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爲加強法制宣傳,迅速普及法律知識,服務於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多年來,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審議通過、修訂的法律,全品種、大規模地出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系列法律單行本。網絡安全法是網絡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網絡安全風險進一步凸顯,利用網絡從事網絡入侵、網絡攻擊、傳播違法信息等違法行爲屢有發生。本次修正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強化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完善不依法履行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行爲的法律責任,還完善不依法履行違法信息處置義務行爲的法律責任,同時做好了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等行爲法律責任的銜接,增加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無(2026/70) >>增加一條,作爲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範,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大數據互聯時代,涉及的網絡可信自份信息,電子認證技術細節條文,與時俱進。 >> 原文: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簽署文件在重點部分應該予以字體加粗等重點標註。 >> 原文:第三十九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網絡安全法》第39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違規境外存儲/出境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在2025年修法後,不再由《網安法》直接定罰款,而是轉致適用《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 。 對應罰款分兩塊:(重要數據 + 個人信息) (1)重要數據出境(《數據安全法》第46條) 一般:10萬—100萬元;責任人1萬—10萬元 情節嚴重:100萬—1000萬元;責任人10萬—100萬元 可並處:暫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許可/執照 。 (2)個人信息出境(《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 一般/拒不改正:≤100萬元;責任人1萬—10萬元 情節嚴重:≤5000萬元 或 上一年度營業額5%(取高);責任人10萬—100萬元,並可禁任高管 。 · 另,Manus案件分析:是以中國背景AI公司,先遷到新加坡,再賣給Meta(美國),涉及:關鍵技術出境 + 大量中國境內訓練數據出境 + 未申報外資安全審查。 中國監管出手依據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順帶關聯:數據出境、關鍵技術出口管制 不是直接按:《網絡安全法》39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境外存數據)、《數據安全法》46條、《個人信息保護法》66條(數據/個人信息出境罰款) 實際處罰內容(2026-04-27 官方決定),監管是禁止投資 + 撤銷交易,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的“最嚴一檔”: 1. Meta把20億美元收購款全額退回 2. Meta把Manus股權全部轉回原股東/中方 3. Meta刪除所有Manus境內用戶、訓練、業務數據 4. 技術、代碼、模型全部歸還中方,不得保留副本 5. Manus恢復數據本地化存儲 目前公開信息裏: 沒有另行罰款(既沒有1000萬,也沒有5000萬/5%營業額) 沒有對責任人罰款/禁任高管 · >>原文: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敲黑板劃重點,算是Manus量身定製。 中國團隊做的AI數據/智能體公司,後來把主體搬到新加坡,想“包裝乾淨”後賣給扎克伯格的Meta。2025年底Meta官宣約 20億美元 收購。 2026年4月27日,發改委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正式禁止投資決定,要求當事人撤銷該收購交易。 >>原文:二是,刪去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中的“可以”; 從嚴。 完 2026.05.21
作爲中國網絡空間治理的奠基之作,本法不僅確立了“網絡主權”的法理邊界,更標誌着互聯網從“野蠻生長”邁向精密的“規則之治”。它用嚴密的制度設計,在國家安全、行業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尋找着微妙的平衡。當數據成爲數字時代的核心領土,這部法律深刻揭示了一個現代治理邏輯:在虛實互嵌的今天,沒有安全這一底層基礎設施,一切數字紅利與自由發展皆爲無本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