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忠龍
個人與組織邊界的模糊,很可能導致權利、義務、風險、責任的不對稱,比股東過度控制更爲危險的是過度的股東有限責任。控股股東憑藉有限責任保護獲取的槓桿融資高收益的背後,是整個社會在爲其高風險買單。有限責任對於公司的合作各方而言是彼此合作的默示條款,真正影響合作各方行動的並不是法律文本和“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而是合作各方如何預期自己的利益。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所面對和要解決的法律與社會現實問題都是大致相同的,“實在論”或“擬製論”的公司法律性質判斷,是不同哲學思維、法學、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等理論的投影,反映出對公司社會存在的不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