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誠信 [德]塞巴斯蒂安·洛塞等
進入人工智能時代,大數據、算法學習、物聯網等新技術正在重塑着人類的生產生活。人們在享受人工智能帶來的紅利之際也面臨着諸多的風險挑戰:如何解決人工智能技術的“黑箱”問題?人工智能系統的侵權責任應如何認定?人工智能產品責任與傳統產品責任是否有本質區別?法律應當如何應對和回應人工智能的挑戰,已經成爲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核心議題。歐盟是人工智能領域立法的先行者,《人工智能法案》試圖實現新的“布魯塞爾效應”。本書凝聚了第七屆明斯特歐盟法律與數字經濟研討會上學者們的遠見卓識,集中討論歐盟於2022年通過的《人工智能責任指令》提案與《產品責任指令》修訂版提案,爲現代法律如何回應人工智能責任問題提供獨到的視角和路徑。
伴隨着人工智能發展似乎 ai 的責任以及社會影響總是需要被考慮的,或者我們如何看待 ai 的法律地位,是人的一部分還是獨立的實體,這個本身就是不斷被產生着爭議,最爲典型的就是所謂智駕或者無人駕駛產生事故到底由誰來承擔責任,當下的作爲就是智駕的級別還沒有達到 L4 級別,也就是在 L3 級別之下,承擔責任原則上還是汽車的所有者,按照這樣的標準還是很難進入到了 L4 級別存在狀態,或者說我們乘用車很難進入到了我們生活之中,本來自動駕駛帶來的是我們行動自由,特別是在城市生活之中,而且嚐鮮了自動駕駛之後,感覺到了存在開車的差異,但是如果行爲升級之後,還是非常好的存在,只是不知道在進行嘗試的城市,自動駕駛汽車如何來進行法律的判斷,或者對於 ai 的電車悖論如何才能夠解決,至少對於人類來說也都是非常困難,或者社會實驗理想化之後,往往不存在着直接的答案,很多時間都是人類無意識的行爲,而考慮那麼多就沒有辦法產生行爲,因爲人類響應的時間還是非常短暫的,或者說社會很多問題都是存在着時間限定的,產生的判斷和結果都是不確定性,也許這個就是社會不斷髮生演化的動力,對於 ai 的不確定性,進入我們社會之後,能夠被我們認識到的程度,可能決定了我們對於 ai 的接受程度,ai 本身的演化是人類促進的階段,可能是人類還是可以控制的,制定了若干法律條款來進行限制,但是一旦 ai 是自主演化的階段,人類能否來完成自主的發展還是非常重要,更爲重要的是與人類之間的關係,但是人類的控制慾好像不大允許這樣現象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