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亦堯 著
在環境法治的運行中,利益衡量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它既體現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利益衡量,央地之間、區域之間、府際之間和部際之間的利益衡量,以及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利益衡量等諸多方面;同時也體現在環境立法、環境行政執法、環境司法和環境守法等環節中的利益衡量。爲此,本書提出了由環境立法活動中的衡平次序性原則、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的衡平有效性原則和環境司法活動中的衡平適度性原則所搭建的“環境法衡平原則理論框架”。這一理論框架將爲環境法治中的利益衡量提供方法論支持。 爲實現該方法論的具象轉化,本書將環境法衡平原則的具體適用置於以下三個場域中展開討論:第一,從環境影響評價法、資源循環利用、京津冀協同立法、地方環境立法等問題切入,探討環境立法活動中涉及的權力(利)或利益衡平次序,包括國家行政權力分配、國家權力與公民利益分配、區域府際利益分配以及央地立法事項分配等問題。第二,從政府善治與行政問責、私主體治理與多元主體協同共治等問題切入,探討環境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效能衡平,包括環境行政管理、環境行政監督、環境行政懲戒等方面。第三,從環境行政訴訟、環境侵權訴訟、環境損害賠償金額認定等問題切入,圍繞環境訴訟請求、證明責任、賠償數額等具體話題,探討環境司法中實體與程序、金錢價值與生態價值等受到關注的問題。
作者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此書是環境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