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文英
作者深耕行政審判十餘年,參與行政協議司法解釋起草,對行政協議司法審查制度有深入研究。本書聚焦行政協議司法審查覈心規則,對理論基礎、司法管轄、當事人資格、案件審理與裁判方式進行了全面剖析,兼具學術深度與實務指導性,可爲行政協議理論研究與司法辦案提供重要參考。
行政協議的雙重特徵決定其與傳統民事合同訴訟及行政訴訟的裁判方式選擇上存在不同,這也是行政協議訴訟制度優勢的重要體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協議,而民事合同訴訟則無此種判決形式;在行政協議內容理解上發生分歧且通過其他法定途徑亦無法解決時,按照有利於協議相對人的原則進行解釋;行政協議的撤銷之訴,既可以適用民事合同的可撤銷之訴,又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撤銷違法行爲之情形;與行政訴訟變更判決遵循嚴格的法定條件不同,行政協議訴訟可以適用變更之訴的情形更多,可以直接、高效地解決行政爭議;行政協議具有的公共目的特徵,決定其不能與民事合同當事人一樣可自由決定是否解除合同;訂立行政協議屬於行政行爲的一種,可以依法作出確認違法判決,這種裁判方式在民事合同之訴中並不存在。總之,通過對行政協議審理規則的深入剖析,可以充分展現行政協議爭議由民事合同訴訟轉交由行政協議訴訟處理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優勢性。