漓盡致。 而《紅樓夢》中關於女性的悲劇,遠不止秦可卿一人,書中還有太多的角色,在不同的法律困境與社會規則裏,走向了註定的結局。柯嵐教授在《命若朝霜》中,以法學視角逐一拆解,讓我們看清每一場悲劇背後的制度邏輯。 那麼,寫下這些女性悲劇的曹公,究竟懷着怎樣的態度?“從《紅樓夢》的整體意蘊來看,曹公更多的是在表達對女性羣體由衷的同情,而非現代意義的女權主義先驅……他看不到這社會的希望,只能將希望寄託在未被舊社會污染的弱者身上,希望建立一個與世隔絕的烏托邦——大觀園——來讓弱者(女性)社會的良心、靈氣永存……《紅樓夢》塑造了真正具有主體性的女性形象,這在中國的文學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作者當時能寫出這樣的作品,並沒有受到任何外來政治哲學思潮的影響,而是從傳統中國文化資源(儒釋道)中的樸素平等觀出發,表達了對女性的由衷同情和尊重,也表達了作者對宗法社會中階級區隔的深刻批判,這足以證明中國文化具有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內驅機制。” 如果說曹公是以文人的悲憫爲末世的到來提前敲響了警鐘,那麼柯嵐教授就是以當代女性主義法學的視角,爲那些在歷史中被噤聲、被規訓、被制度吞噬的女性重新發聲,讓她們被看見、被理解、被公正闡釋。由此,紅樓女兒們的悲劇,也真正從命運的嘆息,走向了對制度的追問與女性主體性的覺醒。 值得警醒的是,傳統觀念的影響至今仍未完全消散。儘管現代法律條文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但“受害者有罪論”、對家庭暴力的隱性寬容、職場性別歧視、過度強調女性的外在形象等現象依然存在,這也在提醒我們:法律現代化絕不只是制度層面的變革,更需要一場深層次的文化觀念革新。唯有如此,女性命運的悲劇,纔不會在歷史的輪迴中反覆重演。
好讓人失望的一本。初看前兩章,尚覺新奇,法律作爲切入點確實值得深思,且作者確實有以女性視角解讀。但往後再看,一則觀點重複,經常同樣的一段話出現在多處地方。二則解讀浮淺,不是搬原文就是搬清代的法條,紅樓是否以清代爲背景,都還是爭論,本書直接套進清代社會來品析,實在武斷。 再者,作爲女性作家,本以爲能看到更多女性觀點,但字裏行間還是藏不住的厭女態度,使人不耐。特別是對於王熙鳳,可以說是極盡厭惡之辭。如果按照清朝法律,王熙鳳自然是犯法無數,可這法律本身就有其不合理之處,賈璉沒有犯法,並不代表他在尤二姐上是無辜的。 全書的論述幾乎沒有文獻佐證,更像隨感隨筆,想到哪寫到哪。只有書名是精彩的。
“不止正義”中法學教授推薦來的,主要研究紅樓裏法律、社會、女性的議題,很多智識是之前文學視角解讀中不曾涉獵的。作者以專業的法律視角切入、以紅學、法學、社會學知識邏輯爲器,呈上女性學者特有視角下的紅樓“大餐”,滿🌟推薦。 讀過金融解析、詩詞解析、法學社會學解析紅樓至此,感覺它的“生命力”也許纔剛剛煥發… 曹公只是鋪陳萬象,卻從不置喙。對紅樓的研究汗牛充棟,可能也不及它本身意蘊無窮。
一個本來要講法律的大量篇幅在複述紅樓夢故事情節,而且有些地方比較重複,這個是要扣分的,而且作者大量解讀紅樓夢人物心理,這是往“引戰區”裏跳啊,解讀的爭議應該避開纔是,遺憾 但加分的地方也是比較明顯,紅樓夢的女性受壓迫原因應該很多人不看就知道,無非是“封建父權宗族,人身依附,禮教”等等,但是呢,作者是從清朝法律這層面講還是有點意思的,比如香菱的合法性拐賣,清朝《大律》司法對拐賣的制度性縱容,當時的法律雖規定“被拐者需送還親屬”,但沒有強制追查機制,全賴家屬自行尋人,還有法律默許正妻對妾室的處置權,像尤二姐還有鮑二家的自殺就完全可以在王熙鳳手下“合法化”,還有趙姨娘用巫術詛咒寶玉,看似愚昧,實則是對嫡庶制度的絕望反抗,這個制度的根源不難分析,但清代《大清律例》將巫術定爲謀殺罪,這種定製是爲了維護宗法,默許了嫡系對庶出的合法碾壓,可見,當時的法律不是救贖弱者的工具,相反,成了絞殺弱者的刑具 但作者的講述這方面依然有點問題,像是百度百科,同類作品其實也有,像蘇成捷的《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我覺得後者比前者更好,前者只是像解釋了一個詞條,看的我真懷疑作者是Ai摘錄,也沒有詳細深入“爲什麼曹雪芹要這麼寫”,而當時的司法官員在實際操作中是不是真的這麼死板呢? 最後的最後作者一大把結尾都留給了對女性的悲憫,我感覺略空
《紅樓夢》作爲一部家喻戶曉的鴻篇鉅製,不僅內容深邃,更衍生出專門的研究領域——紅學。慚愧的是,我本人至今未曾完整地讀完過這部經典。儘管本科期間我曾選修過一門紅樓夢的課程,但當我自己試圖深入閱讀時,總覺得這本書和自己並不完全契合。近些年來,我不斷嘗試,又不斷放棄,然而也因此陰差陽錯地接觸了不少《紅樓夢》的衍生作品。就在這樣的探索過程中,我在豆瓣新書榜發現了這本《命若昭霜》,一看到書名我就確信自己會喜愛。紅學與法制史的結合無疑是紅學研究中較爲小衆的方向,而我素來對女性議題懷有濃厚興趣,因此這本書成爲了近期我最鍾愛的讀物之一。 雖然《命若昭霜》脫胎於《紅樓夢》,但未曾讀過原著並不會對閱讀體驗產生太大影響。整體來看,本書結構清晰,語言平易近人,非常易讀。不過,由於內容最初來源於系列講座的講稿,難免存在少許重複之處,但整體而言瑕不掩瑜。 書名取自“天地無終極,人命若朝霜”,透過甄英蓮、王熙鳳、秦可卿等女性角色,深入探討了她們背後的宗法與法律環境。書中對女性命運與社會制度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進行了生動而深刻的剖析。以下我將圍繞甄英蓮、秦可卿、林黛玉、尤老孃等女性角色展開分析,詳細探討她們各自命運背後的法律、社會制度。 一、甄英蓮與清代奴婢的命運 書中探討了甄英蓮這一角色,她反映出清代奴婢制度的嚴酷性。明代法律曾嚴格限制奴婢的蓄養權,只有功臣纔有此特權,但到明中葉後逐漸廢弛。清代則不同,由於滿族本有奴隸制傳統,入關後清政府延續並強化了這一制度,允許各階層包括富裕的家奴家庭蓄養奴婢。清代奴婢制度特別殘酷,尤其女奴婢地位更低下,買賣分爲官方認可的“紅契”和民間私相交易的“白契”。紅契奴婢法律地位最低,幾乎無法贖身,婚姻與生育完全受制於主人,如《紅樓夢》中鴛鴦、小紅的情況。白契奴婢則相對寬鬆,但仍受主人控制。丫鬟即便成爲妾,也不能真正擺脫賤民身份,只能靠生育兒子獲得相對高的家族地位。然而,入關後滿人納漢女爲妾的情況增多,這些妾室處境極爲悲慘,丈夫去世後可能面臨再嫁或被出售,甚至被迫殉葬或自殺。 二、秦可卿與清代的親屬相姦罪 秦可卿的悲劇涉及清代嚴重的親屬性犯罪問題。根據學者王躍生對清代刑科題本的研究發現,性侵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屬於親戚族人作案,特別是公公侵犯兒媳的案例頻繁出現。清代法律一面強調婦女貞節,一面又嚴格保護家長權威,使得兒媳成爲法律保護中最弱勢的羣體:順從構成通姦需處死,反抗傷害公公也可能處死,控訴公公若無足夠證據則構成誣告,亦處死刑。清代法律幾乎沒有給受害女性提供有效的自救途徑,受害女性只能選擇自殺來證明清白。此外,傳統中國家族內實施私刑、虐待婦女甚至將婦女出售等情況非常普遍,女性一旦名譽受損,即被社會徹底唾棄,她們或自殺或遭私刑,命運極爲悲慘。秦可卿之死暗示她可能因無法忍受侵犯而自殺,其死亡真相被家族掩蓋,反映了當時法律和社會的黑暗現實。 三、林黛玉與清代的立嗣、嫁妝的處分 林黛玉的處境涉及清代的立嗣和繼承製度。從唐代女性享有一定繼承權,到宋明清代逐漸受限,特別是立嗣制度的強化,使女兒繼承父產變得困難。清代甚至規定死後必須強制立嗣,由族人代爲立嗣極爲普遍。林如海病危時,賈母憂慮黛玉可能無法繼承其父遺產,特別是其中還包括賈敏的豐厚嫁妝,因此特意派賈璉護送並維護黛玉繼承權益。林如海極可能立有遺囑,將財產全留給黛玉,並安排她與賈寶玉聯姻,既排除了遠房親屬的干擾,又解決了繼承嗣子問題。賈府作爲強大的遺囑執行人,使得林氏族人難以與之抗衡。我們不能用現代人的眼光去看待古代的世界,傳統中國的女性基本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在她沒有出嫁之前,財產要聽憑父母或監護人的安排,出嫁後由丈夫安排,如果丈夫早亡她要改嫁,她也不能帶走她的嫁妝。對於古代中國的女性而言,財產對她們的最大意義不是她可以隨心所欲地自由支配,而是她可以因爲嫁妝的豐厚在夫家得到較高的地位。由此可見,女性財產權並非自由支配,而更多是依附家族權勢以獲得相對安穩的社會地位。 四、尤老孃與清代的定婚法制 尤老孃的故事揭示了清代定婚法制和寡婦再嫁問題。史學家郭松義指出,清代從國家到地方乃至宗族,對再嫁之婦都有各種歧視性政策,儒生文人更是不遺餘力地提倡婦女的“從一而終”、至死不改嫁。在這樣的社會風氣下,寡婦選擇再嫁會招致社會體系性的排斥,“其姊妹多恥之”或“鄰里不恥”,甚至在一些地方和家族中,再嫁之婦不能從正門出入,乘車不得進宅,還可能面臨被辱罵、羞辱甚至暴力攻擊的場面。清代社會對寡婦守節的推崇,進一步通過嚴苛的法律加以強化,命婦再嫁甚至會被剝奪封號,社會歧視和法律限制使寡婦再嫁極爲艱難。 然而,經濟壓力迫使大量婦女再嫁,再嫁往往由家庭包辦,婦女本人毫無自主權。法律明確禁止夫家和孃家因寡婦再嫁而搶奪財禮,但這種現象屢禁不止,顯示出女性在再嫁問題中的弱勢地位。如果寡婦沒有兒子,她無法繼承丈夫遺產,至多隻能得到部分生活費用;一旦再嫁,她甚至無法帶走原有嫁妝。丈夫生前遺產豐厚反而會成爲寡婦的災禍,引起夫家親屬貪婪地爭奪財產,甚至阻撓寡婦爲自己選擇合適的嗣子繼承財產。這使得寡婦無法爲自己尋找可靠的未來,往往淪爲家庭謀取經濟利益的工具,即便富裕家庭的寡婦如尤老孃,也難逃被迫再嫁、受歧視的命運。
這本書是由柯嵐教授做客《法律講堂》講解《紅樓夢》的專題節目整理出來的。修辭方面並不如論文那麼嚴謹,有些說法帶有口語痕跡,有的內容囉嗦重複,但不可否認的是柯嵐作爲法律人,從清朝法律的視角,按照章回順序來解讀《紅樓夢》的方式是新穎的,也爲讀者帶來啓發性。 從甄英蓮被拐賣,到秦可卿被賈珍逼奸,金釧兒投井,鮑二家的上吊,尤三姐尤三姐之死,這些事件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都有提到,而且還可以與蘇成捷的《中華帝國晚清的性、法律與社會》聯讀以加深理解。因爲清朝的女性地位極其低下,而且將貞潔崇拜推向歷史頂峯。秦可卿面對逼奸,不論從與不從,都會面臨封建禮教,不公正的法律制度的多重絞殺,她沒有選擇沒有活路,她的死是微弱的反抗。鮑二家的作爲女奴,也無權反抗男主人賈璉的性需求,得罪了王熙鳳同樣是死路一條,上吊也是逼,沒有更好的活路。如果不瞭解清朝法律,還真的想不到這一層。會對這些可憐的女性角色陷入道德批判。此外長子繼承製也構成了家族內部各方勢力相互傾軋的導火索。此外柯嵐對賈母對寶黛愛情的態度也提出了她的看法,應該是站木石前盟的。根據當時的法律,賈府最後倒臺,衆女眷命運也會相當悲慘。也難怪書名就叫作《命若朝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