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鄔楊
從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進程看,各國(地區)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建立了保護程度不一、標準各異的同意規則,並奉爲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無論具體規定上的差異如何,在同意規則實現的基本目的上,各國(地區)都強調和注重對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個人信息領域的同意規則旨在保護個人對與其有關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爲的自由意志實現,是各國基本法上對維護人格尊嚴、實現人的自由發展的具體體現。同時,個人信息自決權並不等於對個人信息的絕對控制,不宜擴展到私法層面個人對其財產(個人信息)的絕對權或支配權。同意作爲個人信息處理的前置合法性基礎,不具有私法上授權的法律效果,只有事後救濟效力;同意是個人信息處理行爲合法的充分非必要條件,未經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爲不必然導致侵權的法律後果;同意的免責效力具有有限性,基於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爲還應當符合實體法上法律行爲的合法性構成要件。此外,在不以同意爲合法性前提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爲中,相對人也不得以同意作爲免責事由。本書既可以作爲學生、專家學者以及實務人員的拓展閱讀,也可以爲政府決策部門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