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年
治天下者不可無法,尤不可不明其立法之義。法不立,則政不成;義不明,則天下之精神不能歸於一致,雖有法,猶之無法也。日本維新以前,所謂法者尚隘。至近世,以法治國之說盛行,而法益日備。曰民法、曰刑法、曰商法、曰民事訴訟法、曰刑事訴訟法,皆治國者所不可稍缺之典則。曰憲法,亦法律之一種,所以明其主權之所在而制定主權之作用,以立國家不易之政體者也。(明治三十五年,日本三協合資會社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