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晶 著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缺席審判程序。缺席審判制度的設立,是“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一體構建追逃防逃追贓機制”的必然之舉,但其具體適用卻面臨着層層阻礙。本書突破傳統刑訴教義學框架,採用功能主義視角,圍繞缺席審判制度在國際追逃實踐中的功能定位與適用困境展開系統考察。 本書揭示了制約制度適用的雙重因素:缺席判決對國際引渡合作產生的潛在影響,以及外逃人員未歸案狀態下一般預防效果的不確定性;進而,通過國際司法實踐考察與理論模型構建,解決了制度適用的顧慮問題,確立了基於預防效能的適用標準。在規範層面,本書構建了以公共利益衡量爲核心、以成本收益分析爲方法的起訴裁量框架;同時針對審判程序提出三項制度創新:確立“明確已知”送達標準、構建兼顧效率與公正的異議權行使機制、完善審前辯護權保障體系。 本書首次系統構建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目的—功能—規則”分析框架,爲完善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法律體系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