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際學者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東地區的古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在位)大約在公元前1776年頒佈的法律彙編,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現存的第一部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漢謨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週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漢謨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序言和結語約佔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語言豐富,詞藻華麗,充滿神化、美化漢謨拉比的言辭,是一篇對國王的讚美詩。正文包括282條法律,對刑事、民事、貿易、婚姻、繼承、審判等制度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這本書沒什麼好說的,七分鐘就看完。初中就知道有這個東西了。 不過我看了一下具體條目,發現現在大部分政體的法律中,同態復仇雖然說隨着“文明的進步”廢除了,但我情感上還不是很能認可。特別是針對很多沒有人性的犯罪時,我覺得高端的處理方法往往必須採用最原始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過,哎,現在是文明社會嘛。還是教化吧。反正法律也不會只聽我的。 但是還有特別耐人尋味的一點:那就是,漢謨拉比法典的出現確實是人性之光,但這座天平的內部架構就是有問題的。一個天平的出現真的就代表它能維持真正的公正嗎?裏面對奴隸、自由人的區分和適用法條不說是雙重標準,也讓人看了非常不服氣啊。 但那個時候的人們就覺得:“衆神尊我爲守護者,我執正義權杖,仁愛庇護遍及城邦。我懷抱蘇美爾與阿卡德的子民,庇護其同胞安居;以智慧約束衆生,使強者不凌弱者,令孤寡得伸冤。在巴比倫——安努與貝爾築塔之城,在埃薩吉拉——這座根基穩固如天地的聖殿,爲在國度宣告審判,爲制定國土法令,爲伸張正義,我將莊嚴誓言銘刻於紀念碑,並以公義之王的形象立於其前。” 看在漢謨拉比出現在人類文明之源的份上,我們只顧着歡呼光明的出現,所以這座天平的架構不合理我們也不會計較。但這座天平什麼時候能真的持平,是現在嗎?還是不遠的未來?表面上機制的公正,是否能代替被影響的人們的真正的訴求? 這本法典很短很短,也只是把法律條文一板一眼地列舉出來。我心中的疑慮法典不能解答,我想把目光從書中抽離,看看世界。
兩河流域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上,六千年前蘇美爾人在此建立了最早城邦,也建立起了輝煌一時的文明。兩千年後巴比倫強勢控局,統一中下游,也成立了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王國。 該地區曾經常年處於分裂割據狀態,各個城邦之間相互征戰,社會秩序混亂。不同城邦有着各自的法律和習俗,使得跨城邦的貿易和交往受到極大阻礙,也不利於中央政權對地方的有效管理。 漢謨拉比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統一法律,結合宗教信仰和王權,以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爲,調整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 他組織了一批熟悉法律和習俗的學者、官員,對兩河流域各個城邦的法律和習俗進行收集、篩選、整理和研究。最終完成了法律草案,並將其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高約2.25米,頂部刻有漢謨拉比接受太陽神沙馬什授予權杖的浮雕。豎立在巴比倫神廟中,供全體臣民學習和遵守。 多年戰亂使得石柱湮滅於歷史長河之中,直到1901年由法國發現並用了一個世紀逐步修復。目前收藏在巴黎盧浮宮博物館。 法典共三部分:序言(受神靈委託造福人類),正文(282條條文涉及社會文化生活的各個領域)和結語(不可侵犯的效力與帶來福祉的傳承)。 促進了社會和諧發展。爲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對於漢謨拉比加強中央集權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典所體現的一些原則精神,如正義、公平、誠信,對當時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對後世成文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例如古羅馬法、古埃及法、古印度法等。 對弱勢羣體進行了一定保護:休妻需要給一大筆賠償以保障其日後生存,不可無故取消子女繼承權,任何人欠債還錢都天經地義…… 缺陷:以眼還眼以骨還骨的同態復仇原則,在當時社會背景下,對於維護社會秩序、懲罰犯罪行爲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也反映了早期法律的殘酷性。 對奴隸毫無人權,對不同階級的人明顯區分對待。 不重視證據僅靠“憑天斷”:如果有人被指控使用巫術,就把他扔進河裏。能游上來的人可被判定爲清白。 極爲嚴苛的處罰力度:割耳、斷指、拔舌、烙印、斬首示衆……並且各個階層的處罰還不一樣,難以體現公平正義。
在神授王權的框架下,以具有威懾力的法律來維繫秩序、保護財產、限制暴力,石柱上的條文在這片土地上樹立了國王的正義,剷除邪惡與奸佞,服從國王就是服從神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規則治國,使國家長治久安,穩固王權,國王的手段,百姓的依託,合情合理。
《漢謨拉比法典》縱覽 1-13條是指有關失竊案的審理程序以及判定原則。十分精密,可以考驗一個普通人的智力,但法律人士除外。 14-20條涉及奴隸問題案件 21條破壞房屋罪 22-24條搶劫罪 25條縱火罪 26條公務員僱傭臨時工代行公務罪—-重罪! 27-29條被俘人員的財產處理 26-41條行政法規 42-56條農業法規 57-65條畜牧副業法規 66-99條缺失條款 100-107條會計法規 108-111條釀酒法規 112條委託法規 113-119條債務糾紛法規 120-126條委託糾紛法規 127-195男女婚喪嫁娶及倫理法規 195-214條傷害法規 215-225條從醫法規 226-227條烙印師法規 228-233條建造師法規 234-240條造船法規 241-267條牛驢種子灌溉法規 268-272條勞動工具計價系統法規 273-277條工資體系法規 278-282條關於奴隸的買賣法規 4000年前,古巴比倫法規規定(第26條)規定,政府官員僱傭非政府人員代行公務者,該官員處死,沒收代行公務者房屋。今日的零時工卻可頂罪扛鍋。 (27-29條)古時被俘人員回家享受正常待遇,被俘不是一件可恥的事情,有些壞人卻說寧死不當俘虜,丟失人性。 1-13條必須耐心分析,才知該法規邏輯嚴謹合理。 66-99缺失。 總之此部法典涵蓋了古人的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及過程。感嘆巴比倫人的偉大。
法律不是憑空而來的教條,而是無數次人性博弈後凝結的智慧結晶,正如那句古老的箴言所說,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些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條文,用嚴苛的刑罰維繫社會秩序,又以細緻的條款平衡各方利益,在神權與王權的交織中勾勒出早期人類對公平的原始想象,那些關於傷害賠償與債務奴役的冰冷規定背後,藏着先民試圖在混亂中建立規則的永恆掙扎,提醒着每個時代的人:文明的基石永遠需要剛性約束與柔性智慧的共同澆築。
再次研讀《漢謨拉比法典》之後,我仍被一種巨大的震撼所攫住——不是因爲它“古老”,而是因爲它在四千年前、在車輪剛學會滾動的年代,就已經試圖用成文的刻度去丈量人性的全部凹凸。那不再是口耳相傳的“約法”,而是把“若……則……”寫進黑曜石、寫進公共廣場的陽光裏,讓不可見的正義有了可見的形狀。它用282條律文,第一次把“同態復仇”的怒火換算成可公度的賠償,把王權的嘴翻譯成平民也能讀懂的語言;它承認階級卻同時給最底層的“穆什欽努”留一條索賠的縫隙,承認性別卻也讓寡婦的嫁妝成爲一道不能被任何男人隨意拆掉的門檻。更驚心動魄的是,它知道自己並非終點——條文末尾那句“不得更改”的詛咒,反而成了歷史寫給未來的遺囑:任何完美的法典都會老去,但“讓規則高於暴力”的念頭一旦點燃,就再也不是任何帝國可以壟斷的私產。四千年後,我們仍在用更精密的代碼和更漫長的辯論,重複當年巴比倫人已經做過的事:把抽象的價值焊進具體的條文,讓 tomorrow 的陌生人仍能在今天文字的庇廕下互不吞噬。想到這一點,我纔敢承認,歷史並非直線上升;它只是一次又一次地回到那塊玄武岩,重新朗讀那條被風沙磨平的律文,然後抬頭——在同樣熾烈的太陽下——繼續學着成爲人。
熟悉周杰倫的朋友都知道,他有一首幫助大家記住了一個拗口的知識點的歌,當然我說的不是《青花瓷》,而是《愛在西元前》。歌詞第一句就是“古巴比倫王頒佈了漢謨拉比法典”,這也是在很火的綜藝《王牌對王牌》裏,把法學專業的劉濤笑暈的一句。 今天我有幸在某閱讀平臺點開了系統推薦的書籍,看到了中英雙語的《漢謨拉比法典》全文。序言部分,以國王的名義列數自己君權神授的王位的來龍去脈,以及一生建立的豐功偉績,並表達對神靈的虔誠膜拜,還表明要代表神靈,以法律的形式管理國家,維護和增進人民的福祉。總之是一大堆比較拗口的溢美之詞。 在後記部分,又寫了一大段自吹自擂的話,大意就是“朕”是賢明的,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王位來得純正,而且自己德才兼備,文治武功樣樣俱佳,把國家治理得風調雨順、人畜興旺,還專門用了“完美之王”的封號,之後就是各種向神靈的祈願和對反對派的詛咒。很顯然,這樣肉麻的自誇大概率不是國王自己好意思寫出來的,一定是文采斐然的忠臣幫他潤色過。當然,這裏我就不多加點評了,畢竟我也不是文學評論專員。 再看後面的正文,倒是比較簡潔,一共282條,第一條就完美詮釋了他所謂的“公正”:若有人控告他人犯有死罪,卻無法舉證,則控告者當處死。法律的第一條就嚴懲誣告,果然讓人望而生畏。難怪刻在黑色的玄武岩上,距今已經三千七百多年,沒人敢觸碰,當然也得益於保管得不錯。 中間的內容不忍卒讀,略過,看看最後一條:若男奴對主人說:“你不是我的主人”,主人須證明其奴隸身份,並割去他的耳朵。這說明奴隸社會也是有法律的,也就是說法律並不等同於文明。電詐園區也有規矩嘛。家裏有“法”嗎?有的家庭,雞毛撣子就是“法”。這些都是爲統治階級服務的,能不合情不合理嗎? 法律本應規範表述、嚴格執行,這一點,《漢謨拉比法典》做到了,所以它是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重要文獻。但是冰冷的法條,加上肉麻的前言和後記,看得人毛骨悚然,這也是人類德治文明發展的重要反面文獻。 多回顧歷史,我們才能知道人類的互相殘害能惡劣到什麼程度,再展望現在和未來,才能明白當前的社會秩序來之不易,實現真正的公正法治更是任重道遠。 後記裏有一句“衆神尊我爲守護者,我執正義權杖,仁愛庇護遍及城邦”,由此可知,不管有意還是無意,這位國王對自己正義仁愛的屬性是深信不疑的。我們現在回看,當然覺得非常可笑。可是,我們當代沒有這樣自詡正義仁愛、自詡爲民請命的人嗎?他們眼裏的自己,是不是也經常這麼完美呢? 大部分人都喜歡高捧自己,不一定認爲自己善或者惡,但一定認爲自己是對的,善有善的信仰,惡有惡的身不由己。如果千百年來,人性中天生的部分沒有改變,那麼我們的文明演進得越接近公正,就越要警惕少部分惡人抑制不住腦子裏的壞念頭,畢竟他們作惡時,藉助現代科技和其他力量,危害會大得多。🐜
《漢謨拉比法典》的創作背景可以從“時代環境—社會結構—政治動機—編纂方式—物質載體”五個層面來理解: 1. 時代環境: • 約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位於兩河流域(底格里斯河與幼發拉底河之間),這一地區土壤肥沃、商業繁榮,城市國家已發展出成熟的契約關係和商品交換。 2. 社會結構: • 法典將人分明等級:有公民權的自由民、無公民權的自由民及奴隸,體現了典型的奴隸制社會分層。 • 多元族羣共處、階層利益複雜,需要一部權威的成文法來規範秩序、調處矛盾。 3. 政治動機: • 漢謨拉比國王完成兩河流域統一後,爲鞏固新政權、確立“君權神授”形象,將分散的習慣法系統化、公開化,藉以彰顯王權與正義。 4. 編纂方式: • 並非一次性“立法”,而是對長期司法實踐和 customary law(習慣法)的整理、彙編;體現了“王在法上”的集權思路,也使條文更貼近社會現實。 5. 物質載體與公開性: • 完整條文被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高約2.25米,俗稱“石柱法”。把法律豎立在公共場所,使公衆能夠直接閱讀,體現了早期公共治理和法治宣傳意識。 綜上,《漢謨拉比法典》的誕生既是兩河流域文明發展到城市國家階段的產物,也是漢謨拉比王整合新帝國秩序、彰顯神授王權、保護財產與貿易往來的重要舉措;它將習慣法上升爲國家意志,以石柱公開彰顯,成爲後世法治文明的重要源頭。
刻在石頭上的遙遙領先。 “Hammurabi indeed is a ruler who is like a real father to his people; he has given reverence to the words of Marduk, his lord; he has obtained victory for Marduk in North and South; he has made glad the heart of Marduk, his lord; he has established prosperity for the people for all time and given a pure government to the land.”
譯者水平極差, 139.If there were no marriage settlement, he shall give to her one mana of silver for a divorce. 140.If he be a freeman, he shall give her one-third mana of silver. 瑪拿和瑪納屬於同一單位(mana),中文版139 140條同詞不同字 還濫用代詞,指代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