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鍾穎 著
關聯企業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動搖了規範企業行爲的傳統法律框架和風險配置機制,使得各部門法均需要重新審視相關制度,並進行回應。在破產法領域,當關聯企業的財產、業務、人員等人格要素高度混同之時,破產撤銷權制度、破產無效行爲制度、衡平居次原則等以法人獨立破產爲基礎的傳統破產規制手段則存在較大的侷限。此時,如果仍然堅持關聯企業成員獨立破產,那麼將無法識別所有破產違法行爲,或者區分混同資產所需成本極大,難以實現公平和效率的破產法價值。 發軔於美國判例法實踐的實質合併破產提供了一種新的規制思路,即在特定情形下排除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將各成員企業的破產財產合併爲一個“資產池”以供所有債權人公平分配。但是,此種做法在本質上否認了關聯企業成員的獨立法人人格,其濫用可能對法人人格制度構築的價值體系造成衝擊,帶來複雜的利益衝突,因此該規則自產生以來便飽受爭議。在《企業破產法》新一輪修訂的大背景下,本書結合國內外現有實踐,對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的啓動、裁判、後果三大核心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個較爲系統的制度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