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波
互聯網技術迭代催生媒介新形態、PC時代到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新躍升,重塑了互聯網流量分佈及商業模式,同時也改變了網絡侵權治理格局。網絡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手段更加隱蔽、成本更加低廉、損害更加深重,而以《數字千禧年版權法》確立的“通知-移除”規則不僅異化爲網絡服務商逃避責任的制度工具,在應對複雜頻發的網絡侵權時,也面臨規則失靈的窘境。在此背景下,打破舊有的網絡治理思路,設立網絡服務商審查義務進行規則補強勢在必行。 研究網絡侵權離不開網絡服務商這一特殊主體,明確其角色定位、內涵外延是探索義務設定的前提。爲此,本書以網絡服務商這一角色爲錨點,從審查義務設立的基本問題、正當性、可行性及規則化四個方面展開,旨在構建一套以網絡服務商審查義務疊加“通知-移除”規則這一兼具事前與事後保護的互聯網治理新模式,積極響應未來內容爲王的網絡生態的法治需求,助力網絡強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