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俊 著
司法的“規則”,支撐和保障着司法公正,寄託着尋求司法救濟各當事人的期望。有學者曾說,決定公正或不公正的,既不是自然方面的稟賦,也不是社會方面的偶發因素,而是處理事務的規則;在規則確定的地方,便會產生合乎規則的期望。司法公正需要研究司法規則的改善。 本書以司法公正爲主線,從理論與實務融合的視角,梳理和探究了司法管轄與當事人訴權、司法權運行的制約與協作、司法責任及受害人救濟、庭前程序、證明案件、協商司法等訴訟法和相應的實體法規則。 司法的對象是案件,既涉及辦案機關依法行使的“公權力”,也涉及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律師行使的“私權利”。案情發生在“前”,辦案發生在“後”,司法包含着需要“查明”和“裁決”過去之事的特點。爲保障司法公正,法律既設定了司法權運行中行使公權力的各辦案機關須依法相互制約與協作的規則,也明確了訴訟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規則,兩者互動聯動,均爲司法公正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