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杕
《行政訴訟法》中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的設立迄今已近10年,但運行的實效性仍受到較多詬病,而審查標準的相對寬鬆與不明確正是其中一個重要成因。從過去的司法實踐來看,規範性文件須具備上位法“依據”和不得“牴觸”上位法,是其實體合法性的兩項核心要求,但由於在我國行政實踐中,規範性文件的作用和地位具有一定特殊性,這兩項要求的理想意涵與實際情況之間一直存在巨大張力,進而也影響到了法院對此的態度。如何在現有的立法與司法解釋規範基礎之上彌合這一張力,爲規範性文件實體合法性的審查標準提供恰當的法教義學內涵,是本書的主要目標。爲此,本書對《行政訴訟法》修訂前後的司法實踐情況進行了較爲全面的考察,意在勾勒出我國司法機關對規範性文件審查標準的適用狀況,併爲後續的法教義學研究提供啓迪和參照。在此基礎上,本書試圖從審查強度的視角,來對“依據”和“牴觸”這兩項審查標準進行區分強度的內涵構建,並探求兩項審查標準之間的內在關聯,以期在尊重行政現實需要與提升司法審查實效性之間達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