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 著
價格上漲或者下跌的表面現象不應當作爲證券虛假陳述因果關係認定的主要依據,而應當將證券虛假陳述的信息欺詐作爲因果關係認定的基礎。本書基於證券虛假陳述的實質是信息欺詐來修正從美國司法實踐中引入的欺詐市場理論,完善證券虛假陳述因果關係的認定規則和抗辯事由,結合類型化分析研究,以期推動我國證券虛假陳述因果關係認定規則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