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佚名
共七十六條。分作“天皇”、“臣民之權利、義務”、“帝國議會”及“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等七章,另附“日本皇室典範”十二章、六十二條。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二月由天皇發佈。其敕語有云:“朕承祖宗之遺烈,踐萬世一系之帝位,念朕所親愛之臣民,即朕祖宗所惠撫慈養之臣民,惟願增進其康福,發達其懿德良能,又望依其翼贊,共扶國家之進運,踐履明治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之詔命,制定大憲,以示朕之所率由,使爲朕之後嗣及臣民與夫臣民之子孫者,永遠知所遵循。國家統治之大權,乃朕承之於祖宗,傳之於子孫者。朕及朕之子孫,將來當循此憲法之條章,行之不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