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彤 著
以“戶”爲單位分配承包地和宅基地是我國農村社會土地財產權配置的重要特色。農戶是否屬於公有制語境下的民事主體新類型,關涉集體土地財產權之上契約性財產法規則與身份性組織法規則的調整界限之法律釐定。本書以此爲核心關切,在立法檢視和理論評析的基礎上,提出民法應面向團體自治價值,增設契合“具體人格”的民事主體實質化標準。農戶是由土地這一保障性資源財產的組織形式所塑成的主體形態,應定位爲地域性家庭合夥。本書通過解釋論和立法論相結合的雙向規範進路,爲農戶民事主體地位的法律實現提供製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