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知
隨着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常識漸漸成爲尋常百姓生活中的必要知識儲備,同時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也時常出現在人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比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出賣人擅自把房屋抵押出去,並拒絕解除購房合同;把房子租賃出去後,承租人未經允許就對房屋進行拆改;在網絡直播間“激情下單”卻買到不合格產品;客戶不誠實守信導致合同不成立,給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企業合併後,公司要把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零開始計算;減肥工作室私自將顧客前後的照片上傳至朋友圈……如果不具備法律常識,在遭遇侵權時,我們就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在維權路上處於不利地位。 爲了讓廣大讀者更方便、快捷、系統地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我們精心編寫了這本《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識》,希望用鮮活生動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地講解人們眼中抽象而枯燥的法律條文,使廣大讀者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快速、經濟、便捷地找到解決辦法。在面對各種性質的利益紛爭及侵權行爲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有理有據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識》一書旨在用大白話解答老百姓最關心的法律問題。根據其核心內容和高頻實用法條,精煉整理了全書對應的法律條款: 🛒 一、 衣食住行與日常消費(15條) 1. 網購反悔權:除了定製、生鮮等特例,網購商品收到後7天內無理由退貨。 2. 商家霸王條款無效:“特價商品不退不換”、“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3. 外賣喫出異物:不僅可退單,還可向商家主張1000元懲罰性賠償。 4. 商場試衣被監視:試衣間、公共衛生間若發現針孔攝像頭,侵犯了隱私權,經營者需擔責。 5. 乘坐高鐵被霸座:承運人應當嚴正拒絕,乘客也可起訴霸座者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6. 住酒店被偷拍: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7. 物業斷水斷電催費:物業公司無權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8. 高空拋物受害人不明:除一樓外,所有可能加害的業主需共同給予補償(能自證清白的除外)。 9. 小區電梯廣告收入:電梯產生的廣告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後,歸屬全體業主共有。 10. 民間借貸利息紅線:法律保護的最高年利率爲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11. 定金與訂金區別:“定金”具有擔保性質,違約通常不退(或雙倍返還);“訂金”只視爲預付款,違約可退。 12. 贈與的撤銷: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前,贈與人一般可隨時撤銷贈與(公證過的除外)。 13. 格式合同陷阱:對格式條款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14. 買賣不破租賃:房子被房東賣了,新房主也必須繼續履行原有的租賃合同。 15. 轉租需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 職場權益與錢袋子(15條) 16. 試用期也需繳社保:用人單位約定轉正後才繳社保的行爲違法。 17. 試用期最長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18. 自願放棄社保協議無效:即使是員工自己寫的保證書,不交社保的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而無效。 19. 工傷認定“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算工傷。 20. 公司調崗降薪: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屬違約,員工有權拒絕並要求按原合同履行。 21. 末位淘汰不合法:僅僅因爲“排名末位”被辭退,公司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22. 拖欠工資可索賠:逾期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按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23. 借條的訴訟時效:約定了還款期的,期滿3年內必須催款或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24. 利息約定不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若沒寫明利息,打官司時法院不支持要利息。 25. 保證人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一律按一般保證處理(先找借款人,不行再找保證人)。 26. 抵押財產轉讓: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不經抵押權人同意直接轉讓抵押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27. 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28. 不當得利必須返還:撿到別人丟的錢或錯轉到你賬上的錢,拒不返還可能構成侵佔罪。 29. 贈與公益承諾不可撤:具有救災、扶貧等公益性質的捐贈承諾,不能反悔撤銷。 30. 保理合同新規: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 三、 婚姻家庭與遺產繼承(15條) 31.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婚後發現對方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故意隱瞞的,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32. 彩禮返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後確未共同生活(離婚爲前提),法院支持返還彩禮。 33.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共債共籤”是原則,一方私自借的、沒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另一方不用還。 34. 離婚時過錯方賠償:一方有重婚、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爲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5.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 36. 親子關係否認與確認:父或母有證據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可向法院起訴否認親子關係並索賠。 37. 收養需符合條件:收養人需年滿三十週歲,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38.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繼承即刻開始。 39. 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爲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40. 喪偶兒媳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41. 遺囑形式多樣化: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現在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2. 公證遺囑不再優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於其他遺囑的效力)。 43. 必留份制度: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4. 無人繼承遺產歸國家/集體:死者沒有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生前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45. 無效婚姻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自始無效。 ⚖️ 四、 侵權責任與法律維權(15條) 46. 高空墜物傷人:建築物上墜落物品致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自證無責外,全樓可能加害的住戶共同補償。 47. 好心幫工受傷: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受傷,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8. 見義勇爲受損: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49. 動物園動物傷人: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需自證盡到管理職責,否則必須擔責。 50.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傷人:只要是被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絕對承擔侵權責任。 51. 高空拋物公安有義務偵查: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52. 自助行爲合法化:合法權益受到緊迫威脅時,不立刻採取措施以後就難維權的,可扣留對方財物(但必須立即報警)。 53.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4.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事故,機動車主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55. 醫療損害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56. 污染環境誰污染誰舉證: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57. 普通訴訟時效爲3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爲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8. 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約定分期履行的同一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9. 未成年人致損監護人賠: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60. 防衛過當需擔責: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翻開我的第二本法律書籍 很多朋友對我選擇法律相關的工作,表示不太理解,拋開商業層面的認知,其實這個選擇背後,有一條很重要的依據,就是...... 想學習法律知識,爲自己穿上保護的鎧甲 一個月前打開這本書,斷斷續續的讀,用了近9個小時把《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識》讀完,還是挺有收穫的,對於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 其實有一個模糊概念,比起一無所知要強很多 因此我又翻開了一本《民法典與日常生活》 這一類的書還是挺友好的,都是通過實際案例,引出相關的法律常識,像是聽故事一樣,一邊聽着一邊就把知識學了 我也把自己在書裏學到的,有用的法律知識,在朋友圈裏分享出來,和大家一起學習成長
《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識(第3版)》是一部面向普通讀者的法律常識讀物,作者通過大量貼近生活的案例,將看似抽象枯燥的法律條文轉化爲易懂的情境與解決方案。全書圍繞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法律困惑展開,例如: • 房屋買賣與租賃中的合同風險與維權途徑; • 網絡購物、直播間下單等新型消費場景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 企業經營過程中合同簽訂、誠信履約及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要點; • 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及肖像權等新型侵權問題。 作者旨在幫助讀者“快速、經濟、便捷地找到解決辦法”,在遇到利益糾紛或侵權行爲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不錯,以案釋法。對於大部分家庭,可以備一本,遇到類似問題,可以快速查詢,知道個大概情況,免了“遇事不懂法”的困擾。很好的一本普法讀物。
非常全面,看了自己需要的部分,算得上工具書。
法律知識小科普,通俗易懂,適合我這種小白
純純的知識點,有種漲腦子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