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包括1215年的《大憲章》六十三條、1628年的《權利青願》十一條、1689年的《權利法典》十三條,以及1700年的《皇位確定法》四條。其中有云:“英國之法律,爲英國民自有生所保有之權利,踐此國王位之國王及女王,應從此國法掌其國政。而百官有司,亦應依此以奉仕之故,僧俗、貴族及庶民更進而有所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