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亮 丁猛
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反覆強調要“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制化、正規化水平”。爲適應紀檢監察人員調查取證能力提升和取證規範化要求的需要,本書圍繞“樹立監察法和刑事法一體統籌運行的辦案觀念”的整體思路,通過上下兩篇共20個章節的內容,以幫助紀檢監察人員“理清楚辦案證據收集的方法思路重點、理清楚證據的法律規定依據”爲目標,圍繞證據實務和證據規範,闡述證據的基礎知識、取證的方法思路重點、證據的法律規範。
《紀檢監察辦案證據指南》並非一本枯燥的條文堆砌,而是一部緊貼一線實戰的“排雷手冊”。其核心內容圍繞“證據收集‘三步走’方法”展開,系統拆解了從貪污賄賂到挪用公款等各類職務犯罪的取證要點,並着重解決了紀法銜接與非法證據排除等實戰痛點。 這本書帶給我們的啓示,可以精煉爲以下四個核心維度: 1. 告別“拍腦袋”,辦案必須極致推崇“法治思維” 過去,一些辦案可能靠經驗、靠直覺,但這本書傳遞出一個強烈信號:現代紀檢監察工作必須百分之百綁定“法治軌道”。 * 啓示:所有的審查調查都必須嚴格遵守《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它提醒辦案人員,必須時刻繃緊“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這兩根弦。只有用嚴密的法律邏輯和確鑿的證據鏈條說話,才能把每一樁案子都鑄成經得起歷史和法庭推敲的“鐵案”。 2. 破局“新型隱腐”,魔高一尺必須道高一丈 當今的腐敗手段早已升級,不再是簡單的“一手交錢一手辦事”,而是演變成了“影子公司”、“期權變現”、“代持掩股”等極具迷惑性的隱性手段。 * 啓示:面對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新型腐敗,《紀檢監察辦案證據指南》提供了針對性的“破局密碼”。它啓示辦案者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抓住“權錢交易”的核心要件,利用資金穿透、大數據審計等專業技術手段去僞存真,讓隱性腐敗無處遁形。 3. 證據鏈條必須“閉環”,堵住任何翻供抵賴的縫隙 書中花了大量篇幅強調“主觀性證據客觀化”和“客觀性證據合法化”,並對筆錄製作、原件調取、贓款去向追查等細節給出了極其嚴苛的標準。 * 啓示:辦案質效的生命線在於細節的閉環。這不僅是爲了對付狡猾的對手,更是爲了防範辦案風險。只有把證據鏈打磨得環環相扣、穩如泰山,才能在面對嫌疑人的百般狡辯和律師的無死角盤問時,擁有絕對的底氣。 4. 嚴守“非法證據排除”,用程序正義捍衛實體正義 該書不僅教你怎麼拿證據,更嚴厲劃定了“不能怎麼做”的紅線,比如嚴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 啓示:重拳反腐絕不能以犧牲公民基本權利爲代價。嚴禁刑訊逼供、嚴禁誘供,這不僅是對被調查人的保護,更是給辦案人員穿上的一層“防彈衣”。它深刻地啓示我們:只有程序絕對正義,最終的懲處才能真正讓人服氣,經得起法治的檢驗。 一句話總結: 《紀檢監察辦案證據指南》不僅是辦案人員的“實操說明書”,更是反腐敗事業走向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的縮影。它告訴我們,在正風肅紀的道路上,除了要有一查到底的鐵腕,更要有一切照規矩來的法治匠心。
26年讀的第72本書。做什麼學什麼,確保每個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是每一個職務犯罪案件辦案人員的神聖職責,要對每個案件精雕細琢,努力把每一個職務犯罪案件辦成精品案件,不留瑕疵,不留遺憾,使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與時間的考驗,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紀檢監察辦案證據指南》是貫通紀法銜接、錨定實戰需求的辦案工具書,它跳出理論堆砌的窠臼,以刑事審判證據標準爲標尺,系統拆解了從證據收集、固定到審查流轉的全流程規範,尤其針對新型隱性腐敗取證難、基層辦案標準不統一的痛點,給出了可落地的操作路徑。它不僅是紀檢幹部規避程序風險、築牢證據鏈條的實操手冊,更是推動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的實踐註腳,讓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與歷史的雙重檢驗。
0.本書“1+1+3”特色:即結合紀檢監察辦案實踐提出“一種方法”、倡導“一個理念”、整理“一套規範”。“一種方法”就是證據收集“三步走”的工作方法;“一個理念”就是辦案的過程實質上是圍繞證據收集與審查這兩個方面進行循環往復的過程;“一套規範”就是對辦案證據規範性的規定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整理。 1.全篇貫穿思想、行爲、結果,是一個取證方式方法統一的過程。 第一步:明確取證工作目標,找準取證工作的切入點(理清思路) 第二步: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全面收集各種證據(注重方法)。 1.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職務職權)。 2.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目的,動機)。 3.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已經實際佔有的贓款贓物。贓款贓物來源(是行爲人侵吞的還是他人賄賂的)、現狀(物品的數量、特徵、性能等狀況)、去向(是存入銀行還是用於購物等)等方面的證據等)。 4.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財產所有權屬性,如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爲的廉潔性等)。 第三步:增強證據審覈意識,全面完善證據鎖鏈(重在審覈): 1. 按照單個的證據種類進行審覈,完善每項證據的證明力。 2. 按照每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整體審覈,完善每一組證據的證明力。 3. 圍繞證據的“八何”要素對全案證據進行審覈。(人,時間,地點,目的,方法手段,行爲,危害後果,處罰。 能夠進一步審查證據是否形成了一個具有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結果的完整行爲鏈條,是否做到了環環相扣)。 2.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 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3)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多次索賄的;(7)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8)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一直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 4.辦案的重點就是收集證據和審查證據。無論是違紀案件、職務違法案件還是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最終都要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5.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永遠在路上! 2026.8.22於眉山市東坡區
這也是我們這些普通人應該知道的嗎? 知道一點很好,就像毛澤東同志說的,“多讀一點書,免得被騙”。
辦理案件並沒有想象那麼容易,要對要件進行分析查實,對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哪個環節都要遵規守法;還有一個重要感受是國家對人民權利保護至少規定是很民主和有利於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