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元璋
明朝刑典。又名《明大誥》,由朱元璋親自寫定。共分《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3部分。《大誥》共74條,於1385年頒佈;《大誥續編》共87條,1386年刊佈;《大誥三編》43條,1386年頒行。《大誥》多爲誅殺貪官污吏、害民豪強,記載凌遲、梟首、族誅者以千百計,棄市者則達到萬數。《大誥》按明太祖規定,每戶1本,甚至連學校課士和科舉考試也以其爲題。
洪武十八年(1385年)《大誥》初編頒佈時,朱元璋就規定“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大誥·頒行大誥第七十四》);洪武十九年續編時進一步強化:“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外,永不令歸”(《大誥續編·頒行續誥第八十七》)——即不藏《大誥》會被流放至未開化地區,永不得返回,懲罰極具威懾力。 在明朝,到了朱元璋執政中後期,全國府州縣的里社需設私塾,聘教師專門教誦《大誥》(《明太祖實錄》卷214);科舉考試必須從《大誥》中出題,連學校生徒若不能熟練講解,會影響升學(《大誥三編·進士監生不悛》),相當於將《大誥》納入“必修教材”,倒逼家庭爲子女升學持有此書。 除中央內府刊行外,江西、貴州、南直隸揚州府等地方布政司、府級機構均有官方刊刻(周弘祖《古今書刻》),確保書籍供應;地方官還會定期覈驗民戶持有情況,形成自上而下的推廣閉環。 《大誥》初編明確規定:“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大誥·頒行大誥第七十四》)——即犯笞刑(鞭打)、杖刑(杖擊)、徒刑(監禁)、流刑(流放)這類常見罪行時,家裏有《大誥》可減一等處罰,沒有則加一等。例如按《大明律》應判杖100的,有《大誥》可減爲杖90,無則加爲杖110,差異直接體現在刑罰輕重上。 針對軍隊系統,《大誥武臣》特別規定“軍隊官兵及家屬人各一冊”(《大誥武臣·序》),若武臣犯罪,有無《大誥》同樣影響量刑;甚至囚犯若能背誦《大誥》內容,也可獲得減刑機會,進一步強化“持有即受益”的導向。 洪武年間徽州府的文書檔案提到,民戶訴訟時需主動出示《大誥》以申請減刑;山西運糧案中,有糧戶因持有《大誥》,原本應判流刑的罪行被減爲徒刑,這些細節印證了制度的實際落地。 然而,《大誥》的強制效力僅維持於朱元璋在位時期——他去世後(1398年),建文帝廢除“以誥量刑”規則,要求司法僅依《大明律》;到明代中葉,《大誥》逐漸被棄置,甚至變得罕見,導致後世對其洪武年間的普及程度產生模糊認知。但就洪武十八年至三十年(1385-1397年)這一核心時期而言,“戶戶有書、量刑掛鉤”是確鑿的歷史事實。
不點推薦的被老朱知道了全部都會被送去勞改
郭桓鞭屍錄,亂世用重重重重重典
大誥一沒,明朝實際上已經亡了。 成祖朱棣是實際上的開國皇帝。 朱元璋的明朝,一世而亡。
朱元璋面對的是剛從蒙古人手裏奪回來的江山,天下初定,最重要的就是恢復秩序,所以制定了嚴苛的法律,雖然表面上看是有些死板僵硬,但是也爲後來的盛世做了鋪墊,不知朱元璋有沒有預料到之後世間秩序越發寬鬆,到了萬曆年間,皇帝慵懶怠政,言官隨意直讕,百姓都能穿絲綢錦繡,形成一種新的秩序了
"堅定執行大誥精神!"(大霧) 你明的普法宣傳手冊性質讀物(雖然洪武朝後基本沒人看了……嗚,抱頭求輕拍) 批判的大約把大陸法系那套帶中華法系來了……人治社會本如此,律法只是參考量刑,終究還是回到倫常上來的。所以判官重要即如此,其實和海洋法系像的。其實我感覺裏面蠻多案子判得蠻有人情味,亂世重典嘛,開元之初投靠來的有不少投機和腐化分子的……有人認爲天下已定受命於天後,世道就自然太平了,這不胡扯嗎,都要治理反正的 以及讀完感覺明太祖對那些小花招了如指掌,識人甚明。確實可稱一代明君雄主
從朱元璋的視角來看看明初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