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岡田朝太郎
憲法定義,學者不一其詞。然文字雖人人言異,而意義則不甚相遠。各國憲法定義之文,皆含有組織之意,誠以憲法爲國家組織法也。本編所主張者,意義亦與是略同。第就本編分析言之,則憲法者,定主權之主體及客體之國法也。主權者,主宰一國之權力也。主宰一國之權力者,即爲主體。易言之,即權力之帶有者。而客體者,即受此權力支配之人是。然有主體必欲實行,欲實行必有機關之作用,此機關名曰統治機關。故又曰憲法者,規定統治機關之組織之國法也。有機關必有作用,無作用與無機關等法律中,皆含有作用之性質,憲法上不能一一列舉。故又曰:憲法者,規定統治作用之大綱之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