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賬本
你以爲家裏只有你一個孩子,父母的房子就一定是你的?現實中,很多繼承糾紛正是從這個誤判開始的。 父母一方去世時,配偶、子女、父母都可能進入法定繼承順序;老人取得的份額,日後還可能繼續流向叔叔、姑姑、舅舅、阿姨。本書從一個普通家庭收到法院傳票的故事講起,把房產、遺囑、父母一方先走、祖輩仍在世、房子已經賣掉後又被追索等問題講清楚。 本書不是教人算計親人,而是提醒普通家庭:家產安排不能只靠口頭承諾和家庭默契。讀完這本書,你至少會知道,哪些繼承風險必須提前處理,哪些話不能只停在飯桌上。
沒有立過遺囑,沒有簽過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也沒辦過完整的繼承分割手續,很多你以爲早就塵埃落定的事,沒準兒哪天就會化作一張法院傳票,重新找上門來。 很多繼承糾紛並不是因爲親戚們突然撕破臉纔開始的。它的根源其實埋得更早,早在每個人都覺得“這事兒很簡單”的時候,隱患就已經種下了。 對普通家庭來說,一份有效遺囑至少要回答幾個問題。 誰立遺囑。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 處分哪些財產。房產地址、權證信息、銀行賬戶、股權、車輛、貴重物品等,儘量具體。 給誰。寫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和關係。 怎麼給。是全部給一個人,還是按比例分配;是否附帶補償安排;是否指定某項財產歸某人。 日期和簽名。不同形式有不同見證要求,不能省略。
書中以案例告訴我們,獨生≠獨享遺產。 它提醒我們,愛與財富傳承不能只憑心意,提前規劃、規範安排,纔是給家人穩妥的兜底。 法律知識中也可見社會百態。
不得不瞭解一下: 你以爲家裏只有你一個孩子,父母的房子就一定是你的?現實中,很多繼承糾紛正是從這個誤判開始的。 父母一方去世時,配偶、子女、父母都可能進入法定繼承順序;老人取得的份額,日後還可能繼續流向叔叔、姑姑、舅舅、阿姨。本書從一個普通家庭收到法院傳票的故事講起,把房產、遺囑、父母一方先走、祖輩仍在世、房子已經賣掉後又被追索等問題講清楚。 本書不是教人算計親人,而是提醒普通家庭:家產安排不能只靠口頭承諾和家庭默契。讀完這本書,你至少會知道,哪些繼承風險必須提前處理,哪些話不能只停在飯桌上。
因爲愛而口難開啊😸 書中摘錄,科普一下 🔐“繼承安排越早,越像日常管理;越晚,越像危機處理。告別本身已經足夠沉重,不該再疊加一場原本可以避免的財產爭奪。 如果父母還在,趁他們清醒,把話說清楚。若一方已經離世,儘快把繼承關係理清。若家裏有房、有存款、有保險、有再婚關係、有兄弟姐妹或祖輩仍在世,更不要把安排交給默認。 📝民法典規定了多種遺囑形式,每一種都有要求。 自書遺囑,需要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只打印出來籤個名,通常不能當作自書遺囑。字跡、日期、簽名缺失,都可能引發爭議。 代書遺囑,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見證人不能隨便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適合作見證人。 打印遺囑,也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注意,是每一頁,很多家庭以爲電腦打印更清楚,籤最後一頁就行,這樣做是不對的。 錄音錄像遺囑,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只錄一段老人說房子給誰,如果沒有合格見證和時間信息,也可能有風險。 口頭遺囑只適用於危急情況,並且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先前口頭遺囑可能不再有效。普通家庭不要把口頭交代當作穩定安排。 公證遺囑的證據力通常較強,辦理過程也更規範。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不再天然具有最高效力。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有效遺囑爲準。也就是說,後來符合形式要求的遺囑,可能改變早先公證遺囑的安排。 遺囑還要滿足一個基本條件,立遺囑人要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老人已經嚴重認知障礙,或者受到脅迫、欺騙,遺囑就可能被挑戰。 現實中,很多家庭等老人病重纔想起立遺囑,這時最容易出現能力爭議。病歷、診斷、錄像、見證過程都會成爲日後爭議焦點。 遺囑還要考慮必留份。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應當爲其保留必要份額。比如被繼承人有特殊困難的未成年子女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遺囑完全排除他們,可能產生效力 🍭對普通家庭來說,一份有效遺囑至少要回答幾個問題。 誰立遺囑。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 處分哪些財產。房產地址、權證信息、銀行賬戶、股權、車輛、貴重物品等,儘量具體。 給誰。寫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和關係。 怎麼給。是全部給一個人,還是按比例分配;是否附帶補償安排;是否指定某項財產歸某人。 日期和簽名。不同形式有不同見證要求,不能省略。” 有的話,該說還得說呢🤭
法定繼承權順序(《民法典》第1127條) 二、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 1. 配偶:合法登記夫妻 2. 子女:婚生、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3. 父母: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4. 特殊第一順序: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直接列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第二順序繼承人(無第一順序才繼承) 1. 兄弟姐妹:同父母、同父/母異母、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繼兄弟姐妹 2. 祖父母 3. 外祖父母 四、補充重要制度 1. 代位繼承 •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孫輩、外孫輩)代位繼承 • 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侄、甥)可代位繼承 • 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原繼承人應分得的份額 2.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如果死者留有合法有效遺囑,按遺囑分配,不適用上面的法定順序;只有無遺囑/遺囑無效時,才走法定繼承順序。 3. 同一順序內分配原則 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權平等,遺產一般均分;對老人、未成年人、重病無勞動能力者可適當多分。
巧了,就是頭幾天事兒,我外婆姥爺的舊宅賣出去了,綠中介就給我上演了一出差不多的戲碼,因爲外婆死的早,姥爺才死沒多久而在這中間我父親去世了,綠中介的工作人員讓我證明我沒有後媽和同父異母的弟弟妹妹同時還要提供我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我都不知道除了罵街還能幹什麼了 我只能說一句,按照法律法規確確實實找不出任何問題來,所以在利益面前別考驗所謂的親情,你以爲的也不一定是你以爲的
孩子只有一個,並不代表繼承人只有一個;父母說過給你,並不代表法律已經完成安排;一家人沒有矛盾,並不代表財產關係已經清楚。 這是很多獨生子女最難接受的地方。叔叔、姑姑、舅舅、阿姨並沒有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直接繼承父母的房子。可他們可能通過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取得份額。表面上看,是旁系親屬突然來分房;從法律鏈條看,是上一代先取得份額,旁系親屬再繼承上一代的遺產。
很多老人在世時,特別忌諱談論死亡和遺產的分配,包括我父母,好在,我在父親在世時,請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在父親病牀時,做了遺產公證,把房子全部留給母親,原來父母家中的一切跟房子相關的戶名,都是戶主父親。 正是我提前做了公證,父親走了,跟房子相關的一切,才很容易地過戶給母親。但現在母親自認爲自己可以活到百歲,遲遲不肯立遺囑,我們做兒女的,明知未來會有潛性風險和矛盾,但也不便多言,否則,被母親認爲是咒她。 唉!就這種執拗的老人,思維僵化!母親樓下的鄰居,就因爲再婚,夫妻婚作購買的房子,而未寫遺囑,繼子跟繼母關係長期不合,房子長期空置,也不願彼此坐下來協商。 再婚的遺產處理起來更麻煩!
獨生子女≠獨享繼承父母遺產,關係不復雜,但就怕有心人覬覦,所以列一份遺囑就很有必要,作爲女人,不但要防止孩子的外公外婆阿姨舅舅,更要防孩子的父親揮霍,防止父親再婚,然後又是七大姑八大姨。 當然,作爲男人也是同樣的問題,儘管忌諱,但還是要提前把事情寫清楚。
家庭裏最難開口的,通常是錢和死亡。可繼承糾紛的殘酷之處在於,活着的人越迴避,去世的人越難再表達。等到所有人都說父母當年怎麼想時,真正能證明父母意思的東西卻沒有留下。 提前安排並不意味着關係變差。相反,它承認一個事實,親人之間也會遺忘,也會誤解,也會在利益面前產生不同解釋。把權屬和意思寫清楚,是爲了減少猜測。 每個人都要“遠行”,在行之前把你的愛多一分交待就少一份遺憾,不要把安排交給不確定的默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