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3月19日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別在1996年和200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2024年對《礦產資源法》再次進行修改,主要修改如下內容:一是增加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規定。二是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三是完善礦業權相關規定,增加無需取得探礦權的情形等。四是規範勘查開採活動,增加勘查方案、開採方案調整程序。五是加強礦區生態修復,明確修復原則和要求,加強修復費用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開展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適用該法。 本書收錄了2024年11月8日修訂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修訂草案說明。
該法於1986年頒佈實施,2024年進行首次重大修訂。從【7章53條擴展至8章80條】,確立了“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保障”、“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等突破性制度,使其在新時代繼續發揮根本大法的作用,確立了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根本原則,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維護權益、推動高質量發展及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