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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中國古代刑案故事集 封面

洗冤錄:中國古代刑案故事集

鍾源 編 鄭小悠 等著

1774人在讀
11萬字總字數
¥45.99定價

內容簡介

以單篇個案的形式,講述古代真實案件的發生、判決、執行、影響。書稿涉及宋、元、明、清四個朝代,二十多個大大小小的案件。目光聚焦於家庭、宗族生活,女性的生存境況,法律判決中的模糊地帶和空隙。試圖通過一樁樁的具體個案,還原當時的社會面貌,揭示從古至今,法治之路的“道阻且長”。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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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治平年間,江南衢州商賈之女周婉,新婚三日後暴亡於夫家。其夫張奎報“急症猝死”,周家卻見女兒頸有瘀痕,貼身婢女失蹤。周父遞狀,縣衙以“無明傷、無苦主”拒驗屍,反斥周家“誣良”。 周父變賣家產,徒步千里至汴京擂登聞鼓。時值御史中丞唐介巡查江南,重閱卷宗,見仵作單記“屍身微有異色”卻未深究,疑竇叢生。他親督開棺複驗,以新熟糯米敷屍頸,半晌揭起,米粒黏連成指痕——窒息而亡的鐵證。婢女屍體亦在張家枯井中被尋。 公堂之上,張奎辯稱:“教訓悍婦,宗族常事。”唐介拍案厲喝:“夫殺妻,依律當斬。豈可以‘家務’蔽人命!”張家欲以白銀萬兩贖刑,唐介拒之,判張奎斬立決,失職官吏皆黜。 此案震動兩浙。民間始知“夫傷妻非家務”,女子死因得究者漸增。然不過十年,新縣令到任,同類命案再現“和息”舊態。 一紙判詞易寫,千年積痼難除。正如竇娥臨刑血濺白練,六月飛雪,其冤得昭卻難改無數無名女子無聲殞命。法理偶現的微光,照見的恰是漫漫長夜——洗冤之路,從非一役可竟,而是代代血淚匯成的、向人性與制度深處不懈的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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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取材於宋、元、明、清四朝真實刑案檔案(宮廷檔案、縣誌、司法卷宗),收錄近20樁典型案件,以單篇個案形式,還原案件發生、審訊、判決、翻案與社會影響,聚焦三大主題:1. 女性絕境與生存困境;2. 家庭/宗族倫理與黑暗;3. 古代司法漏洞與制度缺陷。揭露古代司法冤獄叢生、制度漏洞、刑訊逼供的殘酷現實,展現古人洗冤、求真、重證據的斷案智慧,反思法治之路的艱難,強調證據與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令我印象最深的還是“北宋陳世儒謀殺親母案”,寵妾滅妻、正妻出家、庶子上位,這些放在宅鬥文裏都是吸人眼球的存在,更何況還有庶子爲了逃避外放,製造丁憂,居然和老婆一起謀殺親媽,這些真的夠單開一本宅鬥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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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看完的書#第十二本 書名:洗冤錄:中國古代刑案故事集 作者:鍾源 編 鄭小悠 等著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5-08-31 書評: 一共十五個案子,由不同作者講訴,讀起來不費勁,看完之後的感慨,可以用鄭小悠對她所訴之案的評述: “兩樁延宕多年的大案通過京控自戕得以解決,卻隨之形成嚴禁自戕控訴的法律規定。皇皇國法、鑿鑿的論,不過是一身一命、陰差陽錯的合力使然,在個體、宗族、地方、中央的博弈中擺來擺去,猝然定格於一條一款的白紙黑字之間。而按照再現實不過的歷史邏輯,新例的制定與執行,又將開啓一個新的輪迴,民間幻化出的種種應對辦法,無疑會將它漸次解構。形形色色的案件糾紛,正是這一過程的鮮活展現,雖然色調幽暗,卻爲我們瞭解歷史、社會與人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 比如《杜鳳治審理的一起晚清命盜重案》一案,不是什麼經年複雜大案、結果也算皆大歡喜,但其中真是不乏人心幽微之處,這大概也是我看本書最深的感慨了“醫院和刑事卷宗,是最快讓人瞭解社會和人性的地方”: “退堂後,杜鳳治與師爺商量,認爲江亞華謀財害命,對同堂弟兄下手,“豺狼之性,梟獍不如”,實屬窮兇極惡,又誣告他人,意圖脫罪,簡直令人髮指。然而,此案要是按照規定逐級上報,要花費不少時間才能最終定案處刑,反而使罪犯僥倖多活,即便最後判處死刑被處斬,也便宜了江亞華。 隨後,杜鳳治傳江龍明上堂,告知其江亞華已供認是殺害江昆漢的兇手,與江亞託無關,並讓江龍明親自詢問。江龍明確認江亞華供詞後,杜鳳治把他叫至簽押房,對他說了如下一番話:“此案爲日已久,礙難上詳,亞華既認,我爲你就地嚴辦,較之詳辦歸入秋審,不死亦不定,即情實不寬,伊究活了一年;倘或不勾,更難說矣。況予以一刀,伊倒便宜,予痛恨已極,欲令其喫盡苦楚緩緩而死。汝具結領屍,並敘明亞華供詞確鑿,委系一人砍死,求即嚴辦等語,汝子冤可立伸,爾亦氣平矣。”顯然,杜鳳治還是選擇與死者父親江龍明商量如何處置犯人,其提出的方案則是將該犯就地嚴辦,令其痛苦死去,而不按律例規定逐級上報、等待秋審法辦。 江龍明並未正面回應該如何處置犯人,只是說道:“老民此子死,無人養贍,即領屍亦無錢,求大老爺作主,爲老民開一條路走。”杜鳳治聞聽不禁大笑,此話恰恰驗證了江龍明一直糾結於江亞託是否爲共犯的目的便是想要藉機要錢。杜鳳治讓江龍明先去具結完案,把屍體領去,至於所求錢財之事屆時商量。 十月二十二日,杜鳳治找來師爺商議,認爲江亞華雖然是殺人劫財的兇犯,但不應將家產沒收,況且其家境貧困,所有家產估價僅二兩多銀子,家中更有妻女需要生活。於是,杜鳳治與武營江總商量,由其出銀二十兩作爲江龍明的養老錢。 十月二十三日,杜鳳治最後一次提審江亞華,確認口供無誤,並傳江龍明與其對質。江龍明仍有意從江亞託處索錢,便一味開導江亞華把江亞託牽涉其中,並聲稱兒子必非一人所殺,請求大老爺申冤。杜鳳治擔心不將此案按規定上報,日後江龍明上控,自己喫罪不起,於是準備將案件上詳。誰知第二天,當武營將二十兩銀子交到衙門,江龍明便立即表示願意具結完案,按杜鳳治所提出的方案執行。隨即,江龍明將其子江昆漢的屍體領去埋葬,並具稟懇求將犯人就地嚴辦,而不願詳報該案。 十月二十六日,杜鳳治升坐大堂,將江亞華押來,以藤條重責二百下,又打小板二百下,之後便將其投入站籠,放在北門示衆。杜鳳治也按照之前的承諾,將二十兩銀子給與江龍明,作爲撫卹。所謂站籠,是將犯人身體固定在木籠之內,僅有頭部通過籠頂圓孔,套住頸部,露出籠外,且犯人腳下需踩住壘疊的木板或磚塊,一旦站立不穩或抽去底板,則會導致犯人窒息身亡。果然,第二天江亞華在站籠中就已經手足俱腫,喘氣待絕。第三天四更時分,地保來報,江亞華已經死亡。” 還有,通過《塗如松殺妻案》新學到的一個觀念: 本案之所以剛開始遷延日久,也是因爲仵作之間對於《洗冤錄》的效力認識不同。雍正年間,《洗冤錄》類似於作爲參考的官箴,直到乾隆七年(1742),律例館頒佈《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此書才成爲正式的官書。因此高、李二人才會提出《洗冤錄》不可盡信。在沒有DNA技術、司法資源也非常緊張的清代,地方官發現事實的能力極爲有限。《洗冤錄》所記載的法醫學知識儘管不少無稽之談,但也不乏可取之處,不能全盤否認其價值。司法活動的重要目標是定分止爭,恢復社會秩序。在偵查技術能力與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清代,如果沒有一個適合於當時技術條件的法醫學標準,那麼兩造就會不斷上訴,導致案件遲遲不能解決。因此纔有學者論及,司法上的證據標準從來不是統一不變的,而是一個“社會建構的具有時代性的地方性的常規標準”。 另,摘錄如下: 《冤可洗否? ——嘉慶年間重慶民婦告官案 周 琳》 那麼周光鼎可以賄賂嗎?當然可以。周光鼎在入獄後,肯定考慮過這種可能性。甚至在某些訴訟環節,他都已經拿出錢來打點了胥吏、官差。但是到後來,他應該是放棄了。因爲要參與這場賄賂競爭,必然涉及一個艱難的權衡:如果拿錢,有可能買回一條命,但前提是要比對方拿得多。可是自己的財力真的能抗衡開商號的胡啓昌嗎?如果不拿錢,命可能會丟掉,但至少能爲家人保全一些財產。周光鼎一定是反覆思量,最後做了後一種選擇。所以在人生的最後兩天,他突然翻供,做出一副不合作的樣子,隨即受刑而死。所以周光鼎的死,或許也是一種主動退出,是他選擇了赴死。 吳思在《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中的生存遊戲》一書中,提出了“命價”的概念:“所謂‘命價’說是人們生命的價格。其核心的計算是,爲了一定數量的生存資源,可以冒多大的傷亡風險,可以把自身這個資源需求者損害到什麼程度。” 《清代巴縣檔案中的一起家暴案》 彼時普通農民家庭日益貧困以及呈現出向社會更下層流動的趨勢,娶妻會給家庭造成極大的經濟負擔。更不用說如果沒有兒子,平白失去一個妻子後還要想辦法再娶。同時,對有女兒的人家而言,女兒出嫁拿到的彩禮錢則會是一筆重要的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對丈夫而言,孃家是他對妻子控制權的最大威脅,本案就是例證之一。現有的研究已經表明,越是底層家庭,其締結婚姻的地理範圍就越小,換句話說,出嫁的女兒能更方便地跑回孃家。 《“滿蒙聯姻”的另一側面 ——額駙謀殺郡主案》 然而,乾隆帝最早懷疑是奴僕想要謀殺格格,之後證據逐漸指向納遜特古斯,他仍舊意圖爲納遜特古斯開脫,認爲可能是辦案人員照顧格格的顏面而故意栽贓納遜特古斯。即便最後證據確鑿,納遜特古斯已經認罪,他仍舊不願意讓納遜特古斯以謀殺格格的罪名定罪,而是更願意以謀殺胞兄的罪名來處分納遜特古斯。乾隆帝的這一態度,其實是典型的政治思維。清代蒙古各部屬於外藩,而滿蒙聯姻更屬國策,作爲清廷的統治者,乾隆帝認爲,如果自己過於強調納遜特古斯謀殺格格的行爲,可能會落下偏袒皇室格格的惡評,致使蒙古各部人心不服。而納遜特古斯謀殺胞兄一事完全與清廷無關,清廷不過秉公辦理,處分納遜特古斯更加名正言順,蒙古各部亦當心服口服。 通過納遜特古斯謀殺郡主案,不僅可以瞭解案件本身的審理過程、乾隆帝的處理態度,還可以瞭解納遜特古斯和格格具體的生活細節,從而觀察當時的社會風俗,認識滿蒙聯姻這一清代國策的另一側面。其中頗可玩味的有兩點。第一,清代貴族女性出嫁,除陪嫁財物外,大多還要陪嫁奴僕。這些奴僕作爲女性從孃家帶來之人,是女性的“自己人”,在生活中尤其重要。納遜特古斯敢於 謀害格格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看格格從孃家帶來的奴僕已經數量不多,且老少不堪。第二,在外人的想象中,皇室格格下嫁,本身就代表了宮廷的權威,一定會得到宮廷的支持,難免在丈夫家作威作福。本案中的格格也的確在納遜特古斯家頗爲任性,即便是案發之後,她還堂而皇之地對尹繼善等官員說:“我是親王的女兒,讓我給納遜特古斯端茶倒水,我是做不來這種事的!”然而,乾隆帝跟尹繼善討論案情的時候曾專門強調,“格格與納遜特古斯不和睦,允祕應該早就知道了。就算格格之後進京當面哭訴,允祕又能把納遜特古斯怎麼樣呢?”言下之意,無論是允祕還是乾隆帝,恐怕都不會過度偏向格格,只因生活上的矛盾就責罰或降罪於額駙。 《拈死鬮 ——道光初年的兩樁自戕案》 一樁糾纏了五年多、屢審屢翻的大案,甫經徐玉麟血濺京師,便在三個月之內悉行告破。不過很顯然,孫玉庭陳述全案時,並不願對徐玉麟“捨生取義”的原因多加評論——避免在奏摺行文中橫生枝節,激起皇帝窮究細問,是地方督撫的慣常做法。 前後六年間,對於這件是非不難分辨的墳山爭奪案,一省之內或擱置,或拖延,或推諉,縣而府、府而司,寒來暑往,反覆糾纏。各級審官雖然明知吳姓理虧,卻不敢採取強硬態度,勒其就範。實因該族職官、紳衿衆多,吳恕恆等爲人又極刁橫,前者寧國府知府歐陽衡將舊墳斷歸徐有,就引得吳恕恒大發淫威,對他肆意詆譭,使之譭譽丟官。 當時,寧國府衙破損嚴重,歐陽衡先是自行捐俸對大堂進行修繕,後因儀門及兩廊房屋多有坍塌,本地紳士認爲有礙觀瞻,遂有集資捐款、整體修葺之舉。這件事由知府衙門的經歷官熊增負責統籌,巧的是,熊增之父曾在吳姓所開錢莊借錢。因爲這層關係,錢莊主人向熊父打探案件進展,並求其爲吳姓說情。當時熊父隨口應聲,並未理會,等到府審完畢,聽說舊墳斷給徐姓,吳姓大損顏面,極爲氣惱,遷怒於熊父不肯從中照應。吳恕恆尤其激憤,他要見知府歐陽衡說話,卻被對方拒之門外,於是大耍威風,甚至“闖府咆哮,遞稟詆譭”。歐陽衡也不示弱,一紙批文,把身爲職官的吳恕恆發交宣城知縣審訊,並向省內上司進行集體通報。 吳姓憤恨不已,寫下訴狀,將歐陽衡、熊增一齊告到巡撫衙門。稱熊增以修繕衙署爲名,向本地紳士勒捐,並慫恿歐陽衡以多報少,矇混剋扣。知府大員被本地紳民舉報借題攤派、貪墨捐款,這無疑觸及了清朝官場的政治紅線。很快,巡撫就委派專員,到寧國府覈查府衙維修賬目。歐陽衡得罪吳氏一族的嚴重後果,不能不令接審此案的同僚爲之悚然。 對於打官司,作爲豪族的吳姓可以倚仗財勢長期支應局面,而徐姓人少力薄,一旦懸案僵持,便要備受拖累之苦。挨至道光元年,這樁官司已經持續了六年時間,徐姓各房不願再接受訟資攤派,一時怨聲載道,讓在省城出頭的徐華,以及他負責籌措經費的侄子徐行陷入兩難境地。爲了及早與吳家做個了斷,當年秋天,徐華命徐行進京告狀,同去的還有族人徐奧。來到北京都察院門首,見其建築巍峨,防範嚴密,二人十分畏懼,不敢向前喊冤遞狀,可要就此返鄉,也未免太丟臉面。他們在京城逗留多日,因爲盤纏不足,徐奧便先回了老家,而徐行心中憤懣,抑鬱難當,最終在都察院衙門前刎頸而死,一了百了。 關於徐行的身份與死因,吳姓錄供時,給出過另一番解釋。他們說徐行並非徐華胞侄,而是同姓不同宗的無關之人,意指徐姓爲了博取同情,買命告狀。後經孫玉庭訪得徐行之母,訊知徐華、徐行確係叔侄至親,吳姓張冠李戴,是故意混淆視聽。 和徐玉麟刑部自戕案一樣,徐行的鮮血與生命,換來了墳山爭奪案的迅速審結。那位不可一世的吳恕恆,雖然在孫玉庭親自提審時仍然“謬執譜據,逞臆狡展,不願畫供”,卻被按照“問刑衙門審辦案件,其有實在刁健,堅不承招者,即具衆證情狀,奏請定奪”的例文強制定罪,從重發往新疆效力。本案中,幾個踊躍出頭的吳姓族人,都被革去官銜、功名,按律治罪。兩位丟掉監生身份的徐姓成員,也藉此得以恢復。唯是歐陽衡、熊增命運不濟,雙雙被吳恕恆的胡攪蠻纏連累丟官——歐陽衡所涉寧國府捐款修衙一事,雖查明並非強派,但因事前未經上報,事後落人口實,而被勒令休致,回家養老。熊增雖無矇混貪墨情節,但並未阻止乃父在轄境之內借貸銀錢,以致瓜田李下,引起事端,遂被冠以有乖職守罪名,參革罷官。 欽案關係涉事官民的前途命運,上奏者基於利害,行文時避重就輕、避實就虛的主觀意圖十分強烈,對皇帝思路與情緒的引導性明顯重於對案情本身的陳述性。且措辭嚴謹出於常格,不易覓得邏輯漏洞。我們可以閱讀史料接近歷史,卻無法透過史料獲知真相,這是筆者在對兩案進行講述後,必須加以說明的。 在孫玉庭奏摺中,二徐自戕與拈死鬮的可能性關聯,是被完全規避的。但在那彥成奏摺的提示下,我們也不能不與這位視野更高的刑部尚書產生些許同感:哪怕徐玉麟、徐行之死,是出於報恩心切或抑鬱難當的自主行爲,而非迫於宗族壓力或是圖財輕生,但類似拈死鬮的思路與手段,也形如魅影,在兩案背後若隱若現——因爲現有信息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二人行爲的出發點,自然變得撲朔迷離。 譬如前案銅山村徐姓,雖然全族多人被牽連進殺人案,將有冤沉海底之勢,但徐玉麟作 爲死者遠枝族弟,此前從未參與案件過程,在死者子侄衆多、各房聯袂京控的情況下,何以突兀地拼着性命不要,到了刑部門前一言不發,有死而已?奏摺中雖稱其曾受死者之母哺乳,故有感恩取義之舉。但這樣的婦孺內事,因果相隔數十年,又純以當事人主觀情感聯結,單憑徐氏族人的一面之詞,無論事實的可靠性,還是邏輯的有效性,都有很大推敲空間。孫玉庭對其盡予採信,而未求諸旁證,顯然缺乏承審欽案應有的嚴密,也容易讓人產生陰謀論式的聯想:徐玉麟生活貧困,孤身傭工,與拈死鬮場景中被犧牲的弱勢族人畫像十分吻合,而其自殺的受益者,也正是以集體形象呈現的徐氏宗族。 再如後案茂林都徐姓,徐行的身份被孫玉庭調查得較爲清晰——他確係本案的主要參與者,又與徐家帶頭人是叔侄近親,由他代表家族挺身京控,較徐玉麟似是而非的同乳情深,在倫理與利益關係上都更加符合常理。即便如此,作爲官司對頭,吳姓族人仍欲通過錯亂徐行叔侄的親緣關係,擾亂審官視聽。這本身就意味着:在涇縣當地,大家族有僱傭無關遠宗、同姓代興訴訟,或是充當犧牲品的傳統與經驗,否則這樣的誣陷方式,很難被憑空想象產生。 這裏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兩案中,自戕者背後的家族,都處在艱難弱勢處境,自戕行爲無論出於自覺還是賄買,都代表着家族背水一戰的姿態。銅山村徐姓起初誤判章姓殺人,雖不斷控告,但因二族勢均力敵,並未採取極端手段。隨着形勢變化,徐姓的對立面變成本省官僚系統,非殊死一搏而絕無勝算。茂林都徐姓雖未面臨生死考驗,但被本地豪族無端染指祖產,上下拖累六年,也已陷入進退兩難境地。在地方官僚系統疲弊無力,難以主持公道的情況下,以自殘方式把事情鬧大,才能儘快擺脫窘迫現狀。推而言之,類似拈死鬮式的社會行爲,在家族內部,是強勢集體對於弱勢個體的主動脅迫霸凌;而在家族與政權、弱勢家族與強勢家族之間,則表現爲前者對後者脅迫霸凌的被動反擊。 當然,對於刑部而言,即便二徐自戕案“所控得實”,但這樣的“戕生興訟”行爲,仍令他們極爲反感,且他們一致認爲,這樣的行爲不能任由民間相率效尤。除了抑制家族對弱勢個體的脅迫霸凌,以申明“人命關天”的基本人道理念外,更重要的是彰明政權在刑案審斷領域的絕對權威——如果一個家族靠派人自殺自殘就能左右官司走向,那麼京師省城的大街小巷,很快就會變成“拈死鬮”活動的填屍場,這是對國家權力、刑名體制、人心風俗的嚴重異化。 《人倫大惡 ——北宋陳世儒謀殺親母案》 陳世儒獄引起的官場震盪表面上看是個別官員假公濟私、耀武揚威所致,實則是熙、豐年間的大變法所引發朋黨之爭的矛盾激化。馬端臨指出:“詔獄盛於熙豐之間,蓋柄國之權臣藉此以威縉紳……陳世儒之獄,則賈種民欲文致世儒妻母呂以傾呂公著。”蓋賈種民之流不過是馬前卒,背後的實際推動者應爲以蔡確爲首的變法派。元豐初年,王安石雖已罷相,然變法派與反對派的爭鬥仍然激烈。蔡確作爲在朝變法派的代表,利用獄案打擊反對派領袖呂公著,是“路線之爭”引發的人事迫害。 《“殺奸”悖論 ——道光年間的衢州府豪強殺人案》 以親屬、熟人身份糾衆捉姦,是傳統社會鄉村閒漢們最樂於參與的“執法”活動,無外乎倚仗道德優越感,宣泄壓抑,施展暴力。譬如在該案中,身攜利刃,對黃六狗打殺最兇狠的,並非長年蒙羞受辱的本夫黃庭粹,亦非庭粹近親好友,而是與之無冤無仇,隻身在本村務工的外鄉人程文進、餘葛俚。 《塗如松殺妻案》 接下來就到了故事開頭的那一幕,新任麻城縣令陳鼎發現塗楊氏尚在人間。這時,恰逢新任湖北巡撫吳應棻在任,他此前沒有參與審理此案,不僅沒有翻案的壓力,而且他與湖廣總督邁柱的關係也很緊張。在陳鼎發現塗楊氏之前,履新不久的吳應棻就因爲湖北吏治廢弛上奏參了邁柱一本。而邁柱已經任湖廣總督八年之久,塗如松被冤他無論如何也難逃干係。此案成爲身陷督撫之爭中的吳應棻的重要抓手,他積極爲塗如松翻案,不僅要求臬司儘快重審,還以高人傑等人爲負面典型通告全省官員,要求他們吸取教訓,“至一切獄訟,尤須至虛至公,精詳慎重,不得酷法嚴刑,玩視民命”。 囿於清代的技術能力,口供一直是關鍵的定罪依據,在事實認定上,清代強調諸證一致,要求供詞之間高度一致、沒有明顯差異,證供也要相符。從高、李第一次審理開始,在數任官員的審理之下,這一完全虛構出來的殺人案件情節被逐漸修改、完善,最終顯得無懈可擊。 與當代司法體系中雙方不提出上訴判決即生效的制度不同,清代的刑事案件處理採用逐層審轉複覈制,死刑案件要自動歷經縣、府、司、督撫、刑部直至皇帝複覈最終才能執行。那麼爲什麼經過修飾的擬判能夠通過逐層審轉呢?塗如松在上級機關複覈時爲什麼沒有翻供呢?其核心就在於清代上下級官員之間存在的信息溝通機制,易於使逐層審轉流於形式。本案中在州縣官的幾次通詳之中,上級官員僅憑州縣官的書面報告就做出了非常具體的指示。先是湖北巡撫批示湯應求“徇私掩飾,大幹功令”,要求徹查,之後黃州知府就提出如果確係女屍,那就是楊氏無疑。高、李二人羅織的冤獄,經過湖北巡撫的批示,已然成爲不可撼動的鐵案,高、李自然不敢再推翻自己的結論,其他官員也只能照着巡撫的思路去調查。 另一方面,上下級官員還存在着非正式的信息溝通機制,形成“共謀”。筆者在一批清 代官員之間的信函中就曾發現若干上下級官員私下溝通的證據。例如貴州普定縣知縣就一個疑難案件致信知府,知府又給臬司衙門的幕友寫信希望得到指示,信件的具體內容不得而知,但是事後知府給幕友寫信感謝,表示“頓開茅塞,感紉之至,現已飭縣照繕矣”。當上級官員的意見已經滲透到州縣官審理階段,多層審級的獨立性和實際效果就大爲削弱。當州縣官的擬判審轉到上級時,上級已有先入爲主的看法,加上缺乏足夠的偵查手段和較低的證據標準,即使被告翻供也會被認爲是狗急跳牆,無濟於事,本案中塗如松的情況很有可能便是如此。當時的很多史料都說明存在各級官員疏於覈查而“據詳率轉”的情況。因此清人萬維翰指出:“萬事胚胎,皆在州縣,至於府司院皆已定局面,只須核其情節,斟酌律例,補苴滲漏而已。” 《水災是否發生? ——知縣彭體仁隱匿災情案》 總督孫嘉淦沒有完全接受馮景、倪象愷的說法。他認爲,村莊被水圍困無疑屬於受災情況,但災情並不嚴重,不會影響“一水一麥”之地的春季麥田種植。雄縣被認定爲災區後,需要進行賑濟,孫嘉淦的解決辦法是免除雄縣所借的糧種,將其作爲賑災物資。雄縣所借的糧種已經運抵,政府實際上並沒有承擔更繁重的救災事務。 至於索柱和倪象愷另外一處的爭議點,即雄縣知縣彭體仁是否作爲,由於兩方均無確鑿證據,索柱的指控未被接受。 孫嘉淦提出的處理方案被乾隆皇帝認可。知縣彭體仁因勘災不實、罔恤民瘼被彈劾,後被革職。 總督孫嘉淦最後認定的故事是否最貼近乾隆三年雄縣水災的真實情況,已不得而知。從其他旁證所提供的信息而言,乾隆三年水災的發生是毋庸置疑的,但雙方爭議的焦點, 即水災的嚴重程度和知縣彭體仁的瞞報情況,其實兩方的故事都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那麼,在事情的真相尚且不完全清晰的情況下,爲什麼負責案件的直隸總督孫嘉淦就能認定一個“真相”並進行處理呢?在某種程度上,雄縣水災和彭體仁遭彈劾案並不是一個追查真相的“青天”故事,而更接近一個反映清代官僚體系的信息傳遞和權力結構特點的常規案件。比起“真相”,處理結果可能更爲重要。 以本案的信息來源爲例,其主要包括雄縣知縣彭體仁的報告、新城知縣馮景的複查報告、御史索柱的觀察以及倪象愷的調查報告。其中,彭體仁和馮景的報告屬於常規信息,而直隸總督李衛基於他們的報告做出判斷。這種常規信息系統在處理災情時存在侷限,因爲它依賴於下級官員的報告,而這些官員的忠誠度和責任心可能會影響報告的可靠性。此外,考慮到清代官僚組織的制度設置和權力結構,細密的考成方式和上下連帶責任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官僚組織自行監察,但也在另外一方面使得報告的真實性更加值得推敲。 平行於常規信息,非常規的信息呈現出一種突發性、非系統性的特點。御史索柱的觀察是一次偶然的事件,他是在路過雄縣時偶然得知了當地情況。然而,由於索柱對雄縣地理和農業情況的不熟悉,他提供的信息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非常規信息可能提供另一視角,但其本身存在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問題,這需要身居高層、掌握多種消息源的統治者甄別和篩選。在信息衝突時,深入調查通常成本高昂。因此,在清代官僚體系的日常公務中,更多依賴於常規信息系統。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個版本也是上級“治官之官”所知的全部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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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還是很有學術價值的,每一篇的作者都查閱了很多資料,不僅僅還原一個現存的能看到的案件的過程,也講述了當時社會中的刑法制度,一些潛規則,官場的黑暗,並且還做了大膽的合理的推測,充滿了人文關懷。 第一篇我覺得非常好,不愧開篇之作。周家的冤案原來有這麼多內幕。一方面,周的妾室勇敢的爲丈夫申冤,在當時社會千難萬難,作者推測的妾室的結局也實在令人唏噓。男權社會中,女人實在是太慘了。 作者推測的爲什麼週會冤死也着實精彩,我覺得也非常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胡託運的東西顯然不只是大米,不想喫啞巴虧,只能讓有償還能力的周賠償,所以要賄賂官吏來製造冤假錯案,在這其中的門子、衙役都有其土匪強盜的一面,這就是當時的社會潛規則。老百姓實在苦。 後面的案子也挺精彩,都是延續這樣的編輯思想,展現案情,展示顯示,文化分析。 很值得讀的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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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中國古代刑案故事集》的副標題比正標題更名副其實。書中“洗冤”與否並非關鍵,核心是其折射的古代刑案背後的深層意義。受各刑案故事的作者的水平所限,整體閱讀體驗差強人意,讀來無味,棄之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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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並不是洗冤,更多是講古代的刑案故事,所以也能看到古代辦理刑事案件裏一些有意思的細節。比如古代因爲傳喚證人困難加上避免證人作僞證,有時候把證人也一併押入監牢;比如古代的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也會爲了利益而主張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目的是擴大打擊羣體,能夠得到更多的賠償;比如古代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區分,如殺人這樣的重罪,不僅看年齡大小,還要看犯嫌和被害人的力量強弱對比...... 前兩部分可能看的比較集中,覺得主題更鮮明一點,第三部分斷斷續續的看,就感覺沒有一開始有意思了。也可能是我三分鐘熱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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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作爲一個法律、政治史的研習者來說,看這些非虛構寫作,文筆與敘事水平不一定很好,也不一定特別有趣或獵奇,但始終認爲這些故事應該被更多人看見。每次我在讀古代那些典型的案例集彙編、刑科題本、秋審文獻,甚至公案小說的時候,經常會忍不住去想:ta當時遇到了什麼,懷着怎樣的情感?ta也曾經是那樣鮮活的人,他們的生命中,有過誰瞭解他們嗎?他們的聲音與眼淚又有誰看見和聽見呢。若千百年後,有人讀到渺小的你渺小的短短故事時,能默然一刻、感觸一瞬,倒也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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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叫洗冤錄,可實際情況卻處處體現古代司法制度的某種程度的弊端,沒有技術刑偵和法醫鑑定的古代,只能靠口供推理刑案真相,往往都不能完全掌握事實,所以這對審判的官員來說都極具挑戰,畢竟一縣之官員需要擔任行政職務,對刑案精通程度不同,能力和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很難破除迷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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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角度,真歷史!這是一本內容參差不齊的書。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鄭小悠的二篇文章明顯優於其它作者,無論是題材選擇、敘述方式、直擊重點、邏輯自洽,還是史料運用都更有新意,更具價值!

★★★☆☆

但中國哲學從來沒有糾結過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的問題,更認爲人的是非之心生而有之,因此清代法律完全肯定兒童對於自己行爲的認知以及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的能力,並認爲這種惡念同成人一樣不可原諒。只有在鬥殺情境中,綜合考慮各方因素而衡量出的實質意義上的“弱”方可作爲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依據,從而平衡了兒童與成人、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利益,是一種特殊的法律智慧。

書籍信息

作者鍾源 編 鄭小悠 等著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5-08-31
ISBN9787573216786
分類歷史-中國古代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