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佚名
《大清著作權律》是清朝政府於宣統二年(1910年)頒佈的成文著作權法律,作者署名爲佚名,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版權法典。這部法律共分五章:通例、權利期間、呈報義務、權利限制和附則,共五十五條規範性條文,明確規定了著作權的定義、受保護作品的範圍、取得著作權的方法、權利期間及限制等基本規則,是中國近代著作權立法的起點。 在內容上,《大清著作權律》將“著作權”界定爲著作者對其作品具有專有重製利益的權利,涵蓋文字作品、圖畫、帖本、照片、雕刻與模型等多種載體,並規定作品必須向民政部註冊登記後才能受法律保護。法律還對著作權的期限作出規定:著作者本人終身享有權利,並可由繼承人在其死後繼續保護三十年;對照片等特殊作品規定了十年保護期。對共同創作、委託創作與翻譯作品等類別也有具體條款並設置了合理的權利限制。 歷史上,《大清著作權律》的頒佈標誌着中國正式邁入專門的著作權法律規範時代,儘管它頒佈後僅在清末及中華民國初期短暫適用,但對後來民國時期和現代版權法體系的形成有重要影響。這部法律不僅體現了晚清立憲運動中對文化產權保護意識的萌芽,也是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重要的制度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