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岡田朝太郎
一國之政務,大別之爲製法、行法二者。如泛稱制定法律、命令爲立法,其施行法爲行法,則大權中亦有立法、行法。又,普通所謂行政中亦有立法、行法,如司法裁判亦皆屬行法中,於說明近世各國之政體時,多所不便,故專以統治作用之外形爲標準。除憲法上之大權,狹義之立法(即法律之制定)及豫算、司法、裁判等外,凡統治作用統謂之行政,而使與廣義之行法有別,或稱曰狹義之行法。本卷所述,即狹義之行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