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村進午
國際公法之主權與國內法之主權不同。國內法主權有在君、在民之別,國際公法主權則惟國家有此權力。國內法就對待人民言之,其主權在使人服從者也;國際法就對待各國言之,其主權在使人平等者也。蓋必有平等之權力,而後有完全獨立之主權。故互相平等之國家,其國內之土地、人民,但在其本國主權之下,必不容他國之干涉。如稍有退讓,則他國即得行權於其土地、人民之上,而其主權不完全矣。若中國許外人以領事裁判權,雖曰兩國合意,而主權不已爲他人所侵乎?至於土地之割讓,更無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